“这就是参加同学会的代价!”2025年5月3日,海南男子张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众人先在饭店喝白酒,之后又转场到歌厅继续喝啤酒,本来只是一次普通聚会,风险却在连续饮酒后开始不断累积。
同学王某后来过来敬酒,张某没有理会,王某觉得自己被冷落,情绪迅速失控,在走廊掌掴张某并捶打其头部,检查显示张某头部出现软组织挫伤,双方随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离开派出所后,事情仍没有平息,张某又在附近路口与杨某发生激烈争吵,等他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杨某虽然在场,却没有第一时间呼叫急救人员。
大约八分钟后,杨某才拨打120,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没能挽回生命,鉴定显示他患有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直接死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
鉴定同时认为,饮酒、此前遭受殴打以及连续出现的剧烈情绪波动,均属于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这意味着死亡不是单一行为造成,而是基础疾病与多个外部刺激叠加后的结果。
家属随后起诉王某和杨某,索赔114万元,一审核定合理损失约109万元,判决王某承担30%责任并赔偿约32万8千元,杨某承担20%责任并赔偿约21万9千元,其余50%由张某自行承担。
王某与杨某提出上诉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至此,这场从一杯敬酒开始的纠纷有了生效的民事责任结论。
有人可能不理解,明明鉴定认定直接死因是冠心病,为什么打人者和争吵者还要赔偿,我认为,直接死因回答的是身体最终因何停止运转,侵权责任要判断的则是他人的过错行为是否诱发或加重了危险。
王某的殴打可能不是唯一原因,却显然增加了身体损伤和精神刺激,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础疾病不能成为动手者完全免责的挡箭牌。
反过来说,法院也没有让王某承担全部损失,因为张某自身患有严重冠心病,又连续饮酒并多次陷入激烈情绪,民法典明确,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正是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的原因,我认为,这个比例传递的不是谁更值得同情,而是损害结果由多种因素共同形成时,法院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和具体行为进行分配。
杨某承担20%责任也不能简单理解成只要看见别人倒地就一定要赔,法律并没有要求普通路人对所有陌生人的意外承担同等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杨某参与了此前的激烈争吵,并且明知张某倒地后仍然迟延求助。
民法典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人的先前行为制造或明显增加了危险,其后续注意和救助义务通常也会相应提高,而不是转身离开就能切断责任。
从医学常识看,冠心病急性发作和心脏骤停都经不起拖延,权威健康资料反复提醒,发现有人呼之不应、失去意识,应立即拨打120并尽快实施力所能及的急救,八分钟在这种情况下绝不是无关紧要的空白。
在我看来,这起悲剧还有一个更现实的提醒,酒桌上的敬酒从来不是命令,别人不喝或者没有回应,不代表看不起谁,拿所谓面子逼人喝酒,甚至因敬酒被拒而动手,本质上是把自己的情绪强加给别人承担。
同学情也不是无限责任,普通参加者是否担责,要看有没有劝酒、殴打、刺激、放任危险或者延误救助等具体过错,不能因为坐过同一张桌子就一概赔偿,也不能因为关系熟悉就认为任何行为都不用负责。
我认为,真正成熟的同学会应该守住三条底线,喝不喝由本人决定,发生冲突立即分开,发现异常马上呼救,能做到这三点,才叫珍惜多年情分,否则一场聚会再热闹,也可能因为几分钟的冲动让多个家庭付出余生都难以弥补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