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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版农夫与蛇?”河南,男子砍树被砸伤,家里没人,村主任签字救人,因医院诊疗过
“真实版农夫与蛇?”河南,男子砍树被砸伤,家里没人,村主任签字救人,因医院诊疗过错,男子落下偏瘫,医院赔偿12万。事后男子认为村主任未经自己和家属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村主任傻眼:自己好心签字救人,怎么就错了,这不是恩将仇报吗?好在法院判决公平公正,结局大快人心。老杜是某村村委会主任,是个热心肠,村里大事小事都爱操心,村民们对他也十分信任。可他怎么都没想到,自己一次善意签字,竟然会惹上一场官司。事情发生在2017年3月4日,当时他接到村里人电话。对方说村民郭某和他人一起伐树的时候,被突然歪倒的树木砸伤了,情况十分危急,郭某家里没人,他们也不敢拿主意,只好把事情告诉给老杜。老杜没有多想,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医生告诉他们,郭某情况严重,必须马上进行手术,不然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当时郭某昏迷、他家里人又联系不上,其他同行人员又不识字,老杜想着人命关天,耽误不得,要是等家属来了在签字,可能就来不及了。他没有过多犹豫,在手术单上签了字。手术顺利进行,郭某脱离了危险,可治疗结束后,郭某却落下了偏瘫的后遗症。这对于郭某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本好好的一个人,落了个残疾,他心里很不甘心。后经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12万元。事情到这里,似乎就应该结束了。可郭某心里的疙瘩却始终解不开,他越想越气,觉得当年要不是老杜擅自在手术单上签字,自己不做这场手术,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他认为老杜在签字时,没有经过他本人和家属的授权同意,导致自己没有接受正确的救治措施,老杜也应该对此事负责,他要求老杜赔偿10万余元。老杜傻眼了,他怎么都想不通,当年自己一心只想让对方赶紧得到治疗,根本来不及多想,自己明明是一片好心,怎么就成了过错方,这不是恩将仇报吗?可郭某还是一纸诉状,将老杜告上了法庭,要求老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有人说当时情况那么危急,性命关天,要是老杜不签字,后果怎么样还不知道。村主任这是敢于担当,主动站出来签了字,怎么反而被倒打一耙呢?这社会到底怎么了,简直就是农夫与蛇的故事再次上演啊!偏瘫又不是村主任签字造成的,怎么能把责任怪到他头上呢?是不是当时村主任不签字,郭某出了事,家属是不是还得照样索赔?郭某的做法太不厚道了,下次遇到这种事情,尽量去联系家属或者报警处理吧。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因为自身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已经被法院判决赔偿郭某12万余元,这说明医院的行为是导致郭某损害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老杜的签字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呢?《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郭某生命垂危,家属联系不上,如果不签字手术,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老杜为了挽救郭某的生命,在无法及时联系到家属且同行人员都不识字的情况下,签字同意手术,属于善意救助。《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郭某当时被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受伤较为严重,其家属并不在现场,为了让郭某得到尽快治疗,老杜出于好意签了字。老杜的签字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要求老杜赔偿的诉求。老杜悬着的心也落了地,虽然签字有风险,但是该帮的时候还得帮。社会需要善意救助和见义勇为,做人要懂得知恩图报,不能恩将仇报,让好人寒了心。
“色欲熏心?”湖北大冶,女子本是办公室副主任,董事长指定让她“清洗办公室窗帘”,
“色欲熏心?”湖北大冶,女子本是办公室副主任,董事长指定让她“清洗办公室窗帘”,女子果断拒绝,被降职到打字员,4300元月薪也降到3000元,还招新人替代女子工作,甚至换了女子办公室的门锁,这一切都是因为董事长经常给她发骚扰信息,她多次明确拒绝,却遭董事长调岗降薪报复,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一份突如其来的“清洗办公室窗帘”指令,让湖北大冶某建设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吴某陷入了职业生涯的漩涡。谁也没想到,这个看似普通的工作安排,背后竟隐藏着职场权力的滥用与恶意报复的暗流。2012年入职的吴某,凭借十年多的勤恳付出,从普通文员稳步晋升为办公室副主任,月薪4300元的待遇是对她工作能力的认可。然而这份稳定的职场生活,却被董事长频繁发来的骚扰信息打破。那些逾越边界的文字让她倍感不适,每次她都明确表达拒绝态度,坚守职业底线与个人尊严,却没料到这会为自己招来无端打压。2023年2月,董事长突然电话通知吴某负责清洗办公室窗帘,这项本由专人负责的工作,显然超出了她作为办公室副主任的职责范围。吴某基于岗位职责划分作出拒绝,没曾想这一合理举动竟成为导火索。次日起,公司连续召开专题会议,火速作出撤销吴某副主任职务的决定,将她调至打字员岗位,月薪直接锐减至3000元。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公司在作出调岗降薪决定的同时,已悄然启动招聘程序,寻找新人接替吴某原来的工作,甚至不等她办理岗位交接,就直接更换了她办公室的门锁,断绝了她正常开展工作的可能。一系列密集操作下来,明眼人都能看出这并非正常的岗位调整,而是针对性的报复行为,目的就是逼迫吴某主动离职。无故被降职减薪、劳动条件被恶意剥夺,十年工龄换来如此对待,吴某内心的委屈与愤怒可想而知。她没有选择隐忍退让,而是收集好董事长发送骚扰信息的微信记录、公司调岗降薪的相关文件等证据,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吴某与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公司以吴某拒绝职责范围外的洗窗帘任务为由,单方作出调岗降薪决定,既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缺乏合理依据,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必须以合法合理为前提,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降低劳动者待遇。最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解除,公司需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300元及未休年假工资3163.22元,合计50463.22元。这笔赔偿金不仅是对吴某合法权益的弥补,更彰显了法律对职场不公行为的约束。职场中,利用职权实施性骚扰已触碰法律红线,而将员工的正当拒绝作为报复理由,通过调岗降薪、剥夺劳动条件等方式打压员工,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漠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民事责任,企业也负有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吴某的胜诉案例,为遭遇类似职场不公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范本,也警示企业管理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留言~
湖南,男子下班后追求刺激,竟给自己的女领导发了一段不雅视频。谁知这段视频竟然被女
湖南,男子下班后追求刺激,竟给自己的女领导发了一段不雅视频。谁知这段视频竟然被女领导的丈夫看到了,因此产生了误解,俩人大吵一架。女领导越想越气向公司进行投诉,接着又报了警。结果悲剧了,男子被公司解雇。可男子认为,他是下班时间发的视频,公司管不着,解雇他是违法的,于是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许多职场人都有这样一个认知盲区:只要走出了公司大门,脱下了工装,那这就是我的“私人时间”,无论我干什么,哪怕是搞出点“出格”的事,公司也管不着。湖南男子陈某就是这个理论的坚定拥护者,甚至直到站在法庭被告席上,他依然觉得自己冤枉透顶——不就是下班后发了个视频吗?怎么连饭碗都丢了,还要被扣上“性骚扰”的帽子?那天晚上,保洁小组长小美正在家中享受难得的休息时光。手机屏幕突然亮起,是一个熟悉的头像发来的消息。发信人正是她的下组员——平日里性格开朗、在那帮同事里颇有人缘的陈某。在大家印象里,这个陈某干活利索,为人热情,平日里也没少跟小美开些不痛不痒的玩笑。出于对老下属的信任,小美没有任何防备,顺手点开了这段视频。然而屏幕上跳动出的画面不堪入目,充斥着不可描述的情节,瞬间让小美羞得面红耳赤。如果这仅仅是一个恶作剧也就罢了,坏就坏在,此刻小美的丈夫正挨着她坐在沙发上。那一瞥之间,丈夫眼中的震惊迅速转化为愤怒,原本温馨的家庭氛围瞬间炸锅。无论小美如何解释这只是同事间没分寸的玩笑,丈夫根本听不进去,甚至由此联想到二人平时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为了这突如其来的不雅视频,两口子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家里闹得人仰马翻。被羞辱感和家庭危机双重夹击的小美,在愤怒中选择了报警,并将此事投诉到了公司管理层。面对民警的询问,陈某最初还在耍小聪明。他眼神躲闪,信誓旦旦地辩解说那是朋友借用他手机时不小心“误发”的。这种把戏哪里骗得过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在严肃的法治教育和可能面临更重处罚的压力下,陈某那套“无中生有”的朋友理论很快就不攻自破。他最终低头承认,是因为下班后独自在宿舍感到无聊,为了追求一时刺激,才下载了那些不雅视频发给女领导。为了平息事态,他不得不写下保证书,恳求小美的原谅。但对于公司而言,这绝不仅仅是一句“对不起”就能翻篇的私事。小美因为这件事深受打击,不仅家庭关系紧张,工作情绪和状态更是一落千丈,频繁请假。公司在经过详细调查后,祭出了《员工手册》这一“尚方宝剑”,直接向陈某下达了《惩戒通知书》:解雇,且无赔偿。理由很硬核——严重侵犯同事劳动权利,违纪情节严重。陈某这就想不通了,他的抗辩逻辑非常“简单粗暴”:我发视频是在下班时间,地点是在我宿舍,也没在工作场所动手手脚,这纯属个人私生活范畴。而且公安机关已经处理过了,公司凭什么把手伸这么长来干预我的私事?不仅要饭碗,他还反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起案件的核心冲突,其实触碰到了当下职场法律的一个敏感地带:数字化时代的“性骚扰”,边界到底在哪里?在传统观念里,性骚扰往往与肢体接触、咸猪手划等号。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此给出了极具警示意义的界定。法官指出,性骚扰的形式不仅仅是身体接触,通过言语、文字,特别是图像、视频等方式,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骚扰。陈某发送的“小视频”,恰恰就属于典型的网络性骚扰。更关键的判决逻辑在于对“空间”的认定。随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落地,法律对于职场性骚扰的规制已经不再局限于狭义的“办公大楼”内。虽然陈某是在下班时间发送的视频,但他发送的对象是公司同事,也就是利用了工作关系建立了联系。这种行为产生的恶劣后果——导致同事关系恶化、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甚至影响整个公司的风气和形象——是实打实地反馈到了职场之中。法院的观点十分明确:保护员工免受骚扰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严肃处理这种“下班后的越界”,不仅会导致其他员工效仿,产生认知偏差,长此以往更会破坏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公司之前公示过经过培训的《员工手册》,陈某既然知晓规则却明知故犯,公司据此解除合同,无论是事由还是程序,都完全合法。从备受同事喜爱的“开心果”,到丢掉饭碗的“骚扰者”,陈某的悲剧给所有职场人敲响了警钟。那个曾以为可以随意撒欢的“八小时以外”,早已不是法外之地。所谓的“开玩笑”和“追求刺激”,一旦突破了对他人的尊重底线,不管是在线上还是线下,不管是不是在打卡时间,都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这一判决不仅驳回了陈某的所有诉求,更是用法律的红线把那些自以为是的“私生活借口”拦腰斩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