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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纸坊街道巩家槽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座活动

洋县纸坊街道巩家槽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讲座活动

汉中文明网讯-日前,洋县纸坊街道巩家槽社区联合县司法局共同开展了以“学习民法典,护航幸福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讲座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形式,为居民送上了一场实用的“法律盛宴”,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法律...
“60万就娶了你这个破烂货!”新婚夜,丈夫突然问:“你以前是不是生过孩子?”这个

“60万就娶了你这个破烂货!”新婚夜,丈夫突然问:“你以前是不是生过孩子?”这个

“60万就娶了你这个破烂货!”新婚夜,丈夫突然问:“你以前是不是生过孩子?”这个问题让小李愣住了。她深吸一口气:“我和前男友同居过3年,没生过孩子,但是...打过一次胎。”老公听后气得扇了女子一个巴掌,嚷嚷着要离婚!信源:吉视讯闻小李捂着脸,眼泪夺眶而出,她怎么也没想到,那个婚前对她百般呵护的男人,会在新婚夜说出这样的话。这事很快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说:“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何必揪着不放?”也有人认为:“这么重要的事,确实应该婚前说清楚。”其实,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前几天小雨也遇到了相似的困境。小雨今年29岁,在一家外企做财务,去年家里安排相亲,认识了现在的老公。男方是个程序员,人挺老实,就是有点木讷。两人交往了大半年,感情还不错,可就在领证前一周,小雨犹豫了。“我该不该告诉他,我谈过两次恋爱?”她问我。我说:“你觉得呢?如果不说,以后被他知道了怎么办?”小雨想了想,还是决定坦白,没想到男方听完后,沉默了很久才说:“谢谢你告诉我,我需要想想。”第二天,他发来消息:“我想通了,过去的事不重要,重要的是以后。”现在他们结婚快一年了,日子过得挺和美,小雨说:“还好我说了,不然心里总有个疙瘩。”但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表姐的遭遇就让人唏嘘。表姐离过婚,相亲时没敢说,她怕说了没人要,毕竟都32岁了,男方家里催得紧,两人认识3个月就订婚了。结果办结婚证时,工作人员问:“初婚还是再婚?”表姐支支吾吾,男方当场就炸了。“你骗我!”他转身就走,彩礼都没要回去。表姐后悔得直哭:“早知道还不如一开始就说实话。”婚姻咨询师王老师说,她接触过很多类似案例,“有隐瞒病史的,有隐瞒债务的,还有隐瞒家庭情况的。”“最常见的就是隐瞒感情经历。”王老师说,“很多人觉得,说了会影响现在的感情,但往往适得其反。”她建议,重要的事情最好在关系稳定后、结婚前找机会说清楚,“不是什么都要交代,但涉及健康、经济、婚育这些大事,还是要坦诚。”“怎么说也很重要。”王老师补充道,“选个轻松的环境,用平和的语气,不要像交代罪行一样。”回到小李的事,她老公是农村出身,家里条件一般。为了娶她,家里东拼西凑才凑够60万彩礼。可能在他看来,自己付出了这么多,却娶了个“不完美”的妻子,心理落差太大。但这能怪小李吗?她又没逼他出60万,再说了,用钱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本身就是错的。有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只有隐瞒重大疾病才能撤销婚姻,隐瞒其他情况,最多算道德问题,不构成法律问题。“如果男方坚持离婚,女方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律师说,“但家暴是违法的,女方可以报警。”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结婚不是做买卖,不能用彩礼多少来衡量对方的价值,真正的感情,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和包容的基础上的。如果连最基本的尊重都没有,给再多彩礼又有什么用?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多选择裸婚或者简单办婚礼,他们更看重感情,而不是面子和排场。“我们没要彩礼,也没办婚礼,省下的钱付了房子首付。”90后小陈说,“日子是自己过的,何必在意别人怎么看?”当然,每家情况不同,有些地方确实有彩礼习俗,适当给一些也无可厚非,关键是别让彩礼成为负担,更别让它成为衡量感情的标准。至于要不要坦白过去,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会影响到两人未来的事,比如健康问题、债务问题,还是应该说清楚。你觉得呢?结婚前,该不该把过去的事都说清楚?如果你是小李,会怎么做?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

北京,一男子着急离婚,他答应妻子,将7套房子全给了女儿,办完手续,男子立刻和别人结婚,又生了孩子,为养孩子了,他做了保安,工资2000,他后悔了,想要回房子,连续和女儿打了7年官司,房子没要回来,他又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前妻大怒:他老婆孩子的开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结果亮了!2025年7月24日,据零度时评报道,一男子为了离婚,将7套房子给了女儿,他再婚生子,又后悔了。男子和妻子共同打拼,经过积累,他们拥有了7套房子,从此后他们衣食无忧,过着悠哉悠哉的幸福日子。谁知这时,男子嫌妻子老了,岁月的痕迹,在她脸上留下了痕迹。尽管妻子已经给他生了女儿,可在男子心里,依旧对妻子不太满意。他满心向往着外面的世界,幻想着要摆脱婚姻,这样一来,他就可以重新开始。他趁着妻子心情不错,突然就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微微愣了一下,看他态度认真,立刻提出了条件:离婚可以,7套房子必须留给女儿。男子看妻子如此爽快,他趁热打铁,一口答应,很快就给女儿办了过户手续。手续办完,俩人说好,虽然房子归女儿所有,但是他们二人,依旧可以正常使用。妻子兑现承诺,和他办了离婚手续,双方和平分手,从此一别两欢,互相之间再不纠缠。男子从婚姻里出来,长长的舒了口气,从此后海阔天空,他要大干一番,从新开始。他自以为,自己很有本事,即使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以他的实力,很快就会东山再起。他又暗自盘算,虽然房子给了女儿,他依然使用着三套房子,即便他干不成功,还有租金支撑他的底气。可是,他又耐不住寂寞,很快就和别人结婚,他不管不顾,又生了一个孩子。男子本自以为,挣钱容易,可他忘记,他不再年轻,也没了年轻时的精力。他更没有想到,亏妻者百财不入,自打离婚,他就啥也干不成了。再加上他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三天两头要去医院,他干啥啥不成,想去打工,都没人要他。无奈之下,他做了一名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仅仅只够他个人使用。可他二婚的孩子还小,妻子要看孩子,不能出去挣钱。男子的日子一落千丈,双目无神,彻底没了往日的光鲜。他开始后悔,不该把房子都给了女儿,如今他的生活没了着落,也没有资产,日子难过。他也打好了算盘,既然又生了孩子,房子不能全给女儿,如果能要回来,也能留给现在的孩子。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法院,希望能要回来房子,但都失败。为了他的房子,现任妻子又气又恨,你把值钱的东西全都给你女儿,我的孩子今后咋办?男子从此和女儿没完,7年时间和女儿打了无数场官司。可他和前妻离婚时签有协议,协议上已经注明,房子是他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男子经过无数努力,依然没能要回房子,他已经绝望,可转念一想,又想出来个主意。他告到法院,说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只能去做保安,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他的孩子还小,需要他的抚养,他的生活捉襟见肘,他要女儿每月支付给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看他这副嘴脸,立刻告诉法官,房子虽然给了女儿,但是当初约定,他们还可以正常使用。如今,前夫手里有三套房子出租,租金足够支持他的生活。前妻又说,既然养不了老婆孩子,为啥还要再婚生子,他老婆孩子花销,凭啥要我女儿承担?法官对此做了调解,可无论如何,双方都不同意,因为无法和解,此案还在继续审理。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男子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协议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完全转移,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男子无权要求撤销或返还房产。《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义务以子女基本生活保障为限,且父母需证明自身无其他生活来源。男子虽声称月收入2000元,但前妻指出,男子手里依旧控制三套房产租金,实际具备经济来源。男子再婚生子,属于他个人的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不属于女儿赡养义务范围。《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男子在离婚时自愿将房产留给女儿并签署协议,并完成了赠与,现在反悔索要财产或赡养费,违背诚信原则。男子再婚后经济困难,是他个人导致,不得以此突破离婚协议约定,否则将损害女儿及前妻的合理信赖利益。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

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

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料老人去世后。养女却突然拿出证据,说弟弟也不是亲生。说房产赠与合同只有父亲一人签字,要求平分母亲的份额。弟弟却说,姐姐30多年都不管父母。父母都是他养老送终,姐姐没资格分割父母房产。法院这样判了!孙大爷和老伴有一儿一女,女儿虽然是养女,但孙大爷夫妻也对她视若亲生。但不知为何,90年代,女儿却跟他们因为房子发生冲突后,就不再和家里来往。之后,老两口就一直由儿子赡养。这一年,孙大爷已经80高龄。他自知时日无多,就写下一份赠与书,把价值300万的房产赠给儿子。孙大爷觉得对女儿有亏欠。就告诉儿子:我们把房子都给你了,你要对你姐姐有一定补偿。之后,孙大爷和儿子小孙去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并把那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不料,孙大爷去世后,多年不联系的养女却回到家中,要求分割房产和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小孙很生气,他认为姐姐一走多年,对父母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女儿的义务。父亲刚死,她就出来要分钱。小孙拒绝了姐姐。但没想到,姐姐竟然拿出一份证据,说小孙也不是亲生儿子。他们一个是养女,一个是养子,半斤八两,谁也别说谁。既然同是养女养子,那就都有资格继承父母的财产。而且,房子是养父养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养父的赠予书上只有他一人签字,没有养母的签字,那养父只有资格把他那一半赠给弟弟。因此,她要求分割养母那一半财产。小孙很生气,他拿出公证书,说父亲活着时,是把房子赠给他的。而且房子早已过户。再说了,父母这么多年,都是他一人赡养,姐姐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也没有资格来分。姐弟俩沟通无果,遂对薄公堂。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1、姐姐和弟弟都不是亲生,却和大爷夫妻俩构成事实抚养关系,都有资格继承父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只要养父母和养子女构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养子女和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的权利有关系是一样的。因此,养女也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财产。2、虽然养子养女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孙大爷的房子是在他活着时已经赠给小孙,不属于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大爷活着的时候,就以公正证明的方式,把他价值300万的房子赠给儿子。养女能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只能是老人的遗产。本案中,房子的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大爷没有遗产可以让养女继承。3、丧葬费和抚恤金又该如何分割?丧葬费是国家给老人的安葬费用。抚恤金是国家给老人近亲属的费用。养女和养子都属于老人的子女。都有资格分得抚恤金。最后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小孙所有,小孙自愿拿出55万给姐姐,作为补偿。丧葬费和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二人均分。有人认为,农村都是儿子继承家业,儿子赡养父母。这个养女不应该回来跟弟弟争夺家产。父母把她养大已经是天大的恩情。也有人认为,她可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前提她要赡养父母。可这个姐姐离家多年,父母都是弟弟赡养,不知她怎么有脸回来跟弟弟争夺家产?对此,你怎么看?
广东,一高大帅气男大学生,入职新公司,岂料,35岁女上司,经常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

广东,一高大帅气男大学生,入职新公司,岂料,35岁女上司,经常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

广东,一高大帅气男大学生,入职新公司,岂料,35岁女上司,经常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还有意无意将手放在他腿上,该男子认为遭到X骚扰,向公司反应要求调岗却被驳回,男子一怒之下,将女上司告上法庭。在广东深圳,一个高大帅气的大学毕业生小何,踌躇满志地踏入新公司,却没想到职场竟藏着陷阱。35岁的女上司杨姐,半夜给他发性感照片,办公室里还总把手往他腿上放。这一切让他毛骨悚然。他鼓起勇气向公司反映,要求调岗,却被无情驳回。忍无可忍的小何一怒之下,把女上司告上了法庭。这场官司到底会怎么收场?职场还能不能让人安心工作了?小何,22岁,刚从广东一所大学营销专业毕业,身高185厘米,长得帅气又阳光。毕业后,他凭着优异的成绩和出色的面试表现,顺利进入深圳一家知名品牌推广公司。本以为这是事业的起点,没想到却成了噩梦的开端。他的直属上司杨姐,35岁,是个业务能力强但行事霸道的中层管理者。她对小何的“特别关注”很快就超出了正常范围。刚入职没多久,小何的手机就开始收到杨姐深夜发来的消息。最开始是工作上的叮嘱,后来画风突变,变成了性感自拍和暧昧文字。有时是她穿着暴露衣服的照片,有时是挑逗性的玩笑。小何起初试图礼貌拒绝,但杨姐完全不当回事,消息越发频繁。他只好把手机调成静音,尽量避开这些骚扰。可事情远不止线上这么简单。在公司,杨姐的行为更让人头皮发麻。开会时,她故意坐得离小何很近,手指或膝盖总会“不小心”碰到他的腿。加班时,她借口讨论工作,叫小何单独去她办公室,手还往他腰上靠。小何每次都找理由离开,但这种不适感越来越强烈。他是个刚毕业的年轻人,面对上司的权威,压力大到喘不过气。小何决定正视问题。他先找到杨姐,直截了当地说她的行为让他很不舒服,希望她停下来。杨姐却轻笑一声,说他“太敏感”,完全没把他的话当回事。无奈之下,小何转向公司求助。他整理好聊天记录,找到人事部门,详细说明情况,要求调到别的部门。可人事经理只是敷衍地说会调查,之后毫无动静。几周后,小何再次追问,结果还是石沉大海。他又提交了调岗申请,满心希望能换个环境,结果却收到一封冷冰冰的邮件:部门没空缺,申请驳回。小何彻底失望了。他意识到,公司根本不会帮他,忍气吞声只会让情况更糟。于是,他联系了一位专攻职场纠纷的律师张先生,把杨姐发的消息、照片和一位同事的证言整理成证据。这位同事曾在加班时亲眼见过杨姐对小何动手动脚,愿意出庭作证。小何和律师准备充分,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杨姐性骚扰,同时控告公司未尽到保护员工的责任。法庭上,小何的证据摆在所有人面前。聊天记录里,杨姐发来的照片和文字清晰可见,同事的证言也证实了她的不当行为。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010条,指出杨姐的行为违背小何意愿,属于性骚扰。公司则被批在收到投诉后毫无作为,违反法律义务。杨姐的律师试图辩解,说这只是“开玩笑”,但证据面前,她的说辞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判决杨姐公开道歉,赔偿小何3000元精神损失费;公司被要求制定反骚扰政策并开展培训。判决后,杨姐写了道歉信,随后辞职离开。公司贴出公告,承认问题并承诺整改。小何被调到新部门,同事们对他敢于发声既惊讶又佩服。他自己也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经历,呼吁更多人关注职场骚扰问题。他的案例在公司内外引发热议,不少人开始反思职场文化的漏洞。这事儿让人感慨,性骚扰真不分性别。男的被女上司骚扰,听起来稀奇,可现实中一点不罕见。小何能赢官司,靠的是证据保全和法律支持,但不是每个受害者都有这条件。法律上,《民法典》给了定义,可实际操作中,举证难、公司推卸责任的现象太普遍了。这案子胜了是个进步,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比如,企业为啥不能第一时间处理投诉?员工的权益咋就这么难保障?小何的故事让人看到希望,也让人觉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职场不该是弱肉强食的地方,无论男女,都该有个安全的环境。他用行动证明了,面对不公,沉默不是唯一选择。可要彻底解决问题,光靠个人勇气不够,企业得负起责任,社会也得改改观念,别总觉得受害者“矫情”。小何这事儿,总算有了个说法,可背后的问题还多着呢。一个年轻小伙硬刚上司和公司,赢了官司,也让人忍不住想:职场咋就这么复杂?这种事离你我远吗?大家觉得企业该咋做,才能不让这种破事再发生?欢迎在下面留言聊聊,你有没有碰到过类似糟心事?说出来,或许能帮到别人。
宗家这场大戏的根源就在于《民法典》里的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配子女享有同等继

宗家这场大戏的根源就在于《民法典》里的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配子女享有同等继

宗家这场大戏的根源就在于《民法典》里的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配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我们强烈呼吁《民法典》必须体现民意,强烈要求非婚生子女绝不能继承遗产。如果私生子能够继承遗产,那便是对婚外情的一种鼓励,也是对...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河南,一女子因为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起诉婆婆和小姑子要求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河南,一女子因为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起诉婆婆和小姑子要求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河南,一女子因为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起诉婆婆和小姑子要求继承66万元遗产和房产,甚至连抚恤金都不放过!法院是这么判的。小梅作为儿媳妇和丈夫一家没有血缘关系,但她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公公的唯一长子,即使丈夫去世,那自己作为丈夫的妻子,就应该能代替丈夫继承遗产。然而,小梅的公公祝大爷除了丈夫一个儿子之外,还有一个女儿,再加上小梅的婆婆还在世,作为配偶也是有继承权的。因在2012年,小梅丈夫意外离世,而公公祝大爷是在2023年因病去世,在这期间,小梅觉得自己做了赡养公婆的义务,所以,自己有权分并且要全部继承公公遗产,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而祝大爷名下一定有66万元存款、一套房产,以及单位发的6000元丧葬费和29000元抚恤金。可婆婆徐大妈和小姑子小英坚决反对,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小梅带着女儿把婆婆和小姑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祝大爷没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66万元现金和房产是祝大爷和徐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先分一半。徐大妈和小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参与剩下遗产分配,小梅丈夫先于祝大爷去世,小梅和丈夫共同孕育的女儿小燕能代位继承父亲那份。也就是说,小梅自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继承,但自己的作为祝家的孙女,是有权继承自己父亲的那份。而且小梅对老人的照顾,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所以不支持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还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小梅和小燕无权参与分配。不少网友觉得法院判决合理,法律规定明确,丧偶儿媳要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得尽主要赡养义务,小梅没做到就不该分遗产。也有人感慨,遗产分配让亲情变得脆弱,本是一家人,却因为钱闹得不可开交。还有网友觉得,都说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那公婆的遗产儿媳也没有资格继承这是理所应当的!但也有网友提出疑点,既然婆婆能作为配偶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一半,那小梅的丈夫是先去世的,不是也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吗?然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66万现金和房产先分一半给徐大妈,体现“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原则,这是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权属的清晰划分,但在普通家庭中,很多人未必清楚“共同财产”需先剥离配偶份额再继承,容易想当然认为遗产是“老人留下的全算遗产”,这种认知偏差也会激化矛盾。还有《民法典》第1129条明确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主要赡养义务”的界定在实操中常遇模糊地带。案件里小梅或许认为日常探望、偶尔照料算尽孝,可法律上需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维度综合判定。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你用法律来保护通过不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你用法律来保护通过不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你用法律来保护通过不正当手段生的孩子的权益。那正当婚生孩子的权益谁来保护?同丈夫同甘共苦创业的原配妻子的权益谁来保护呢?吃苦不见你,享福却有你。仅这一条就把...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

江苏南京,一男子因找对象,跟父母闹掰,他和父母断绝关系,并自愿放弃登记在父母和他名下的2套1000多万房产,7年后,男子为了给2岁儿子买学区房,竟然大言不惭的在家族群里通知父母,说他要卖掉2套房,一看父母没搭理他,他一怒之下,把父母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7月14日。据现代快报报道,2017年,张先生拍在父母面前一纸申明,表达了他要和父母断绝关系的决心。父母眼泪汪汪,都不敢相信他们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竟然为了个女人,要和父母划清界限,而且,不惜申明宁愿放弃2套房子。说起这个儿子,老两口颇为寒心,张先生是他们的独子,从小就亲情凉薄,不服管教,他们把儿子供出了大学。本以为儿子成年了,会理解为人父母的用心良苦,可儿子跟老两口要不不说话,一说话就急头白脸,没有耐心。久而久之,父母子女之间,敬而远之,渐行渐远。老两口觉得,儿子还不够成熟,等他成家立业了,也为人父母了,就能缓和和父母的关系。张先生虽然和父母相处不融洽,但是学习能力强,考上北京某大学,儿子光耀门楣,老两口不计前嫌,把儿子供到毕业。也许是为了远离父母,也许是为了发展前途考量,张先生毕业后在北京扎下了根,并谈了一个女友。当父母的,都希望儿子能婚姻美满幸福,可老两口觉得儿子的女友不符合传统贤妻良母的标准,就不是很赞成。但张先生怎么可能听从父母的安排,他不惜撕裂亲情跟父母决裂,也要跟女友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为了表明自己的决心,无情无义的张先生,也不在乎父母是否伤心,竟然写了一纸申明,宁愿放弃父母和他名下的2套房产。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一套在父母名下,一套在张先生名下,其实,在他看来,父母的财产永远都是他这个独生儿子的,即使决裂了,传统的父母,也不可能让家产旁落他人,即使儿子做出多过分的事,以后都会原谅他。而且,自己还可以理直气壮的远离父母,不尽儿子的义务,反而可以行使儿子的权利。就这样,老两口孤独又痛苦的过了7年后,已经成家并有了个2岁儿子的张先生,都说不养儿不知父母恩,但他并没有幡然醒悟,而是做出更过分的事。张先生想给儿子买套学区房,可买房钱从哪儿来?当然是把父母的2套房卖掉。有求于父母,又7年不膝前尽孝,起码得有个态度吧,跟父母低个头认个错,说出自己的难处,爷爷奶奶为了孙子,也会不遗余力的。天下有狠心儿女没狠心爹娘。可张先生怎么做的呢?他连家都没回,只是在家族群里通知父母,他要把2套房卖掉,至于父母怎么安置,一句没提,爱去哪去哪。父母看到信息,心痛不已,彻底对张先生失去信心,如此儿子,不要也罢,就当没生过他没养过他。老两口对儿子的信息视而不见,压根不搭理他,张先生一看,气不打一处来,竟然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上法庭,父母儿子彻底决裂。有人说,生养这样的孩子,真是一种悲哀啊!父母并不欠你的,却一纸诉状将父母告上法庭,农夫与蛇的故事千百年来从未停止过!还有人认为,我们自古以孝治天下,百善孝为先,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子女不孝牲畜不如!父子没有隔夜仇,当初为了爱情与父母闹掰还情有可原。如今自己都已为人父母了,怎么还想不明白。张先生的行为实在令人心寒。为追求个人情感自由,不惜与含辛茹苦养大自己的父母决裂,放弃房产时尽显决绝。7年后,为给儿子买学区房,又在没尽孝、没沟通的情况下,企图强行卖房,甚至将父母告上法庭。亲情在他眼中成了可随意利用和抛弃的工具。亲情需要用心经营与维护,而非单方面索取。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张某主张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产,需证明“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但家庭成员关系并没实质改变,情感纽带与家庭责任仍存续。他分割房产的直接原因是为子购买学区房,属个人生活规划,非“共有基础丧失”的法定情形,故不符合第303条的分割条件。《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张某不仅没尽赡养义务,反而长期与父母断绝往来,甚至诉讼索财,违背法定赡养责任。张某既声明放弃房产所有权,又没履行赡养义务,却单方面主张财产权利,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关系存续,经济独立或生活模式变化不构成分割共有房产的法定理由,张某的行为违背赡养义务伦理,且他自愿放弃房产的声明合法有效,不得反悔主张权利。由此,法院依《民法典》第303条和第26条,驳回张先生的诉求,维护了法律对家庭共有财产和赡养义务的双重保护。信源:现代快报2025-7-14
宗老走前承诺给三位私生子信托21亿美元,没想到走的太快只有18亿美元到账,款不齐

宗老走前承诺给三位私生子信托21亿美元,没想到走的太快只有18亿美元到账,款不齐

宗老走前承诺给三位私生子信托21亿美元,没想到走的太快只有18亿美元到账,款不齐但信托有效,只是非婚生子女不能随意动,大小姐也不能动,但母公司可以动→母公司属于大小姐→可以被大小姐拿出→私生子慌了随后起诉大小姐!​不过国内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河南洛阳,一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自驾出行时,突遇山上落石,不仅砸中了车子,还直

河南洛阳,一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自驾出行时,突遇山上落石,不仅砸中了车子,还直

河南洛阳,一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自驾出行时,突遇山上落石,不仅砸中了车子,还直接砸穿了天窗,砸死了开车的男子。事后,男子的家属向当地政府部门及交通部门索赔百万元,然而不少网友却指责男子一家人就是在讹钱,甚至对男子的家人进行了网暴。据齐鲁晚报7月14日报道,36岁的男子田某和妻子都是医务工作者,二人在同一家医院上班。今年的劳动节期间,田某和妻子正好都休假,于是二人决定带着8岁的大女儿,以及2岁的小女儿一同外出游玩。5月2日的晚上8点左右,一家人旅游结束后开车回洛阳。在经过一条山间公路时,山上突然有滚石落下。随着“砰”的一声巨响,车辆的天窗被砸出了个大窟窿,不少小石子随即进入车厢。田某的妻子见状,立即用身体保护着两个女儿,而此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向了路边的护栏,随后便停在了原地。等一切平静下来后,妻子一边呼喊田某,一边查看两个女儿是否受伤,然而妻子并未等到田某的回应。当妻子拿出手机,打开探灯照向驾驶位时,发现田某的头部被大石块砸中,流了不少血。妻子意识到不妙,立即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随后对田某采取急救措施。可是当医护人员赶到时,田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随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认定田某以及乘客均无责任,这是一起意外事件。田某的突然离世对家人的打击非常大,因为他是家中独子,现在赡养4个老人照顾2个孩子的重担都压在了田某妻子一人身上,这让妻子有点喘不过气来。目前,田某的遗体尚未下葬,田某的家属希望当地的政府部门和交通部门能尽快赔偿百万余元。此事被曝出来后,不少网友认为这是意外事件,田某的家属找政府部门索赔百万余元,就是敲诈勒索。甚至还有不少网友对田某的家属进行谩骂,说他们至今都不给田某下葬,无非就是想利用田某来讹钱。那田某的家属是否有权向政府部门索赔呢?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部门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田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们得先看看政府部门的过错在哪。按照《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此可见,涉事路段的山体都是归国家所有,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管控的。现在山上突然出现了落石,并且将田某给砸死了,这说明当地政府部门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在涉事路段设立防护网,或者竖立警示牌子等。因此就这起事故来说,当地政府部门的确是有责任的。其次,田某的家属并没有狮子大开口。《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田某因为山体落石而亡,其留下了4个老人和两个未成年孩子。其中,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计算。按照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要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要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赡养费,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赡养费,是直接按照5年计算的。比如:田某有两个未成年女儿,其中大女儿是8岁,那么大女儿的扶养费就是32900元X(18-8)=329000元。由此可见,田某的家属索赔百万余元并没有夸大。最后,那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对田某的家属进行恶意辱骂,说他们“讹人”“不要脸”,这个行为并不是伸张正义,而是赤裸裸的网暴。目前,田某的家属准备通过诉讼程序向政府部门索要赔偿。对此,您怎么看?信息来源:齐鲁晚报-果然视频2025年7月14日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小男孩一起卖掉。后来同学家长发现后,要求小男孩归还,他却称:黄金卖了18000元,早已花掉。王女士和老公的关系特别好,两人相濡以沫。虽然生活比较困难,但是他们一家三口却特别和谐。王女士和老公经常在外面打工,但都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在身边。哪怕现在女儿15岁了,她们也不愿意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都会在打工的地方找学校安顿好。女儿在父母身边也很安心,她不仅和父母关系好,和自己的同学关系也很好。在6月中旬的时候,她就邀请自己的闺蜜来到家中玩耍。闺蜜觉得两个人不好玩,于是又把自己耍得好的另外一个男孩子叫到了家中来玩。男孩子姓毕,他来后,王女士的女儿就带他到另外一间房间,让他住在这里就可以。当毕某自己待在房间后,就开始到处翻找起来。因为比较好奇,他也才15岁,结果翻开了一个箱子,发现里面有金灿灿的黄金,一时就心动了。于是他拿起手镯和项链揣到了裤兜里,并借口有事就离开了王女士的家。他出门后就找到了另外两个男孩子,一起拿着首饰去卖。而这两个男孩子,一个是自己认识的,另外一个才认识一两天。不过自己拿着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有点害怕,找了另外两个人,心里就比较踏实了。很快,他们就找到了两家店铺,将手镯和项链都卖掉,手镯卖了13000元,项链卖了5000多。最后三个人把这笔钱分摊了,买了些烟和自己喜欢的东西,也消费了一些,很快分到手的钱就没有了。毕某的钱消费完了,而王女士这边,在某一天收拾卫生时,发现盒子里的黄金不见了,才惊慌失措地询问女儿有没有拿过。女儿肯定地说自己没有拿过,但她回忆起家中来过陌生人,就是自己的闺蜜和闺蜜带过来的男孩子毕某。他们找到闺蜜,闺蜜也说自己没拿过,一直和王女士的女儿待在一起。之后他们找到毕某,毕某看到王女士来了后也有点后怕,于是就如实交代了拿黄金首饰的全过程,以及拿去卖掉的细节。王女士痛哭不止,她的50多克黄金以现在的价格,可是要卖将近4万呀。他们即使再苦再累再缺钱,都没有把黄金卖掉,因为自己的老公说:“就剩那一点你自己的东西,就留着吧,另外再凑钱买房,不要动你的首饰。”就这样,省吃俭用、自己当作宝贝的黄金首饰,却被毕某拿去卖掉,而且还是贱卖,钱现在也花完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最后她找来小莉帮忙,调解员来到后询问了毕某的情况,就找到他的父亲。而父亲也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中年男子,他对儿子所做的一切一概不知,但也承认自己教育无方,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小莉又打通了另外一个男孩子家长的电话,对方很生气,让王女士他们报警,说自己的儿子跑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又不上学,又没电话联系,所以他也没办法。另外一个男孩子和毕某才认识一两天,毕某也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所以没办法寻找到这个男孩子的家长。不过毕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看到王女士如此痛心,他也深深鞠了一躬,并且说道:“对不起,阿姨。”可能从他的内心已经认识到错误。不过王女士语气也缓和地说道:“如果你真的需要钱,把黄金首饰卖掉,钱放在家里也行,可是你现在全部用完了。钱来得这么容易,那你以后还容易犯类似的错误,到时候你成年了,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将会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毕某和自己的父亲也深表歉意,一再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如果黄金找不回来,他们愿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1、15岁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盗窃罪不属于上述特定的严重犯罪类型,所以毕某不构成犯罪。2、毕某及其同伙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毕某及其同伙此前没有因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他们都不满16周岁,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若他们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则可能会被依法执行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3、王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5岁的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拿黄金首饰变卖导致王女士遭受损失,应由毕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参与卖首饰的男孩,也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7月13日报道。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来时发现,老母亲已经病逝,并且遗体已经被3个哥哥安葬。男子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卫辉市法院)据悉,男子海某有3个哥哥。2025年1月13日,海某回家探望自己的母亲时,被告知母亲已于2025年1月9日病逝,2025年1月11日入殓安葬。海某难以释怀,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认为自己的3个哥哥没有告知自己母亲去世以及安葬事宜,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吊唁权,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面对海某的控诉,海某的3个哥哥怒斥海某2年来没有回家看过母亲一次,也一天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此前在经村委会协调时,还声称以后不赡养母亲,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实质上说,已经将母亲遗弃了。同时表示,在母亲去世时并不是没有通知海某,当时老大、老二委托老三通知海某,老三电话通知海某三遍,海某都不接电话,接着老三又给海某发信息,结果发现被海某拉黑。为了证明己方的说法,海某的3个哥哥出示了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给海某打微信视频电话的记录,该页面显示,“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对方添加后,才能进行通话。”此外,海某的3个哥哥还让自己的舅娘出庭作证,其舅娘表示,当时在说赡养海某母亲的事情时,经过调解,海某4兄弟一人10日轮流赡养老人,挨到老四海某的时候,海某却不接。随后自己连续给海某打三次电话,海某都不接电话,也不接老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自己就将海某兄弟四人都起诉了。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海某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并未回家看望过母亲且未履行赡养义务。2025年1月13时,回家发现母亲去世。海某母亲去世当天,经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三哥确实也曾通过微信联系过海某,因被海某删除微信未果。海某的舅娘曾在2025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但因该案审理期间海某的母亲去世,故该案裁定终结诉讼等事宜。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权利人行使吊唁权和祭奠权之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权力,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具体到本案,海某的母亲逝世后,海某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在母亲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等吊唁、祭拜的权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海某的母亲去世后,海某的3哥哥在母亲身旁,应及时通知海某参与吊唁和祭奠,若故意不通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海某的3哥哥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大哥、二哥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海某的三哥具有通知海某之行为(微信视频),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不通知海某的表现,但因其未能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而海某与三哥作为同胞兄弟,在母尚在世之时便删除兄长微信,致使海某的三哥当时未能及时通知到海某,故在海某的三哥未能及时通知海某的事件上,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海某在母亲80岁高龄的情况下,6个月未回家探望、未进行赡养,以致不知道母亲病重、病危乃至去世,更让其亲娘舅当庭对其进行指责,故海某在该方面亦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对比于海某三哥未穷尽办法通知海某的过错程度,和海某删除同袍兄弟微信、六个月未赡养母亲的过错程度,海某三哥的行为虽欠妥,应对其予负面之评价,但却不至于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海某的全部诉请。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阳光讯(记者赵小康通讯员郭刚文/图)“您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手册,里面有关于邻里纠纷、物业责任的法律知识,平时遇到问题可以对照看看…”7月9日上午,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联合马泉平安法治办公室,在...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海,1分钟内完成生死救援,抓救生圈冲入深水,三度托起女孩防窒息,与路人用布带拖回岸。上岸后女孩跪地哭喊:"您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期间,玉米姐双腿被礁石割裂,左腿受伤,而女孩肺部进水患肺炎。事后,女孩塞500元表示感谢,被玉米姐退回,玉米姐摆手笑:"我救你,我愿意!"玉米姐还透露,青年时在当地游泳曾获得第二名好成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为玉米姐申报见义勇为!7月8日,半岛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暖心救人的事迹,获得网友们一致好评。57岁的玉米姐是安徽阜阳人,随嫁至青岛的女儿生活。童年由兄长教会游泳,18岁时获当地游泳比赛icon亚军,平日卖玉米补贴家用,被网友称为“玉米姐”。刚大学毕业的河北女孩李雨(化名)在青岛旅游散心,行至海边拍照时手机不慎滑落海中。她试图捡回手机,但当时风急浪高,瞬间被大浪卷入深海。玉米姐正在附近摆摊卖玉米,她回头发现险情后,未顾及个人财物与安全,立即冲向海边。玉米姐迅速抓起岸边救生圈跳入海中,有游客已抛救生圈但落点较远,快速游近李雨。她多次将呛水昏迷的李雨翻转为面部朝上姿势,防止她呛水窒息,并用救生圈拖拽其身体。因礁石湿滑、海浪反复冲击,玉米姐体力消耗极大。此时一名路人递来长带,两人合力将李雨拉上岸,全程仅约1分钟。李雨肺部吸入大量海水引发吸入性肺炎送医确诊,次日返回老家治疗。玉米姐双腿被海中锋利礁石划出大片伤口,左腿较重,但救援时未察觉,事后表示“为了救她值得”。当日下午,李雨带牛奶水果致谢,并悄悄在盒内塞入500元现金。玉米姐发现后立即退还,婉拒称:“心意领了,你也不容易。”李雨情绪激动跪地哭泣,称玉米姐“给了她第二次生命”。截至目前,相关单位已启动玉米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报程序,将依法作出认定表彰。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1、玉米姐的行为为何构成见义勇为?《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可见,在法律上,见义勇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其一,紧急性与无私性。李雨被大浪卷入深海后面临窒息危险,救援窗口仅1-2分钟。玉米姐作为陌生人,未顾及自身经营摊位和腿部旧伤,后证实被礁石划伤,丢下随身物品立即跳海,体现自发救助的纯粹性。其二,措施合理性。玉米姐并非盲目施救。其迅速抓取救生圈作为工具,多次调整李雨体位防止呛水,并借助路人递来的带子上岸,全程仅1分钟,操作符合溺水救援常识。尤其她曾获游泳比赛奖项,具备相应能力。其三,结果有效性。李雨最终存活,虽患吸入性肺炎,但系落水直接导致,且玉米姐未索取报酬,婉拒500元现金,完全符合“利他性”本质。玉米姐救助李雨,与普通助人行为存在区别。玉米姐在浪急礁险环境下主动入海,将自身置于危险中,已超出社会一般期待。故,玉米姐应当升格为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2、玉米姐是否需为李雨的“二次伤害”担责?假设李雨主张救援加重其伤情,如呛水导致肺炎,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这就需从三个层面分析。其一,法律明确豁免一般过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破除“救人反被讹”的寒蝉效应。本案中,海浪瞬息万变,玉米姐需在黄金救援时间内同时完成托举、防呛、拖拽等动作,法律不苛求其具备专业救生员水准。在医学上,吸入性肺炎是溺水必然结果,与是否被施救无关。玉米姐调整体位的行为反而减少了呛水量。可见,玉米姐即便在救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豁免的。其二,玉米姐在救助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法律仅要求救助者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本案中,礁石锋利、海浪反复冲击属自然风险,玉米姐双腿同样被划伤,证明其已尽力规避。玉米姐救助时使用救生圈、保持溺水者仰面朝上均为正确处置,甚至优于常人,如部分施救者可能勒压溺水者颈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自救可能性、救助效果以及社会效应等。本案中,李雨已体力不支,若无外力介入很可能溺亡,而玉米姐用最短时间挽回生命,收益远大于风险,且若判令施救者赔偿,将抑制互帮互助意愿。即使玉米姐拖拽时意外碰伤李雨手臂,因该动作系防止其被海浪卷走的必要手段,仍属免责范畴。因此,玉米姐在本次救助过程中不仅不会有赔偿责任一说,还应该获得见义勇为奖。对此,大家怎么看?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涉,老太到86岁时因疾病先走一步,遗体却滞留太平间迟迟没人管,老爷子说自己心力交瘁,无力操办后事,他的子女也不想插手,觉得应该由老太亲生子女操办,两家人因为丧事和财产的问题,差点大打出手…7月8号,光明网报道,79岁的张老先生和86岁的冯老太,在1988年时做了半路夫妻。再婚前,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再婚后也没再生孩子,原来的孩子们都跟着前任生活。这37年来,老两口一直坚持经济上互不干涉,就这么平平淡淡却又相互扶持着走过了大半辈子。可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老两口身体越来越不灵便,医疗费用也是大把大把的往出花。直到今年,年纪稍大一些的冯老太身体状况更是急转直下,三天两头生病。这一下,双方子女在赡养和财产分配上起了争执。张老先生的子女心中很是不满,说两个老人年轻的时候,都是各管各的,现在凭啥要我们一块儿承担赡养责任?在他们看来,冯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赡养的事儿就该归她亲生子女管。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我妈和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张家怎么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担呢?两边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时间就这么在相互推诿中一天天过去了。6月24日,噩耗传来,冯老太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了。79岁的张老先生本来就身体虚弱,再加上悲痛过度,整个人都垮了,他明确表示自己实在没有力气去操办冯老太的后事。而张家的子女呢,对这事儿也是不闻不问,仿佛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一样。这下可好,冯老太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没人去处理。当天晚上,冯老太的娘家人和子女们,总共10多号人一起气冲冲地赶到张家。他们情绪特别激动,一进门就要求张老先生出面主持丧事,还得把财产问题解决清楚。张老先生这边本来就沉浸在失去老伴儿的痛苦中,又碰到这事儿,心里烦躁的不行。双方言语上很快就起了冲突,说的话也都不好听,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最后竟然推搡起来,现场乱成了一锅粥。还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场面控制住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赶紧过来调解,他语重心长地说:“两位老人相伴了37年,这份感情可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这句话,让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这才肯坐了下来好好商量。现在最要紧的就是冯老太的后事,可双方还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两家人的纠纷?《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冯老太去世后,她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双方子女的争议。根据规定,张老先生和冯老太的亲生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都有权继承遗产。在处理遗产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双方子女不能因为赡养责任的争议而随意放弃或主张遗产权利,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解决遗产问题。那么,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冯老太有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冯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或冯老太对张老先生的子女给予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那么双方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此时,子女对冯老太负有赡养义务。反之,如果双方无实际扶养行为,比如仅因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但未形成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则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责任。冯老太的子女强调“母亲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张家理应分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间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赡养责任应由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承担。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出了问题的关键,就建议说先把遗体火化、选购墓地这些急事儿解决了,财产分割的事儿咱们后面再慢慢商量。接下来的7个小时,双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轻易妥协。但大家都清楚,冯老太的遗体不能一直放在太平间,这事儿得尽快解决。终于,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冯老太的子女负责办理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4万元。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主张,以后双方互不干扰。这场持续了许久的风波,总算暂时平息了下来。只是不知道,这份用7小时拉锯换来的协议,能否真正化解两家人心中的疙瘩,让两位老人37年的情谊得以安息。对于这两家人的纠纷,你怎么看?信源:光明网2025-7-8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

“麻烦做个人吧!”山东济南,女子上班路上看到一小伙摔倒,血流不止还一直抖,女子好心送他就医,小伙被确诊骨折,他说:我父亲刚去世,母亲改嫁,我没钱治疗!女子于心不忍,帮忙垫付2000元医药费!怎料,小伙突然反咬一口,说是女子骑车影响他造成摔倒,索赔20000元!女子寒心报警,警方甩出监控录像后,小伙一家的做法让人刷新下限!清晨的济南街头,寒风凛冽,上班的人群匆匆而过。李梅(化名)像往常一样走在去公司的路上,忽然听到前方传来一声闷响——一个年轻小伙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膝盖磕破,鲜血直流。周围行人纷纷绕行,无人驻足。李梅犹豫片刻,还是快步上前,扶起小伙,并拦下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往医院。在医院,小伙捂着伤口,面露痛苦,低声说自己家境困难,父亲早逝,母亲改嫁,无力承担医药费。见他可怜,李梅心软,主动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还帮他联系了家人。她没想到,自己的善举竟成了噩梦的开始。几天后,李梅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摔倒小伙的“亲戚”,语气凶狠地指责她是肇事者,要求赔偿2万元,否则就报警告她“肇事逃逸”。无奈之下,李梅选择报警。警方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证实她与事故毫无关系——小伙是自己骑车不慎摔倒,而她纯粹是见义勇为,即便证据确凿,小伙一家仍咬定她是“肇事者”,拒绝退还垫付的医药费,甚至拉黑她的联系方式,彻底消失。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热议。网友纷纷愤怒谴责:“好人难做!”“以后谁还敢扶人?”更有人担忧,类似事件频发会让社会陷入“冷漠循环”——当善意屡遭背叛,人们只会选择袖手旁观。舆论发酵后,法律界人士指出,小伙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但由于金额较小,现实中往往难以立案。即便警方介入,大多也只是调解了事,讹诈者几乎无需承担实质后果。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碰瓷”模式,让部分人肆无忌惮地消费社会善意。这起事件最令人心寒的,不仅是小伙的恩将仇报,更是其家人的态度——明知真相,却仍坚持诬陷,甚至威胁李梅。这种赤裸裸的恶意,不仅践踏了道德,更暴露了法律在类似事件中的无力。目前我国法律对“讹诈救助者”缺乏专门惩处机制,即便《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像李梅这样被反咬一口的案例,仍难以追责。许多网友呼吁,应将此类讹诈行为纳入征信黑名单,或设立“见义勇为保护法”,让行善者无后顾之忧。事件最后,李梅无奈表示,自己对追回2000元已不抱希望,但希望自己的经历能推动社会反思:“如果每次善良都被利用,将来真的没人敢帮人了。”她的遭遇并非个例——从“彭宇案”到近年多起“扶老人被讹”事件,类似剧情一再上演,不断消磨社会的信任基础。这起事件折射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当善意成为被利用的工具,我们是否还能毫无顾虑地伸出援手?李梅的遭遇并非孤例,每一次类似的讹诈,都在无形中加剧社会的冷漠。人们并非天生不愿助人,而是害怕善意的代价——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甚至名誉受损。更深层次看,此类事件暴露了部分人道德观的扭曲。讹诈者将别人的善良视为可榨取的资源,用谎言和威胁谋取不义之利。这种行为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对个体的伤害,更在于它蚕食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石。当“扶不扶”成为需要权衡利弊的选择时,社会的温度已然降低。法律固然需要完善,但重建信任不能仅靠惩戒。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风气的塑造者——若因少数恶意事件而放弃行善,只会让冷漠蔓延。或许,我们能做的是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如拍照取证、寻求见证人),依然选择相信善良的价值。只有当行善者不再战战兢兢,作恶者必付出代价,善意才能流动起来,而非在一次次背叛中枯竭。李梅的2000元或许难以追回,但若她的遭遇能推动制度进步,让下一个“李梅”不必再陷于同样困境,这场善与恶的较量,才不算彻底失败。信源:生活帮——2025-07-02——《济南市民周女士4月份的时候,上班路上遇男子摔倒上前帮忙送医》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

湖北武汉,女子30多年来,怕母亲伤心,没有和父亲联系,父亲死后,她找到继母,指责继母只想分遗产,没有下葬她父亲,她要求继母先下葬父亲,再分遗产,继母却骂她:生前一秒都不孝顺,死后做给谁看!据帮女郎在行动,7月5日报道,今年的1月份,张女士接到继母罗阿姨打来的电话,她告诉张女士,她父亲去年10月就已经离世了,现在骨灰还放在殡仪馆,听到这个消息,张女士震惊了。在她的印象当中,她可能都想不起父亲的模样了,如今得到父亲的消息,却是父亲离世的消息,她感到很难过,自己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着。她有些后悔了,这些年来,父母离了婚,张女士为了不让母亲伤心,她就一直没有和父亲联系,可实际上,她其实依旧渴望着父爱。只是父亲没有养她小,她也没有养父亲老,父女之间的情分就这样结束了,她得到父亲离世的消息,马上赶过来找到继母。既然父亲已经离世了,时间又过去那么久了,她得好好和继母商量,她父亲下葬的事,以及分遗产的事情了。张女士和继母当面一商量,两人就不欢而散,在张女士看来,继母就只想着分父亲的遗产,只想给她父亲找了一个便宜的墓地,随便处理她的父亲就了事了,她不同意。张女士说,这个继母根本没有好好地对她的父亲,自己的丈夫走了,只想着分遗产。罗阿姨看到张女士对她有那么多的意见,却十分恼怒,她大骂张女士:“你父亲在的时候,你一秒都没有孝顺过,现在你的父亲走了,你做给谁看呢?”罗阿姨此话一出,张女士又和她吵了起来,两人因为墓地和分遗产的事情,吵了一架又一架,两人始终没有解决事情。如今罗女士的父亲的骨灰还在殡仪馆,事情已经拖了那么久,还没有解决,张女士只好找来调解员。她说她希望从父亲的遗产里,拿出父亲的遗产,作为安葬父亲的殡葬费,她想给父亲找一个好的墓地,但是那个罗阿姨,只想找一个便宜的墓地,然后多分一些遗产。调解员了解了张女士的诉求,便找到罗阿姨,罗阿姨却大倒苦水,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她辛辛苦苦照顾生病的老伴,老伴不在了,她自然想安顿好老伴,只是因为墓地的事情,没有和继女协商一致。罗阿姨的意思是,把老伴的墓地,安排在她的父母旁边,费用大概只有5万多一些。但张女士的意思是,她不愿意她父亲安葬在他岳父岳母跟前,她要把父亲安葬在爷爷奶奶跟前,费用可能是9万多一些。调解员知道她们的想法之后,也是让双方好好协商量,最终张女士知道罗阿姨并不是只想分遗产,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好好将张女士的父亲安葬了,殡葬费大概花了9万多元。回顾这一件事情,张女士没有赡养过她的父亲,她的父亲没有抚养过她,这确实有很多的问题。1、父亲没有养她小,她没有养父亲老,这看似很公平,实际双方都没有尽责任。《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实,就算张女士的父母已经离婚,她的父亲都应该赡养她,张女士也不应该因为怕母亲伤心,而不赡养父亲,可以偷偷地和父亲联系。2、罗阿姨照顾老伴,这是应该的,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罗阿姨心中委屈,说张女士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只有她照顾,事实上她所做的事情也是应该。3、正常情况下,罗女士的父亲已经离世,那么他的遗产就应当由张女士和继母共同平分,但是罗女士没有照顾过自己的父亲,都是罗阿姨照顾的,那么罗阿姨尽的抚养义务比较多,她应当多分。《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不过在这件事当中,张女士在乎的是给父亲找一个好的墓地,并没有说遗产分配的事情,至于遗产,她们俩如何分配,就不得而知了。那么你认为遗产应当平分吗?
河南新乡,一男子将82岁老父亲从大哥家接回来赡养了2年,谁知大哥竟强行将老父亲又

河南新乡,一男子将82岁老父亲从大哥家接回来赡养了2年,谁知大哥竟强行将老父亲又

河南新乡,一男子将82岁老父亲从大哥家接回来赡养了2年,谁知大哥竟强行将老父亲又抢了回去,还把老父亲关在家里,不让男子和弟弟相见。男子对此气愤不已,表示大哥抢了老父亲就是为了老父亲的存款和房子,还逼着老父亲签了协议,差点把老父亲逼得跳河。据小莉帮忙报道,李先生(化名)的母亲在6年前就去世了,父亲自此一蹶不振,不好好吃饭,生病了也不去治,最终捞下了病根,生活无法自理。不过好在李先生有两个亲兄弟,而且兄弟三人都愿意赡养老父亲,所以三人决定,老父亲由三家轮流赡养。李先生的哥哥作为家中老大,他自告奋勇要求先赡养父亲。不过,李先生的哥哥家的情况比较特殊,哥哥离婚了,但并没有分家,和前妻仍同居在一起。李先生当时是有点担心的,怕哥哥照顾不好父亲。可父亲却多次表示住得很好,这让李先生放心不少。可万万没想到,3年后的一天,李先生带着妻子去逛公园时,发现父亲正坐在河边哭泣,他立即上前询问是怎么回事,结果得知哥哥逼着父亲签了协议,把房子和存款都给了哥哥,然后就被哥哥赶出了家门。李先生没想到哥哥竟然如此对待父亲,于是电话联系了弟弟,要找哥哥讨说法。与此同时,李先生就将父亲接到了自己家中照顾了2年多。期间,哥哥多次上门要求将父亲接回,但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绝。至此,李先生与哥哥之间的矛盾就结下了。在今年的6月份,李先生和妻子正在地里干活,突然有一群人冲了过来,将李先生和妻子看住。同时,李先生的哥哥就带人把父亲给抢走了。李先生气得多次上门找哥哥,但哥哥就是闭门不见,连信息都不回。由于父亲年老体弱,经不起这么折腾,李先生只得求助村委帮忙。可村委却表示很难办,因为李先生的父亲这些年住在大儿子家,就一直对街坊邻居说大儿子好,后来住在李先生家时,又说李先生好。村委现在也弄不清楚李先生三兄弟之间的矛盾点,他们认为只要他们对父亲好,谁赡养都一样。不过,村委认为李先生的哥哥现在把父亲关在家里,不让李先生和弟弟相见,这的确不对,所以打算去好好劝劝。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1、村委说李先生的哥哥和弟弟已经因为房产打过几场官司了。由此可见,李先生的哥哥逼着父亲签赠与存款和房产的协议可能是真的。如果这是真的,那么这份赠与协议其实是可撤销的。《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父亲的存款和房产没有转到李先生哥哥名下,父亲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当然,即便房子和存款已经转到李先生哥哥名下,只要能证明父亲当初签订赠与协议是被强迫的,同样可以撤销这份赠与。《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李先生的哥哥想要独自占有父亲的存款和房产,除非父亲自愿,否则成功的概率并不高。2、李先生的哥哥将父亲关在家里,这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是指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李先生的哥哥自从抢走了父亲后,就把父亲安置在前妻家中,不让李先生和弟弟相见。每次李先生上门时,大门总是紧闭,李先生也知道哥哥和前嫂子在家,但他们就是不开门。这样看来,李先生的哥哥应该很少会让父亲外出,甚至有可能都不让父亲外出,这等于变相的拘禁。因此,李先生哥哥的行为已经违法,希望他能尽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改正。3、如果李先生的父亲未留下遗嘱,那将来他的财产该怎么分?对于继承的问题,法律上常见的两种继承的方式,一种是法定的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的效力要比法定继承的高。如果李先生的父亲未曾留下遗嘱,那将来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现在,李先生的母亲已经过世,能够参与法定继承的,只有李先生三兄弟,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李先生三兄弟原则上是能够平分父亲名下财产的。不过,如果有李先生三兄弟有对父亲不好,或者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那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少分。最后,赡养父母本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至于父母的财产,他们爱给谁就给谁,作为子女做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即可。如果父母尚在,子女就为了父母的财产而闹得亲情分裂,作为父母肯定是不想看到的。目前,当地村委以及警方已经介入处理此事,相信李先生和弟弟很快就能再见到父亲了。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信息来源:小莉帮忙2025年7月1日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

山东济南,周女士上班路上,瞧见一男生骑车摔倒,疼得直哆嗦还流血,周女士心善,赶忙送他去医院,还垫付了快2000块医疗费。男生当时可怜巴巴,说自己外地来的,刚上班没工资,家里情况差。可下午男生家人一来,剧情反转,男生竟反咬是周女士影响他才摔倒,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周女士报警调监控,真相大白,是男生自己上坡刹车没弄好,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可男生一家耍赖不还钱还拉黑周女士。据报道,周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就爱帮人,邻里邻居谁有点事,她都乐意搭把手。这天,她骑车去上班,路上就瞅见一个男生骑车摔了。那男生摔得可不轻,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手上全是血,看着就让人揪心。周女士这人,心地善良,哪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呢?她赶紧把车停好,跑过去查看男生的情况。男生当时那模样,可怜巴巴的,说自己是从外地来济南打工的,刚上班三天,还没拿到工资,家里情况也不好,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就跟着爷爷过。周女士,想着自己能帮一点是一点。于是,她二话不说,把男生扶上自己的车,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到了医院,周女士又忙前忙后地帮男生挂号、找医生,还帮他垫付了将近2000块钱的医疗费。这要是换做别人,说不定还在犹豫要不要帮忙呢?可周女士就这么做了,真是太棒了!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下午的时候,男生的家人赶到了医院。周女士本以为,家人来了,男生能好受点,这事也能有个圆满的解决。可没想到,这男生一家人一到医院,就变了脸。男生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因为周女士骑车影响了他,他才摔倒的,还让周女士再拿2万块钱出来。周女士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换来这样的结果。这就好比你好心给人递了把伞,结果人家反过来说你把伞弄坏了,让你赔新的,这搁谁身上能不心烦呢?周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女士送男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完全是为了男生的利益,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权要求男生偿还这2000块钱的医疗费。而男生反咬一口,要求周女士再拿2万块,这明显就是恶意讹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如果男生的行为造成了周女士名誉上的损害,周女士还可以要求男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女士面对男生的无理要求,那也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她没有慌乱,而是果断报了警。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这一看,真相立马就大白了。原来,男生是自己上坡的时候,刹车没弄好,再加上地面湿滑,这才摔倒了,跟周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这监控录像就像一面镜子,把男生的谎言照得清清楚楚。本以为真相大白后,男生一家人会感到羞愧,乖乖地把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她,然后向周女士道歉。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男生一家人简直就是耍赖到底。他们不仅不还钱,还说自己没钱,拿不出来。这理由也太牵强了吧,2000块钱又不是200万,就算家里真的困难,也不至于一点都拿不出来吧?更过分的是,他们还把周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了,这简直就是故意而为,想逃避责任。周女士面对这样的情况,那真是心灰意冷,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会换来这样的结果。男生一家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男生故意诬陷周女士,导致周女士的名誉受损,而且还拒绝偿还周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这明显就是有过错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周女士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男生一家人承担侵权责任,偿还医疗费,并赔偿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大家都觉得这男生太不像话了,年纪轻轻的,不学好,专门干这种缺德事。这也伤害了周女士的感情。这种讹诈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越来越多的人会效仿这种行为,到时候,会陷入一种信任危机。所以,对于这种讹诈好人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让他们知道,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应该严惩这种讹诈行为,保护好心人的权益呢?
河南新乡82岁李大爷养老成难题!在老二家住2年7个月后,老大找8人强行“抢”走父

河南新乡82岁李大爷养老成难题!在老二家住2年7个月后,老大找8人强行“抢”走父

河南新乡82岁李大爷养老成难题!在老二家住2年7个月后,老大找8人强行“抢”走父亲,老三也想接走遭拒后兄弟打架闹到村委。李大爷“和稀泥”夸人,警方介入批评教育老大,可矛盾未解,网友猜测:应该是财产起争端!据小莉帮忙报道,82岁的李大爷,本该是儿孙绕膝、安享晚年的岁数,却因为三个儿子在养老问题上的争抢,日子过得那叫一个鸡飞狗跳。前两年,李大爷寻思着老二家离医院近,老二媳妇又是个勤快人,照顾自己肯定周到。于是,他就安心在老二家住了下来,这一住就是2年7个月。可这老大心里就不痛快了,他觉得自己是长子,照顾父亲那是天经地义的责任,哪能让老二独占了这份功劳。老大多次苦口婆心地劝说老二,让父亲轮流到各家住住,可老二觉得父亲在自己这住得舒心,没必要折腾,就没答应。这下老大不乐意了,竟然找来了8个人冲到老二家,二话不说就把李大爷抢走了。那场面,就跟电影里抢亲似的,把老二一家吓得够呛。老三一看,这哪行!父亲又不是老大一个人的,自己也有份尽孝。于是,他也赶紧跑去老大那,想把父亲接走。可老大哪肯答应,死活不让老三把人带走。兄弟俩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凶,最后竟然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周围邻居都看不下去了,赶紧去村委叫人。村委的人来了之后,费了好大一番口舌,才把兄弟俩拉开。可这养老的问题还是没解决,兄弟俩还是互不相让。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李大爷到了老大家,就说老大好,对老大那是赞不绝口。到了老三家,又说老三好,把老三夸得跟朵花似的。这和稀泥的做法,可把三个儿子给激励坏了,争得更凶了,都觉得自己才是父亲心里最疼的那个。村委调解了好几次,都没啥效果。老二和老三实在没办法了,只好报了警。民警对老大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他不能独占父亲,得让老二和老三也有机会照顾。老大表面上答应了,可心里却憋着一股气,根本不服气。大家纷纷猜测,是不是李大爷藏着巨额财产,才让儿子们如此争抢?其实,就算真有财产,亲情也不该被利益绑架。这兄弟仨,为了所谓的尽孝,却忽略了父亲真正的需求。儿子们与其争个你死我活,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听听父亲的真实想法。问问李大爷,他到底想住哪,想怎么过晚年生活。毕竟,父亲开心、舒心,才是最重要的。而且,这养老也不是某一个儿子的事,兄弟几个得齐心协力,一起商量个合适的办法。一、老大找8个人强行抢走父亲的行为,侵犯了李大爷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李大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居住地点选择应基于自身意愿,老大未经李大爷同意,通过强行手段改变其居住状态,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李大爷有权要求老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自己原本在老二家的居住状态,若因此遭受身体或精神损害,还可要求老大赔偿相应损失。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这起事件中,兄弟三人都有赡养李大爷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争夺赡养方式而忽视这一基本义务。若李大爷因兄弟三人的争执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缺乏必要的生活费用或照顾,他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会根据李大爷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三个儿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三个儿子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亲情这东西,一旦被利益玷污,就很难再回到从前了。希望这兄弟仨能早点醒悟过来,别再为了那些虚无缥缈的东西,伤了和气,也让父亲跟着操心。毕竟,父亲年纪大了,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让他安安心心地度过晚年,才是做子女最大的孝顺!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认为兄弟三人该如何真正解决养老问题,让李大爷安享晚年呢?来源:小莉帮忙7月1日报道

相亲次日就领证后发现女方隐瞒病情#真是说媒成了生意,婚姻成了买卖。根据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而男方支付给女方及媒人的款项,符合婚前大额财物赠与特征。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属附条件赠与,婚姻...

陕西移动汉中汉台分公司开展“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及履约启示”道德讲堂

汉中文明网讯-为深入贯彻法治精神,强化员工法律意识与诚信履约理念,近日,陕西移动汉中汉台分公司举办“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及履约启示学习”道德讲堂活动。公司各部门员工齐聚一堂,共同开启这场法律与道德融合的知识之旅。...

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法典继承篇普法进社区活动

为提高社区老年人对民法典继承篇的认知,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减少继承矛盾和纠纷,满足社区居民法律生活需求。近日,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组织检察干警走进大同市平城区局前社区,为30余名退休...
上海浦东,一老太马桶堵塞一年,排泄物堆积成

上海浦东,一老太马桶堵塞一年,排泄物堆积成"旱厕",整栋楼24小时点艾草驱臭。楼

上海浦东,一老太马桶堵塞一年,排泄物堆积成"旱厕",整栋楼24小时点艾草驱臭。楼下邻居无法忍受,遂卖房逃离。新房主收房后发现墙体渗漏、恶臭难消,被迫租房,直呼"几代积蓄打水漂"!更魔幻的是:物业多次上门被老太举扫帚赶出,家属接走老人却拒留钥匙。居委想破门清污遭阻拦,邻居怒斥:"粪都快溢出来了,民警见证录像也不敢清?"据潇湘晨报·晨视频于6月25日报道,某小区住户杨老太(化名)长期独居,因马桶堵塞未维修,排泄物持续堆积至溢出状态,形成"旱厕"式污染源。恶臭弥漫整栋楼,混合粪便发酵的酸腐气味,部分居民被迫24小时点燃艾草驱味。物业多次尝试入户疏通,均遭杨老太激烈拒绝:"赶紧走吧!不用了!"。杨老太家中同时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楼下住户墙面渗污。楼下前业主孟女士(化名)因无法忍受臭味与漏水,于2023年5月卖房搬离。新房主接手后,发现漏水痕迹深入墙体(粉刷仅覆盖表层),因问题未根治,被迫在外租房居住,直呼"几代人攒钱买房,我好冤!"居委调查证实,杨老太为产权人,退休金充裕,但行为异常,如如深夜拖拉杆箱扰民、屋内堆满杂物无处下脚。其子判给前夫后定居外地,妹妹远居哈尔滨,亲属长期疏于照料。后家属临时来沪将杨老太带离,但拒绝留人配合清理。居委计划联合民警、物业入室清污时,家属再度反悔,致清理僵局。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1、杨老太行为是否构成相邻权侵害?该如何救济?《民法典》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或排放有害物质。本案中。蓄积的排泄物属于有机污染物,其持续发酵产生的有毒气体及渗漏污水,远超生活必要排放范畴。杨老太马桶堵塞持续一年以上,恶臭致邻居24小时燃艾草驱味、楼下房屋被迫出售,显属超出社会一般容忍限度。新房主孟女士购房后仍因漏水在外租房,证明损害具有持续性和可预见性。《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杨老太作为直接侵权人,新房主等受害人有权要求杨老太清除污染物,停止继续排放污染物,以及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同时,杨老太虽为直接行为人,但其精神状况可能影响责任能力。若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2、家属是否应承担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要求赡养人提供“生活照料”与“医疗保障”等赡养义务。维修自有物业虽然未明确是赡养人的义务类型。然而,当房屋状态危及老人自身健康,如排泄物堆积引发病原体滋生,或公共安全时,赡养人的消极不作为可能触发相应赔偿责任等?杨老太家属作为赡养人对老人处于危险环境负有排除义务。家属明知马桶堵塞超一年,居委多次告知,却未采取委托维修、临时安置等措施,放任卫生风险扩大,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构成对《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的违反,应当担责。若杨老太被认定无行为能力,家属作为监护人需替代承担清理、赔偿责任。若杨老太有行为能力,家属因未及时消除其可控风险,如协助联系维修等,需对邻居扩大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3、在权利人拒绝配合时,居委/物业能否强制入室消除卫生风险?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无论是居委还是物业均没有强制性权力,物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清洁、安保、绿化等服务。在发现排污行为时,物业一般只能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居委职责更多也是协助主管部门履职。因此,对于杨老太的行为,要么向主管单位投诉,要么诉讼后强制执行。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河南新乡,82岁大爷有3个儿子,他在老二家住了2年7个月,老大就找来8个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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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82岁大爷有3个儿子,他在老二家住了2年7个月,老大就找来8个人,控制老二,就把老人抢走,自己养父亲,不让老二,老三见父亲,大爷到哪个儿子家,就说哪个儿子好,所以三个儿子都争着要养父亲,为了此事闹到了村委,网友们却说:事出反常必有妖。据小莉帮忙,7月1日报道,老二正在田里干活,突然他看到老大找来8个人,就把他围在那里,让他哪都去不了。老二一看是老大干的事,就知道他想干啥,就赶紧叫媳妇回家把老爹看好,不要让大哥把老爹给抢走了。但是老二媳妇哪有那么厉害,她根本挡不住大哥要强制抢走老爹。他们的老爹就这样被大哥给抢走了,老二回到家,看到空荡荡的家,没有了老爹的身影,他感到很落空,他不知道大哥为何这一次,要这么坚决把老爹抢走。老爹在老二家已经生活了两年7个月,老二媳妇说,他们家也想尽孝,老爹在他们家住了那么长时间,他们也把老爹伺候得很好,不但好吃好喝伺候着他,更是让他天天穿着干净的新衣裳,老爹在他们家住,出去和邻居说话,他都说老二家好。但现在,老大太霸道了,没有半点商量的余地,二话不说把老爹给抢走了,一个人赡养去了。这让老二一家感到,很难适应没有老爹的生活,不但老二家感到烦恼,老三家同样也感到烦恼。自从老二赡养老爹之后,本来就应该轮到老三家的,但老爹在老二家一住就住了两年7个月,还没轮到他家呢,大哥又把老爹给抢走了,这下,他都不知道该到什么时候,才轮到他家养老人了。如今,大哥把老爹抢走之后,还做了这么过分的事情,他竟然不让老爹和老二,老三见面。可怜的老二和老三,天天想着见老爹,天天见不着,老爹都82岁了,如果大哥一直不让他们见,他们害怕会留下遗憾,毕竟老爹都年龄这么大了,能尽孝一天是一天。为了这件事,老二和老三闹到了村委那里,让他们帮忙调解,他们希望大哥能够交出老爹,由他们三兄弟轮流赡养父亲。村委因为这件事也感到很头大,这个大爷去哪个儿子家,就说哪个儿子家好,从来没有说过三个儿子的一句坏话,现在三个儿子都争着要养他,他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协调了。其中不单单是因为三个儿子要抢着养老爹,还有几件事让他们很难从中调解。那就是房产的事情,其实他们的老爹还有房产,因为房产的事情,三兄弟打过几次官司,但是事情依然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村委要解决的关键,就是要让老大把老爹交出来,由他们三兄弟轮流赡养老爹。作为一个82岁的老人,三个儿子抢着要赡养,这其实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网友们看了这件事,却觉得很奇怪。如果在农村,一个老人无房无财,有几个儿子,出现几个儿子抢着要养老人的事,那是几乎不可能的,只是出现出于义务而轮流赡养老人的事情,他们是不会去抢着养老人的。事出反常必有妖,这真的很反常,大家纷纷猜测这个老人到底有多少退休金,又纷纷猜测这个老人留下了多少房产,又留下了多少钱。他们觉得几个儿子抢着要养一个老人,那肯定是希望从老人身上获得一定的利益,这才会出现抢着养老人的情况。而且大家觉得这个老人很聪明,去哪个儿子家,就说哪个儿子家好,这也有可能是三个儿子争着要养他的原因。如果三个儿子只是出于孝心争着养老人,那么老人肯定是幸福的。那如何看待三兄弟争着要赡养老人这件事情呢?1、如果这三兄弟出于孝心争着要养老爹,那么他们的家风建设是很好的。《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于一个老人来说,他想要的不多,如果三个儿子都很有孝心,他此生也无憾了。2、对于三兄弟来说,他们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在老大要独自赡养老人,不管老大是出于什么目的,他的做法都是不太合理的,如果老二老三要赡养老人,那么三兄弟应该轮流赡养老人。3、如果是因为房产和财产的原因,争着赡养老人,这就不应该了。对于老人来说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应当由他来处置。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三个儿子要抢着赡养老人的事情呢?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买房验收完成后,第二年就打算装修,可是却误将隔壁单元的房子当做了自家房子,直到接近装修完成才发现,因和房东协商无果,男子直接将房东和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法院会怎么判?男子张某在22年的时候,买了一套某小区2单元301户的房子,交房后,在23年的时候,张某就带着装修工人准备装修,可是却发现开不了锁,于是就让物业来开了锁,物业也没有核实,直接将锁给开了。随后,张某就带着装修公司开始了装修,直到装修马上就结束时,张某发现,自己装修的是1单元301户房子,而不是2单元301户的房子,在发现装错后,张某于是将物业和房东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王某表示,张某装修错了房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而物业则表示,张某应当核实购买的房子是不是自己的,虽然物业帮了开了门,但是是出于物业的责任,对于张某装修错了,物业是没有过错的。事发后,有人说,自己装修错了,还把原房东告上法院,这是什么操作?还有人说,就是装错了,原房东也是不当得利,要进行赔偿的。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王某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本案中,张某作为装修的实施者,在进入房屋装修前,没有仔细对照购房合同对房屋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疏忽大意地错将他人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存在明显的过错。但是,他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这种过失导致了对王某房屋的不当装修,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事实。所以张某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再看物业,其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者,对小区房屋和业主信息有管理和核实的义务。在张某要求开锁时,物业未履行核实房屋业主信息的职责,直接将1单元301户的房门打开,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正是因为物业的这一过错行为,使得张某能够顺利进入他人房屋进行装修,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对于房东王某,他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他的房屋是被张某和物业的失误所牵连,他也是受害者之一,因此不需要对张某的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在审理后,也是认为这件事情张某承担主要过错,但是毕竟张某损失了9万元,而王某因为装修获得了收益,所以,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拿出了2万元作为补偿款,对张某进行了补偿。最后,这起案件也给广大购房者和物业敲响了警钟。购房者在装修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房屋信息,避免类似的低级错误。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临沭县民政局多举措深化《民法典》宣传筑牢未成年人保障防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临沭县民政局立足职能,创新形式、聚焦重点,推动民法典宣传与未成年人保护深度融合,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是构建多元普法矩阵。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河南周口,86岁的大妈生养五个孩子,房产拆迁款都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的赡养问题也

河南周口,86岁的大妈生养五个孩子,房产拆迁款都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的赡养问题也

河南周口,86岁的大妈生养五个孩子,房产拆迁款都分给了三个儿子,自己的赡养问题也由三个儿子承担。不过当三儿子离世后,三儿媳不愿赡养,于是把原本该三儿子承担的那一份甩了出来,可是大儿子和二儿子不愿意承担三儿媳甩出来的那一份。于是等到该三儿子家照顾的时候,大妈就没有落脚的地方,只能睡到村委办公室。最后,协商由大女儿赡养母亲,大儿子和二儿子一人出2万,双方都签订了合同。但是大嫂又反悔,说自己没有不养老母亲,是大家欺负自己。据河南民生频道6月25日报道,赵大妈今年86岁了,老伴在15年前就离开了她,从此以后,她就轮流在三个儿子家里居住。都说老来作伴,当老伴离开后,她轮流在三个儿子家中的日子实在难熬。因此,当自己的房子拆迁时,她就把这部分钱分给了三个儿子,想以此换得他们对自己的照顾。当拿到钱的那几年,大妈的日子还是很好过的,但时间久了,随着大妈年纪增大、生病增多,三个儿子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投入都成倍加重,他们也开始有了看法。五个孩子中,两个女儿并没有分得老母亲的财产,所以三个儿子不得不承担赵老太的赡养问题,心中虽然不满,但表面上还是做得过去。2024年的时候,三儿子突然离世,三儿媳就不愿意接纳赵老太了。她认为,赡养母亲是儿子的责任,自己作为媳妇没有这个义务,所以让二儿媳帮忙承担原本该三儿子家负责的那一个月。二儿媳也不满意了,拆迁款三儿子家分了六七万,自己家才得了2万,现在还要让自己家承担三儿子家的那一份,怎么可能呢?所以当赵老太在大哥家住满一个月,该轮到三儿子家的时候,由于三儿子已经离世,三儿媳不接纳,赵老太就无处可去了。最后,大嫂脸色难看,明显是要将赵老太赶出家门。赵老太孤苦无依,却也不失自己的尊严,收拾东西蹒跚着走出了大哥的房子,但是实在不知该去哪里,只能在过道住了两三天。女儿得知情况后,赶紧过来解救母亲,但是赡养问题没有协商好,母亲也不愿意就这么离开,于是住进了村委的办公室。最后,村委找来几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协商,最后大女儿愿意接收老母亲,但是两位哥哥需要一人拿2万,从此以后老母亲的吃喝住行、生老病死都与他们无关。二哥和大哥认为这是好事情,老母亲已经86岁了,虽然在世的时间可能不长,但年纪大了事情多,他们已经经历过照顾老人的辛苦,觉得给2万也算解脱。因此,双方签字认同。不过,当大哥回去向大嫂说起此事时,大嫂特别生气,说:“给他们2万?我们照顾的时候一分钱都没给,凭什么给他们钱?”因为大哥不当家,大嫂拿着钱不给,所以这份协议虽然签了,但终究没有履行。最后大女儿又找了调解员,想通过他们协商解决此事。但是大嫂来到村委时,一口咬定自己并没有说过不赡养老人,并且说老人在家时,自己对她特别好,还专程给她下面条。但此时老人记不得大嫂的好,只记得她把自己撵出家门,让自己在楼道坐了三天。在所有人面前,大嫂跪地起誓,说自己从未撵过老母亲,但老母亲却说,自己问大嫂是继续住在家里还是去哪里时,大嫂冷冷地甩了一句:“你该去哪里去哪里,关我什么事。”这不是明摆着要赶自己走嘛。最后,大嫂冲出居委会,在外面躺在地上痛哭不止,哭诉着自己的委屈。调解员不明缘由,回去问村委大哥大嫂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这样一哭一闹,到底有啥委屈呢?村委直接说了一句:“大哥不当家,大嫂不拿钱,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赵大妈还在村委的办公室住着,这一场家庭纠纷未完待续,大家都期待着她能有一个安身之处,从此安享晚年。一、三儿媳不愿赡养赵大妈,合理吗?《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赡养义务主体是子女,儿媳并非法定赡养人,三儿媳无直接赡养赵大妈的法定义务,不过在其丈夫生前,她有协助赡养的责任。但丈夫去世后,协助义务灭失,所以三儿媳从法律层面拒绝赡养有一定依据。二、大儿子和二儿子不愿承担三嫂那份赡养责任,合法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大儿子和二儿子作为赵大妈的子女,本就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三嫂不赡养就拒绝承担额外责任,他们的行为不合法,赵大妈有权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三、大嫂反悔不给2万元,违法吗?《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大嫂反悔不给钱属于违约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赵大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协议。
租户停车受阻河北里社区网格员巧用民法典化解车位之争

租户停车受阻河北里社区网格员巧用民法典化解车位之争

本报讯(记者韩睿)6月22日,河北里社区网格员巧用民法典化解停车位之争,租户依法获得停车权,邻里矛盾在法治框架下得以成功调解。当日上午,河北里2号院内,一场因停车位引发的激烈争执打破了小区的宁静。老住户程师傅与新...

交投大讲堂明法于心守法于行一起学习民法典

为进一步提升集团干部职工法律素养,筑牢法治思维根基,6月20日下午,交投大讲堂邀请河南凌峰事务所魏美鸽老师就《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宣讲。集团各部门、各公司相关人员参加。魏老师围绕居住权、担保规定、高空抛物、合同的...
这种蛮横无理的大妈真不能惯着,要是你怀孕的老婆被她骂是“猪”,你会怎么处理?

这种蛮横无理的大妈真不能惯着,要是你怀孕的老婆被她骂是“猪”,你会怎么处理?

这种蛮横无理的大妈真不能惯着,要是你怀孕的老婆被她骂是“猪”,你会怎么处理?山东青岛某地铁上,大妈嫌孕妇挤占空间,孕妇下车后骂人是猪。但对方老公还在车上,他听到后和大妈发生争执,岂料这大妈气势凌人,站起来一把将小伙子推了一个踉跄。这小伙子还算克制,没骂脏话,也没推搡大妈,更没有给她大耳刮子。但这大妈还不断输出,说什么“怀孕怎么了?怀孕就多吃多占,怀孕长两个头吗?”不知道这个大妈是什么心理,同为女人,难道自己没怀过孕吗?不说孕妇占了你一点地方,你就是全让给孕妇坐也是应该的啊。这些为老不尊的人就应该被谴责。道德沦丧到如此地步,怎么能教育好下一代呢?这种行为也涉嫌违法,公开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可能触犯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严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小伙当时就应该报警,让警察来治治她。
赡养父母新变化不知大家发现没有,现如今,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已不再要求儿媳妇亲自参

赡养父母新变化不知大家发现没有,现如今,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已不再要求儿媳妇亲自参

赡养父母新变化不知大家发现没有,现如今,对年老父母的赡养已不再要求儿媳妇亲自参与。其实,无论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还是颁布不久的的民法典,对老人的赡养义务都仅限于子女或者失去子女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只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在秉承了几千年的传统习惯面前,很多家庭还是不愿意接受。中国的传统,儿媳妇被赋予了照顾公婆的义务,而女婿则理直气壮地拒绝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这一传统,目前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公婆没有女儿,不存在儿媳与女婿的相比较,但媳妇则一律将这一传统义务忽略。他们的儿子自知无法将父母交由妻子照顾,而自己也不能辞职去照顾父母,便共同出资雇请保姆并改善父母的生活条件。对于探望父母一事,也仅仅是征求一下妻子的意见,并没有强硬的要求。这其实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公婆的儿子们都是在岳父母的帮助下度过生活的艰难时刻,又在自己还能照顾自己的年龄离开人世。同事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他母亲每隔两个月便要去照顾一段时日,他父亲从来不去。我问,他母亲对此有意见吗?同事回答,说他母亲可看得开,说什么年代了,自己的孩子自己疼,自己的父母就该自己养,作为配偶能帮一把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同事的母亲今年70多了,活得通透。对于这一问题,曾和其他同事一起探讨过,谁知这样的赡养方式竟然有许多,而且正在成为普遍,尤其是七十岁以下的人群,他们把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已局限于子女。至于父母对子女的帮扶,大多也仅限于婚房的购置或彩礼的准备,照顾孙子女完全看父母的意愿,不再是必须。只是倘若父母如能帮着照顾孩子,儿媳或女婿会因感激之情,或多或少会对公婆或岳父母多加照顾,至少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朋友家的儿子,他们的婚房仅仅找双方父母帮着付了部分首付,孩子也明确说了不需要父母帮忙带,说月子有月子中心,媳妇有产假,产假结束可以请保姆。不过也说了,如果他们忙不过来,父母或岳父母可以过去应应急。还说了,父母能把自己身体照顾好就是对他们最大的照顾。当然,朋友的儿子儿媳属于高收入人群,经济上过得去,大部分的人都属于温饱型的。单位的年轻人很多,农村出来的占很大一部分。这部分年轻人买房成家几乎榨干了父母的积蓄,而自己收入除了还房贷已所剩无几,他们需要双方父母帮着带孩子。但他们依然明确表示,父母年老需要照顾时依然是各管各妈,因为唯有如此,才不会有这样那样的抱怨,除非对方发自内心想照顾对方的父母。其实,养老的方式有很多,养老院养老、居家请保姆养老、抱团养老、以房养老等等。在诸多的养老方式中,靠子女养老虽说暖心,但确实是子女不小的负担,至于说让儿媳或女婿来承担,更不可取。十分赞赏赡养父母的这种新变化,更希望所有的老人都想开一点,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自己快乐,他人开心。
重庆,男子婚后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3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男子每个月支付35元

重庆,男子婚后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3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男子每个月支付35元

重庆,男子婚后不顾家,妻子起诉离婚,3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男子每个月支付35元的抚养费。可男子一分钱没出,对儿子也不管不顾。等男子年老生活困难,只能依靠750元的低保和捡垃圾为生。结果没想到,街道办认为男子有儿子,不能享受低保。男子无奈找到记者帮忙,想让儿子尽到赡养义务。记者来回奔波好几次,结果让人无奈。(来源:重庆天天630)6月17日,重庆天天630报道,男子李某一向不务正业,本以为成了家会有所收敛,没想到李某在婚后,依旧不顾家。妻子无奈提出离婚,法院将3岁的儿子判给了妻子,同时判决,李某每个月支付35元的抚养费。宣判之后,李某一分钱没有给过,对于儿子也不管不顾,过上了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的生活。可是等李某的年纪越来越大,身子也大不如从前,等李某幡然醒悟的时候,生活已经过的相当困难了。孤孤伶仃的李某申请了低保,可每个月750元的补贴依旧无法满足李某的生活,李某只能捡垃圾勉强维持生活。悲剧的是,街道办在审查李某家庭情况时,发现其虽然已经离婚,不过却有一个成年的儿子。既然有儿子,那么李某就不符合低保的标准,经过研究决定,撤销了李某的低保。李某的生活一下子雪上加霜,眼瞅着就要生活不下去了,无奈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记者先是去街道办了解情况,街道办表示,低保的认定是有相关标准的,李某并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眼看这条路已经走不通,李某又让记者帮忙联系他的儿子,想让儿子尽到赡养义务。可由于李某已经三十多年没有与儿子联系,记者想尽办法,也没能找到李某的儿子。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第一,经核实李某的条件不符合低保的要求,街道办有权取消李某的低保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街道办查明,李某还有一名成年儿子,完全有能力尽到赡养义务,遂李某不符合低保条件,街道办有权取消李某的低保待遇。第二,如果记者帮李某找到儿子,李某的儿子就应该尽到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离婚而产生变化。如果李某的儿子拒绝对李某进行赡养,李某可以提起上诉。第三,记者不帮李某找儿子,李某的生活就会很艰难。可是帮李某找到儿子,对李某的儿子来说,这公平吗?《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李某自离婚之后,不仅没有支付抚养费,对儿子也是不管不顾。直到自己年老多病没有办法了,才想起自己有一个儿子。虽然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可李某的这种情况,他的儿子会心甘情愿的承担这份义务吗?另外,如果李某的儿子生活上并不宽裕,一下子又增加了这一份责任,对于李某儿子来说,确实不太公平。对此你怎么认为?
重庆,文婆婆76岁啦,她和儿媳关系不好,心里憋屈得很,就撺掇远嫁东北的女儿回重庆

重庆,文婆婆76岁啦,她和儿媳关系不好,心里憋屈得很,就撺掇远嫁东北的女儿回重庆

重庆,文婆婆76岁啦,她和儿媳关系不好,心里憋屈得很,就撺掇远嫁东北的女儿回重庆,跟儿子签了个“免赡养协议”,把9.5万存款和每月2000元养老金都给了女儿,儿子不用管她。可两年后,文婆婆得了帕金森,钱不够花,就想让儿子每月给1000元赡养费,儿子不干,她就找媒体帮忙。老人没做好风险规划,子女法律意识也淡薄。那这协议到底合法不合法呢?这文婆婆,年轻的时候和儿媳的矛盾闹得很深。每次儿媳稍微有点做得不对,文婆婆就唠唠叨叨个没完,儿媳自然也不甘示弱,两人就吵起来了。这一吵起来,那声音大得,整栋楼都能听见。文婆婆每次吵完架,就觉得自己特别委屈,心里那股气没处撒,就打电话给远嫁东北的女儿李女士。李女士在电话里听着母亲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心里别提多难受了。她也没多想,就跟丈夫说了一声,就风风火火地从东北赶回重庆。到了家,看着母亲那委屈巴巴的样子,李女士心疼得不行。这时候,文婆婆就提出了签“免赡养协议”的事,说把存款和养老金都给女儿,儿子就不用管她了。李女士当时也没想那么多,觉得这样母亲以后的生活就有保障了,就稀里糊涂地和弟弟签了协议。这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女儿把9.5万存款和每月2000元养老金都拿走,儿子就彻底不用管母亲的赡养问题了。一开始,李女士拿着这些钱,心里还挺踏实,觉得自己能好好照顾母亲了。她给母亲买新衣服,带母亲去旅游,日子过得还算安稳。然而,生活就像一场充满了意外的大戏,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啥。不久后,文婆婆突然感觉身体不对劲,一检查,结果被查出得了帕金森。这病就像个无底洞,不仅需要长期吃药,还得时不时去医院做检查,费用那叫一个高。李女士一开始还觉得,有存款和养老金,应该能应付得来。可没想到,这钱就像流水一样,花得那叫一个快。文婆婆看着存折上的数字越来越少,心里那叫一个着急。她整天唉声叹气,吃饭也没了胃口。李女士也是心烦意乱,她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她开始发愁,以后的日子可咋过。她自己的家庭也有开支,孩子上学要钱,生活开销也不小,现在母亲这边又出了这么大的事,她感觉压力很大。这时候,文婆婆突然反悔了,她觉得儿子不能就这么不管她了。于是,她就找到儿子,要求他每月给自己1000元赡养费。儿子一听,那可不干了,他说:“当初可是签了协议的,我不用管你。”文婆婆见儿子不同意,就找媒体帮忙,希望能通过媒体的压力让儿子就范。事实上,这个协议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协议都不能免除。也就是说,不管文婆婆和儿子签了啥样的协议,儿子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这就好比说,你欠了别人的钱,不能因为和对方签了个协议说不用还了,就真的不用还了。法律可不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文婆婆和儿子签的“免赡养协议”,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所以,文婆婆有权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父母把我们养大不容易,当他们老了,身体不好了,我们作为子女,应该尽一份孝心,好好照顾他们。而不是因为一些利益纠葛,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过,这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不是文婆婆说多少就是多少的。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老人的实际需求。如果当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老人的身体状况又比较差,需要经常看病吃药,那么儿子可能需要支付的赡养费就会多一些。反之,如果儿子的收入比较低,生活也比较困难,那么,可能会酌情减少赡养费的金额。李女士当初签协议的时候,可能也没想到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她可能觉得,拿着这些钱就能好好照顾母亲了。可实际上,她忽略了生活中的风险。结果母亲突然生病,这医药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李女士作为女儿,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她不能因为拿了母亲的财产,就认为自己可以独自承担赡养责任。在母亲生病需要钱的时候,她可以和弟弟一起商量,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她在处理家庭财产的时候,也应该更加谨慎,不能只考虑母亲的想法,而忽略了可能出现的风险。文婆婆不应该因为和儿媳有矛盾,就把气撒在儿子身上,还撺掇女儿签那个荒唐的协议。亲情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她这样做,不仅伤害了儿子,也让女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时候,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此事中,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的行为,虽然有协议在前,但都是不被认可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不能逃避的。父母把我们养大不容易,应该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尽一份孝心。就算和母亲有矛盾,也不能成为不赡养她的理由。
“太缺德了!”近日,安徽的一女子发现在家里时,卧室里的温度始终都特别高,打开窗帘

“太缺德了!”近日,安徽的一女子发现在家里时,卧室里的温度始终都特别高,打开窗帘

“太缺德了!”近日,安徽的一女子发现在家里时,卧室里的温度始终都特别高,打开窗帘后才发现邻居竟在自己卧室的旁边安装了一个空调外机!热风呼呼的往自己窗户这吹,简直是欺人太甚了!网友:这种装机方式是不是也太不安全了?安徽的李女士今年夏天遭遇了一场“空调风暴”。起初,她以为空调坏了,便找师傅来检查,结果让她松了口气——空调根本没问题。直到某个中午,李女士无意间拉开窗帘,才发现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它就挂在她家卧室窗户旁,离得不到两米,热风一阵阵吹进屋里,而噪音更是几乎整夜不断,令人无法忍受。李女士愤怒至极:“这也太过分了,简直是欺负人!”最初,李女士想,邻里之间还是要讲和气,于是决定好声好气去和邻居沟通,寻求一个解决方案,劝他们把空调外机稍微移一下。没想到,邻居的回应却出乎意料:“我撞在自己家墙上,你管得着吗?”这话把李女士堵得说不出话来,心里原本有的那份亲切感顿时消失殆尽,矛盾就这样拉开了。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物业,期望他们能出面协调一下。物业来过一趟,答应了会处理,但后续就再也没有下文了。李女士心急如焚,再次询问物业,得到的答复却总是那句“再和邻居沟通一下”。即便报警了,邻居依旧态度强硬,坚决表示,除非物业找到新位置,否则绝不会挪动空调外机。看似无路可走的李女士,只得将这个事情拍成视频发布到网络上,没想到,这段视频迅速引发了热议,网友们纷纷表示愤慨:“这种邻居真不讲公德心,光顾自己凉快,根本不顾别人!”事实上,空调外机的乱装问题隐藏着不少安全隐患。长时间的热风直吹不仅让人住得不舒服,还可能损坏家里的电器。而且那些“悬空”安装的外机,光靠支架支撑,时间一久支架可能会生锈老化,极有可能在某天突然掉下来,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些老旧小区中,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往往没有明确规划,加上监管松懈,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看,邻居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侵权。《民法典》明确规定,邻里之间应当互相体谅,不能只顾自己方便。即便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家墙上,如果它所产生的热风或噪音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依然属于侵权行为。国家也有相应规定,空调外机距离邻居门窗的距离应至少保持3米,且安装高度不能低于2.5米,热风也不得直吹他人窗户。有些地方对于违规安装的行为甚至会罚款。然而,像李女士这样的普通居民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容易。在取证上存在困难,调解过程拖延,遇到不讲理的邻居更是让人头疼。这样的遭遇让我们意识到,生活在小区里,行使自己的权利固然重要,但也要讲究边界。安装空调前,多了解相关的安装规范,考虑邻里的感受,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如果不幸遇到侵权行为,也不必害怕麻烦,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权。毕竟,只有邻里和睦,大家才能住得更加舒心。信息来源:《女子曝邻居空调外机对着自家窗户,家里直接变成炕房!还遭邻居反怼:装的我家墙上》法治进行时
河南南阳,一68岁大爷,看到下大暴雨,担心邻居的牛被淹死,就上前去解开牛绳,想救

河南南阳,一68岁大爷,看到下大暴雨,担心邻居的牛被淹死,就上前去解开牛绳,想救

河南南阳,一68岁大爷,看到下大暴雨,担心邻居的牛被淹死,就上前去解开牛绳,想救它一把。没想到,牛棚上有一条电线,大爷刚伸手过去,就被触电身亡。事后,大爷的儿子将牛主人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最后,法院这样判了!信息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19日报道那天凌晨,南阳下起了瓢泼大雨,雨点噼里啪啦砸在屋瓦上。魏大爷正睡得香,突然被屋后牛棚里传来的牛叫声惊醒。他揉揉眼睛,想到平时邻居路某很少在家,心里一紧:“不会出事吧?”随手披件衣服就往外赶。到了牛棚,只见棚内积水齐腰深,老牛连眼睛都睁不开。倒在水里扑腾着,让人看了心里难受。魏大爷二话不说,上前去解牛绳。刚一摸到系在钢管上的绳子,“啪”的一声,他被电击倒在地。周围漆黑一片,他再也没醒过来。后来调查才发现,是路某在牛棚拉一一根电线。这电线刚好泡在水中,没想到老化了漏电。重点是,又没配有漏电装置,这就引发了悲剧。抢救无效,魏大爷含冤离世,家人哭得死去活来。小魏心想:爹爹那是好心帮忙,怎么就这么没了着落?他一纸诉状把路某告到法院,要对方赔偿父亲去世造成的损失。庭上,很多人都不理解:“牛主人没让人家去救,凭啥赔钱?”其实,《民法典》第979条有说“无因管理”的行为。简单说,就是你没义务管这事儿,但为了别人的利益主动帮忙,结果受损失,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这里的补偿,不是惩罚性的赔偿,而是对好心人损失的“补损”。法院还特别考虑了当地的经济水平、路某的家庭收入情况,以及魏老汉无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判决路某赔偿10万元给小魏。这份钱虽算不上赔回人命,但至少让好人有了法律撑腰,也给受害人家属一个说法。说实话,这判决很有意义:它告诉大家,见义勇为受法律保护,善意不会被辜负。同时也提醒所有人,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时一定要合规,配好漏电保护器,及时排查老化线路,别等出事才后悔。我认为,这个判决既保护了魏大爷的善举,也对路某的安全疏忽做出了警示。让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也看到了社会互助的正能量。对此,大家怎么看?
北京,男子7年前花235万买下的房子,却被楼上养的200多只鸽子搞得无法正常生活

北京,男子7年前花235万买下的房子,却被楼上养的200多只鸽子搞得无法正常生活

北京,男子7年前花235万买下的房子,却被楼上养的200多只鸽子搞得无法正常生活,可社区却说楼上住户是信鸽协会的会员,是可以养鸽子的。男子无奈决定卖房搬走,谁知房子因此至少贬值了30万元,男子觉得是中介隐瞒真相欺骗了自己,于是便要求对方原价回购。据闪电新闻6月18日报道,李先生现在住的房子,是2018年的时候,他花了235万元,从原房主手里买下的。房子买下后,李先生才无意中发现,楼上邻居家有2个鸽舍,正好在自己家的正上方。刚开始,李先生还以为这是住宅区,邻居也不会养多少鸽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渐渐发现,家里晾晒的衣服上时常会有鸽粪,纱窗上也粘满了鸽毛,直到此时,李先生才得知,原来楼上养的鸽子有200多只。李先生上楼和邻居协商,告知对方养鸽子对自己家影响很大,希望对方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没想到楼上邻居却不以为然,说他家养鸽子是有证的,都养了这么长时间了,也没见有谁提过意见。李先生感到非常疑惑,养鸽子不但会产生噪音,而且还会造成空气污染,这是基本常识,难道邻居会不知道吗?至于在居民楼内养鸽子还能拿到证,那更是不可能的事。于是,李先生又把此事反映到社区,社区说楼上邻居是信鸽协会的会员,是可以养鸽子的,他们也没有办法。望着渐渐被鸽毛糊死的纱窗,李先生后悔不已,要是当初看房时留个心眼,这房子自己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要的。更头疼的是,仅仅几年,孩子因此患上了过敏性鼻炎,到最后还演变成了哮喘,李先生实在忍无可忍,他决定把房子卖掉后搬走,可事情远没有他想象的这么简单。原来,就是因为楼上邻居养鸽子的缘故,这房子的价值至少已贬值了30万,这让李先生实在难以接受。李先生认为,事情到今天这个地步,中介有推卸不掉的责任,要不是他们故意隐瞒了这件事,自己又怎会买下这套房?他们理应为自己的不诚实行为买单,原价回购这套房。对此,对方更是觉得冤枉,因为原房主之前买下这套房后,根本就没有住过,所以楼上养鸽子这件事,原房主和自己都不知情。那么,这件事从法律上该如何分析呢?1、如何看待楼上邻居的行为?楼上邻居养鸽子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一家的相邻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楼上邻居养了大量鸽子,导致李先生家无法正常晾晒衣物,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邻居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相邻权,不利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先生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对孩子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2、社区说楼上邻居是信鸽协会的会员,是可以养鸽子的,这种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窗外搭建鸽舍的,楼上邻居虽然是信鸽协会会员,但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其行为已涉嫌违法,城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拆除鸽舍,并处相应罚款,社区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3、中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介和李先生之间属于居间服务关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原价回购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对方明知楼上邻居养鸽子,却故意隐瞒李先生,那么,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对方应返还介绍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有网友替李先生出点子,说买点干玉米粒,用浓盐水浸泡一夜,然后再拿出去晒,鸽子吃了会钠中毒。这种做法固然解气,但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不仅如此,李先生如果这样做了,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须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中介承诺,5万余元的介绍费他们可以全额退还,李先生也表示这件事他会考虑。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信源:闪电新闻-2025.6.18)
“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普法惠民暖人心

“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普法惠民暖人心

为积极响应“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号召,中国银行东营河口支行聚焦民生关切,精心组织普法队伍,于2025年5月期间,先后走进河康社区及河口区老年大学等人员聚集区域,开展系列精准化、接地气的民法典宣传活动,让法治精神浸润...
“当场击毙!”湖南,男子出去倒垃圾时,突然冲出一条大狗,将他扑倒在地撕咬,男子虽

“当场击毙!”湖南,男子出去倒垃圾时,突然冲出一条大狗,将他扑倒在地撕咬,男子虽

“当场击毙!”湖南,男子出去倒垃圾时,突然冲出一条大狗,将他扑倒在地撕咬,男子虽然极力反抗,奈何这是一只比特犬(烈性犬),力气非常大,男子根本毫无招架之力,多亏好心人用棍子驱赶,民警赶来之后,直接将狗击毙,然而狗主人却很淡定:平时都拴着,不知道怎么挣脱了!可保安却说,他经常看到这只狗跑出来,狗主人也是知道的!狗主人顿时哑口无言。从视频中能看到,要不是好心人,估计男子已经凶多吉少了!胳膊和手、脚全是深可见骨的血窟窿,救护车拉走时人都快疼晕了。周围居民直摇头:“这条狼狗早就在街上乱窜,狗主人天天撒手不管。”民警到场后直接击毙恶犬,可医药费谁出成了大问题。男子女儿抹着眼泪说:“要不是好心大哥们拼命,我爸能不能保住命都难说。狗主人就轻飘飘一句‘绳子挣脱了’,哪有这么简单!”这事在网上吵翻了天,有网友说:“养烈性犬还散养,这不是故意害人吗?”确实,狼狗这类大型犬爆发力强、攻击性高,一旦失控就是致命威胁。这次要不是路人果断出手,后果不堪设想。但冷静想想,光靠路人见义勇为远远不够。现在不少人养狗全凭“我开心就好”,觉得自家狗“不咬人”就万事大吉。可动物习性哪能百分百预测?烈性犬本就该圈养或办理特殊证件,出门必须戴嘴套、牵狗绳。一些主人却把公共区域当自家后院,遛狗不牵绳、粪便不清理,甚至纵容宠物挑衅路人,这种“养狗缺德”行为早该治治了。《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主人要担责。要是明知是烈性犬还疏于管理,出了事不仅要赔医药费,严重的还得负刑事责任。可现实中,很多纠纷最后都变成“扯皮大战”,受害者耗时耗力维权,养犬人却装聋作哑,这无疑助长了不良风气。老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养狗不是私人小事,而是公共责任。希望每个养犬人都能记住:管好自家狗,就是守护他人命。别等悲剧发生才后悔,到那时,说再多“我家狗不咬人”都晚了。
近期,武汉一位女子斥巨资200多万买下新房,还没等装修入住,邻居找到她家,表示想

近期,武汉一位女子斥巨资200多万买下新房,还没等装修入住,邻居找到她家,表示想

近期,武汉一位女子斥巨资200多万买下新房,还没等装修入住,邻居找到她家,表示想借用房子暂时存放装修材料,女子的儿子想都没多想,一口答应下来,谁知道灾难就此发生。武汉的张阿姨碰上了糟心事,花了200多万给儿子准备的新婚房,自己家门还没正经踏进去过,几个月后推开一看,里面锅碗瓢盆一应俱全,俨然成了陌生人的“免费公寓”,这事搁谁身上都得气。事情得从2024年12月说起,当时,张阿姨隔壁的邻居正在装修,找到了张阿姨的儿子,说自家材料没地方放,想借张阿姨家那套空着的毛坯房暂用一下。这套房,是张阿姨老两口大半辈子的积蓄,2023年交房后一直没动,想着都是街坊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儿子也就爽快答应了,心想不过是堆点东西,能出什么事呢?谁知,这份邻里间的信任,五个月后碎了一地,2025年5月,张阿姨得空去新房看,一开门就傻眼了,原本空荡荡的屋子,堆满了生活用品,厨房支起了灶台,卧室里还搭了简易床铺。更让她不敢相信的是,里面竟然还住着两个装修工人!这可真是,自己的新房自己没享受,倒让外人“捷足先登”了。一打听,这两个装修工人不是别人,正是隔壁邻居业主的爸妈,张阿姨当时就火了:当初明明说好只借来放材料,怎么就在我家安营扎寨了?这不是明摆着糊弄人吗?她立马找到邻居理论。邻居起初还矢口否认,说自家父母是在外面租房住的,直到记者介入,邻居的父母才辩解说:“这里出去买东西不方便,那个锅是中午在这边吃饭”,还说“房子里干活的衣服,因为搬瓷砖灰尘多,就放在这里了。”屋里搭好的床铺、新添的蹲便器,还有处处可见的生活痕迹,这话听着可就太苍白了,张阿姨越说越气:床都铺了,厨房也用了,蹲便器都安上了,还狡辩!真是好心当成驴肝肺!事已至此,双方开始谈补偿,张阿姨提出,既然住了四个月,就按每月1000元的租金,给4000元,也算是个精神安慰。可邻居那边却不痛快,总是“考虑考虑”地拖着,最后磨磨蹭蹭才拿出2000元,对方甚至还有些委屈:要说租金,要钱的话,我们也不可能租这样的房子啊,把房子给我们用,我们补偿一点,一个月2000块钱还不够吗?他们还抱怨,张阿姨收到2000元后因不满金额换了锁,导致他们有些装修工具和材料被锁在里面拿不出来。从法律上说,邻居没经张阿姨同意就擅自住进去,就是的侵权行为,《民法典》写得清楚,房主对自己的房子,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邻居父母这么一住,张阿姨当然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且赔偿损失,至于赔多少,双方可以商量;要是商量不好,张阿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信息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重庆,64岁的李长伟,本来靠着每月750元低保和捡垃圾勉强能维持生计。可街道办却

重庆,64岁的李长伟,本来靠着每月750元低保和捡垃圾勉强能维持生计。可街道办却

重庆,64岁的李长伟,本来靠着每月750元低保和捡垃圾勉强能维持生计。可街道办却因他有儿子,取消了他的低保资格,这让他慌了神。想当年,他入赘前妻家,岳父岳母还是比较疼爱他,妻子又能干,可他却沉迷于赌博,对家里不管不顾。妻子多次劝说无效后也和他离了婚,他连抚养费也不肯出,自己潇洒了三十多年。如今连捡个塑料瓶都费劲,这才想起被自己遗弃的儿子。然而,他连儿子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只知道个名字。记者陪他四处奔波,问遍了可能知道情况的人,却连儿子的基本信息都问不出来。网友怒斥:活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近期,一则关于一位年逾六十的老人在老旧小区生活的故事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位名叫李长伟的老人,依靠每月750元的低保金度日,还靠拾荒收集废品补贴家用。然而,几天前,街道办事处的一份通知彻底打乱了他的生活节奏——因为他有一个儿子,原本符合低保条件的资格被正式取消。这个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长伟陷入了迷茫与困惑。他坐在那间狭小破旧的出租屋里,回忆起自己过去的荒唐岁月,心中充满了悔恨。曾几何时,他为了家庭的稳定选择入赘到前妻家中,岳父岳母对他关怀备至,妻子贤惠能干,家务井然有序。可是,他却沉迷于赌博,忽略了家庭的责任,妻子多次善意劝导未果,反而对她口出恶言。最终,妻子忍无可忍,决定与他离婚。离婚之时,他不仅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还觉得自己终于摆脱了家庭的束缚,便在接下来的三十多年里过着自由散漫的生活。岁月流逝,如今,他已年迈体衰,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疾病缠身,连拾捡塑料瓶都变得愈发困难。生活的重压让他开始思念那个被自己抛弃的儿子,只知道儿子的名字,却无从找到他的联系方式。为了寻求帮助,李长伟决定联系媒体,希望借助记者的力量找到儿子,履行自己的赡养责任。几天的奔波调查中,他一无所获:他们曾拜访前妻的旧居,试图从老朋友那里打听线索,甚至试图通过公安户籍系统查找相关信息,但由于资料有限,依然没有任何结果。这一事件在网络上传开后,网友们纷纷指责他自作自受,感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那么,李长伟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他的儿子是否有责任赡养他?答案或许比表面看起来更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彼此尊重、互相扶持。回想起年轻时的赌博行为和对家庭的疏忽,李长伟明显违背了家庭和睦的基本原则。在离婚时,他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明确指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尤其是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另一方面,街道办根据相关法规,取消了李长伟的低保资格,属于合法行为。因为享受低保的家庭必须满足一定的收入条件,而他的家庭情况已被认定不再符合标准,特别是在他有子女的情况下。尽管如此,子女的赡养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即使目前无法联系到儿子,也不能完全否认其潜在的责任。然而,现实中,赡养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日常的照料。李长伟过去的行为,导致家庭破裂,使得他如今陷入困境。即使找到了儿子,是否能得到理解和支持,仍是未知数。如果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长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赡养责任仍面临一定难度。法律可以判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部分,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落实。这起事件引发公众的深刻反思:一个曾经造成家庭破裂的人,是否还能获得家庭的宽恕?他的人生轨迹是否可以因此而重新书写?有人认为,过去的错误难以弥补,但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有人呼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让像李长伟这样的老人不再孤单。你怎么看?他未来的道路应该如何规划?家庭责任与社会关怀之间,又应如何找到平衡点?期待你的看法。
上海,2023年,老太喜获700万拆迁款,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四个子女的未来,思

上海,2023年,老太喜获700万拆迁款,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四个子女的未来,思

上海,2023年,老太喜获700万拆迁款,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四个子女的未来,思虑再三,她做出一个在自己看来无比公平的决定。上海街头,老人紧攥着一个破旧行李箱,眼神空洞,满是绝望,谁能想到,这位曾经手握七百万拆迁款的老人,竟会被亲生骨肉拒之门外。杨红梅(化名)这一辈子,苦水里泡大的,年轻时丈夫早逝,她一个人拉扯两儿两女,白天在纺织厂当女工,下班后又去摆小吃摊,就为了孩子们能吃饱穿暖。大儿子懂事,初中没念完就去汽修厂当学徒,帮母亲分忧,小儿子呢,从小被宠着,长大后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没个正形。两个女儿嫁人后日子过得平平稳稳,不算大富大贵,命运这东西,说变就变,老城区改造,杨红梅家拆迁了。“七百万”拿到手,老人心里五味杂陈,高兴,也有些不安,她琢磨着怎么分这笔钱,好让孩子们都过上好日子。在她看来,小儿子没成家,最需要帮衬,于是,她一咬牙,给了小儿子四百万,盼他买房成家,大儿子虽然日子也紧巴,但毕竟成家了,分了两百万。至于两个女儿,在她眼里是“泼出去的水”,各给了五十万,小儿子拿到四百万,起初还像模像样,郊区买了套大房子,配了辆豪车,朋友圈里天天晒新生活。可惜好景不长,他交了些不三不四的朋友,跟着瞎搞“投资”,先是开了家火锅店,几个月就赔光了,他不甘心,又把剩下的钱砸进股市,结果股市暴跌,四百万打了水漂。最后,不仅分文不剩,还欠了一屁股债,房子车子也都没了,钱没了,小儿子的性子也变了,他开始怨母亲给的钱不够多,甚至做出了更过分的事——把杨红梅赶出了家门。可怜的老母亲,提着行李箱站在上海街头,看着车来车往,心都凉透了,她哆哆嗦嗦地给大儿子和两个女儿打电话,想找个落脚地。谁知,大儿子冷冰冰地说:“妈,你当初给谁钱多就找谁去,我家也困难,老婆孩子一堆事,没地方给你住。”两个女儿也一个腔调,说嫁出去了,是外人,不方便接母亲。大女儿更直接表示:你当初就没把我们当回事,给那么点钱,现在我们也没办法。小女儿干脆挂了电话,亲生儿女都这样,杨红梅万念俱灰。在邻居的提醒下,这位既愤怒又绝望的老人,决定把四个不孝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上,杨红梅老泪纵横,哭诉自己如何含辛茹苦把孩子们养大,到头来却落得这般下场。可她的四个子女呢,个个都有说辞,互相推卸,小儿子梗着脖子表示:生意赔了,自己都快饿死了,哪有钱养她?大儿子辩称:当初分钱就不公平,凭什么要跟他们一样出赡养费?两个女儿也在一旁帮腔,说母亲偏心,自己不该多担责任。法官听完,脸色一沉,告诉这些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跟父母怎么分钱、偏不偏心,压根儿是两码事。《民法典》写得清清楚楚,成年子女就得养爹妈,爹妈要是日子过不下去,子女就得出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明文规定,不能说爹妈的遗产我不要了,人我也不管了,没这道理。家庭成员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他语重心长地告诫他们:你们妈辛辛苦苦把你们拉扯大,最难的时候都没扔下你们,现在她老了,需要人照顾,你们倒因为分钱的事推三阻四,这不光违法,也违背了做人的良心。法官还强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人不光是给钱,还得生活上照应,精神上慰藉,不住一起的,也得常回家看看,不能不管不问。经过法庭调解和审理,这事儿总算有了个结果,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杨红梅800块赡养费,直到老人去世。来源:北青网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

6月16日,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惠州支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机关全体执法人员共30人参加学习,旨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走深走实,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与依法...
重庆,男子不务正业,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判3岁儿子随母亲生活,由其支付每月35元的

重庆,男子不务正业,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判3岁儿子随母亲生活,由其支付每月35元的

重庆,男子不务正业,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判3岁儿子随母亲生活,由其支付每月35元的抚养费。谁知,男子一分钱抚养都不愿意出,从此对儿子不闻不问。32年后,男子生活艰难,只能靠750元低保和捡垃圾为生,岂料,又接到街道办通知,说他有儿子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男子慌了,鼻涕一把子泪一把的求记者帮忙,找到儿子,让儿子尽赡养义务,这可把记者难住了。据重庆天天630,6月17日报道:64岁的李长伟靠着每月750元低保和捡垃圾生活,吃了上顿没下顿,经常在楼道里过夜。他本以为日子熬一天算一天,却突然接到街道办的通知,说他有亲生儿子,低保待遇会取消,李长伟慌了,这可如何是好?自己的儿子已经30多年没见了,如今上哪去找儿子啊!这不是把自己往死胡同里逼吗?为了保住这点救命钱,走投无路之下,他只能求助媒体帮忙,找到自己的儿子,希望儿子不要嫌弃自己这个穷光蛋,尽赡养义务。李长伟红着眼圈告诉记者,32年前他入赘前妻家,本握着一手好牌,却被自己打得稀巴烂。那时岳父岳母把他当亲儿子疼,妻子性子温柔又能干,可他偏偏不懂得珍惜。年轻气盛的他整日泡在牌桌上,赌钱成瘾,家里家外的活儿一概不管,孩子哭闹也不闻不问。岳父岳母看他烂泥扶不上墙,天天摇头叹气;妻子哭着说跟他过下去看不到头,提出离婚。他死要面子不同意,结果1993年5月30号,妻子直接把他告上了法院。法院将3岁的儿子李学华判给前妻抚养,并判决李长伟每月支付35元抚养费。可当时满心怨气的他,硬是一分未付,头也不回地离开了这个家。没了家庭和孩子的牵绊,李长伟一身轻松,潇洒过了很多年。然而,岁月不饶人,随着年龄增长,他的身体每况愈下。糖尿病、高血压接踵而至,甚至还患上了脑梗。如今的他,连弯腰捡个塑料瓶都得扶着膝盖,喘上好一阵子粗气。这32年间,李长伟并非没有想起过儿子。可人要脸树要皮,他心里门清,自己这么多年没尽过赡养义务,哪还有脸去找自己的儿子啊!直到街道办的一通通知,低保很可能要被取消,这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他才不得不寻找自己的儿子,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随后,在记者的陪同下,他在街道办和派出所之间来回奔波。街道办工作人员翻着文件无奈地解释:理论上有子女赡养就不符合条件,但联系不上人,我们也没法做决定,只能向上级请示。而在派出所,面对民警详细的询问,李长伟却只能说出“李学华”这个名字,至于儿子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甚至如今可能的去向,他一概不知。看来找儿子这件事,远比他想象中更加艰难。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件事曝光后,网友未对李常伟表达同情,反而是一片指责声:潇洒了几十年了,孩子没管,连个落脚地都没挣到,如果不是低保要停了,恐怕压根想不起还有个孩子。看到他流泪,我不厚道的笑了!他就是想吃低保,宁愿捡垃圾也不去工作,而且巴不得找不到儿子,娃儿的赡养费才好点嘛!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1,如果李长伟找到李学华,李学华是否可以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尽赡养义务呢?《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李长伟在32年里,对儿子不闻不问,甚至一分钱抚养费都未出过,但儿子不能以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在法律上,赡养是子女的义务,扶养是父母的责任,双方都不能因为对方未履行责任和义务,就免除掉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李长伟对李文华的成长,缺失父爱和抚养职责,却是事实。如果闹到法庭上,法院会综合以上原因,衡量儿子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但可以明确的是,法院绝不会因为李长伟曾经的过错,而判定其儿子完全免除赡养责任。2、如果李长伟最终没有找到儿子,是不是就不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了呢?《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李长伟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若选择宣告死亡,即便其儿子实际上仍在世,在法律层面也将被推定死亡。这种法律推定并不影响儿子在其他地方正常生活、实施民事法律。一旦他成功申请宣告死亡,在法律认定上他将不再拥有赡养人,从而有可能符合低保申请条件,为自己争取生存保障。不过,若日后儿子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赡养关系仍会恢复,儿子仍需承担起赡养义务。信源—-《重庆天天630》-2025-6-17。
西藏羌塘,沙漠无人区,一男子车抛锚且几天没吃饭,拦车求救。南阳司机毫不犹豫递上方

西藏羌塘,沙漠无人区,一男子车抛锚且几天没吃饭,拦车求救。南阳司机毫不犹豫递上方

西藏羌塘,沙漠无人区,一男子车抛锚且几天没吃饭,拦车求救。南阳司机毫不犹豫递上方便面,还关切询问是否够吃。男子接过时喉结滑动、眼眶湿润,哽咽致谢。这场景尽显人性善良与感恩。出门在外应多备物资,更要学习这份温情。这事您咋看?(来源:新界视频)一男子怀揣着对未知的向往,独自驾车踏上了这片充满挑战的土地。可谁能想到,车子突然抛锚,把他困在了这荒无人烟的地方。男子一开始还想着自己能修好车,可折腾了好几个小时,车子依旧纹丝不动。更糟糕的是,他出发前准备的物资没带够,没几天就把吃的喝的都消耗完了。在这沙漠无人区,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他就像被世界遗忘了一样。白天,烈日高悬,炽热的阳光烤得大地发烫,他只能躲在车里,忍受着饥饿和干渴的煎熬;夜晚,寒风呼啸,刺骨的冷风透过车窗的缝隙钻进来,冻得他瑟瑟发抖。就在他几乎绝望的时候,一辆车缓缓驶来。他拼尽全力拦下了那辆车。开车的是一位南阳的司机师傅,看到男子狼狈的样子,司机师傅心里一下子就明白了。他二话不说,从车上拿出了几包方便面,递到南美洲面前,还关切地问道:“兄弟,够不够吃?不够我这还有。”男子接过方便面的那一刻,喉结不受控制地滑动了一下,眼眶瞬间就湿润了。他哽咽着,半天说不出话来,过了好一会,才挤出一句:“谢谢,真的太感谢您了!”那声音里满是感激和劫后余生的庆幸。这位司机是河南南阳的,他本可以视而不见,继续赶路,但他没有,他选择了伸出援手,给予这个陌生人在绝境中的一丝温暖。而那个被困的男子,在经历了这场生死考验后,也更加懂得了感恩。他的哽咽致谢,不仅仅是对这几包方便面的感激,更是对人性善良的敬意。出门在外,尤其是去一些偏远、危险的地方,一定要多备一些物资,以防万一。谁也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会降临,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遇到困难时多一份保障。男子的行为主要是因车辆抛锚被困沙漠无人区后拦车求食,南阳司机的行为是给予男子方便面等帮助。男子在车辆抛锚、面临生存困境时拦车求食,这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的求助行为,属于公民在面临困难时寻求他人帮助的正当行为。南阳司机主动给予男子方便面等物资,这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善良本心的救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虽然此事件中司机并未受到损害,但他的救助行为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法律也鼓励这种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行为。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在面对他人困难时,都应该像这位南阳司机一样伸出援手呢?要是您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怎么做呢?
山东济宁,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3岁儿子

山东济宁,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3岁儿子

山东济宁,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3岁儿子和8岁女儿哭的声嘶力竭,她都不回头,没想到30年后,女子突然跑回家,一纸诉状把儿女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自己养老。儿女却说:想要赡养费,先给抚养费。法院这样判了!济宁女子抛家30年,归来要养老:30年缺席,能靠“法律”补位吗?山东济宁曲阜市的一个老小区里,58岁的张建国守着两居室,屋里摆着儿女的旧照片。谁也想不到,这个沉默寡言的老人,藏着一段横跨30年的家庭“伤疤”——30年前,妻子杨桂兰出轨私奔,砸烂家、扔下13岁儿子张磊和8岁女儿张瑶;30年后,身患重病的杨桂兰被情人抛弃,竟起诉儿女要赡养费。这场迟到30年的“母子对峙”,撕开了亲情与法律的复杂褶皱。一、1995年冬夜:砸家、痛哭与绝情1995年12月17日,零下8度的寒夜,杨桂兰把屋里的搪瓷盆往地上一摔,“哐当”一声,碎成了好几瓣。13岁的张磊扑过去抱住她的腿:“妈,你要干啥?”8岁的张瑶缩在墙角,吓得哇哇大哭。杨桂兰拽开儿子的手,骂道:“滚!我再也不跟你们过穷日子了!”她拖着行李箱,头也不回地出了门,和情人王强私奔去了外地。张建国下班回家,看到的是满地狼藉——电视柜被掀翻,暖水瓶碎成渣,孩子们哭到声音嘶哑。“你妈不要咱们了……”张建国抱着儿女,三人在冰冷的屋里哭成一团。从那以后,张建国白天在机械厂扛零件,晚上回家给孩子热剩饭,鞋底磨穿了就用麻绳捆捆。张磊初中没读完就去工地搬砖,张瑶靠着邻居给的旧课本,勉强考上了职高。二、30年“消失”:她在情人处吃苦,孩子在苦难里“扎根”杨桂兰跟着王强去了江苏,一开始还过了段“甜蜜日子”。可王强游手好闲,没几年就把积蓄败光了,开始对她拳打脚踢。2023年,王强卷走最后一点钱跑了,杨桂兰查出胃癌晚期,躺在出租屋里等死。走投无路时,她翻出旧户口本,上面“张磊、张瑶”的名字,成了她唯一的“救命稻草”。而张磊和张瑶,在苦难里咬着牙往前闯。张磊从搬砖小工熬成了工地带班,娶了同村姑娘;张瑶职高毕业后当收银员,后来嫁人生子,日子虽不富裕,却踏实。但“妈妈”这个词,成了他们心里的刺——张瑶女儿问“姥姥在哪”,她只能说“姥姥去了很远的地方”;张磊喝醉了,会对着父亲的遗像哭:“爸,她咋能这么狠……”三、2025年法庭:“要赡养费?先把抚养费补上!”2025年3月,杨桂兰坐着轮椅,被推上了曲阜市法院的原告席。她起诉书上写着:“要求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承担医疗费用。”张磊和张瑶接到传票时,气得手发抖。庭审当天,张瑶把旧照片摔在桌上——照片里,小时候的她抱着杨桂兰的腿,哭得满脸鼻涕。“你30年前不管我们死活,现在凭啥要我们养?”张磊红着眼吼道。杨桂兰哭着说:“我是你们亲妈,法律规定你们得养我……”张瑶冷笑道:“法律也规定,父母得养孩子到成年!你当年跑了,抚养费给过一分吗?”法官翻看卷宗,问到关键:“被告方,你们是否主张追索抚养费?”张磊一拍桌子:“要赡养费,先把30年的抚养费补上!”四、法律博弈:30年的“债”,咋算?法庭外,这事儿传开了。邻居王大妈说:“当年她跑了,孩子吃了多少苦!现在回来要养老,没这道理!”也有人说:“毕竟是亲妈,法律上儿女有赡养义务……”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子女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可张磊兄妹的情况特殊,30年的抚养费追索,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但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调解室里,杨桂兰终于说了实话:“我知道错了……这些年天天做噩梦,梦见孩子哭着找我。”张瑶别过脸:“噩梦?我们过了30年噩梦!你走的那天,我姐俩差点冻死在屋里!”张建国生前的日记本被翻出来,里面记着:“1996年大年初一,磊磊把馒头让给妹妹,自己啃凉窝头……”杨桂兰看着这些,哭得瘫在地上。五、判决:迟到的“补偿”,难补30年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1.杨桂兰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暂缓支付赡养费,待其补齐必要的抚养费补偿后,再履行赡养责任;2.考虑到杨桂兰身患重病,张磊、张瑶需每月支付300元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平均赡养费标准),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兄妹俩与杨桂兰各承担1/3。拿到判决书,张磊点燃一支烟,望着窗外:“不是不想养,是这口气咽不下去……”张瑶抱着孩子,眼泪掉在孩子脸上:“妈,你当年要是回头看一眼,我们也不至于恨成这样……”杨桂兰住在廉价出租屋里,看着判决书上的“300元”,喃喃自语:“是我活该……”(文中人物、地点为化名,事件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探讨亲情与法律的复杂关系)对此你怎么看?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

摊上大事!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去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骑走,要求老板帮忙追赶,老板骑电动车赶上对方后,女子称对方是小偷,老板与之发生肢体冲突,小偷受伤后达轻伤二级,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老板立案,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处罚,但小偷却将老板诉至法院索赔41935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熊强是四川遂宁人,多年前到广州打拼,通过努力在城乡结合部开起一个小卖部,主要售卖各类生活用品,以及一些日常果蔬,曾倩因为经常到熊强处买菜,两人逐渐熟悉起来。事发当日,曾倩去购物时,将电动车停在熊强店附近,不料买完菜准备回去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13时许,曾倩打电话给熊强,称自己的电动车被一男子偷走,要熊强去帮忙。因为熊强离现场很近,骑电动车赶过去只需要几分钟时间,熊强沿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水城路段行驶时,在路上还遇见认识的人杨峰,于是驾驶电动车,搭载杨峰一起赶到现场。几分钟后,熊强与曾倩相遇,曾倩告知熊强,在前方推电动车的男子,就是偷车辆的人,于是熊强上前对谭波进行拦截,拦截中双方肢体冲突。谭波因此倒地受伤,当天即前往原增城市中新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检查,并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为此谭波花掉医疗费134元。后谭波报警称遭到谭波殴打,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并13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01元,熊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个月后,检方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谭波的伤情是由熊强殴打所造成的。为此,检方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熊强不起诉,同日熊强被无罪释放。谭波对此却不满意,将熊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1935元,包括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事发当日,谭波因与曾倩发生经济纠纷,将曾倩的电动车骑走,却被叫来的熊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警方将此案分为刑事案件处理,期间,谭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年后,检察院对熊强作出不起诉决定,谭波认为,谭波受伤是熊强及杨峰共同造成,熊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谭波的健康权、生命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熊强答辩称:1.如果熊强是去打人的,肯定会带工具,但实际上并没有,熊强追上谭波后,叫杨峰帮忙看车,熊强上前去拉电动车,不让谭波推走,但谭波不肯松手,双方拉扯过程中谭波摔倒。谭波摔倒后又来抓熊强,熊强并没有打他,只是相互拉扯,并在拉扯中推了谭波,同时责备他偷车还打人,谭波看到人越来越多遂心虚离开。2.冲突是谭波先挑起来的,熊强认为自己是在抓小偷,属于见义勇为,故不同意赔偿,且谭波主张的误工费没有工资单,医药费没有正式发票。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本案庭审中,谭波陈述其报警后,派出所查阅了监控视频,但监控显示只有熊强和杨峰在步行,并无殴打的内容,直至2年后派出所找到熊强,才对他作笔录,但不清楚笔录内容;熊强称其一共做2次笔录,内容均与本案庭审陈述一致。对此,谭波以监控视频并无殴打内容,且笔录为熊强单方陈述,检察院亦有退回补充侦查,故调取监控视频和熊强的讯问笔录并无必要为由,明确表示不申请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庭审中的陈述及谭波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熊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熊强是否具有过错。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熊强对谭波进行了殴打,但双方对谭波在争执中受伤这一结果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谭波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双方之间的争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谭波两处受伤骨折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熊强在阻止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熊强对谭波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赔偿责任。经查实,谭波与曾倩存在经济纠纷,谭波推走曾倩车辆是想用于抵债,尽管此事事出有因,但谭波的推车行为,并未经过车辆所有人同意,才导致本案纠纷,故谭波亦存在过错,应自负20%责任。关于谭波的损失,根据现有证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院核算损失金额为医疗费4635元、误工费2075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元。综上,判决熊强应赔偿谭波5848元,驳回谭波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

必须讨要一个说法!江西抚州,女子年仅19岁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被负责人带到了博雅生物崇仁单位采血站里,对其女儿洗了一天的脑,最后女儿被抽血浆580毫升,给了女儿300块。献血浆对于我国人民来说,无疑是为国家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方式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威逼利诱献血浆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发生过。这也导致我国部分家长坚决反对自己的孩子献血。但仍有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诱骗孩子献血,甚至对不少孩子的身体造成损害。6月11日,江西抚州一名母亲变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哭诉自己的女儿去打暑假工,结果就被某公司的负责人带到当地抽血站,最终被抽血浆580毫升的事情。根据母亲的阐述,自己19岁的女儿在社交媒体看到一则暑期工招聘海报。海报标题为“燃烧青春,浆爱同行”,由博雅生物崇仁单采血浆站发布。且在海标当中,该企业承诺“宣传推广员月入万元,提供社会实践证明”。这也立即引起了女儿的注意。但当女儿前往企业应聘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工作内容是“发传单宣传献血公益”,未提及需自行献血浆。入职后,女儿被单独带至会议室,两名工作人员以“奉献爱心”“助力医疗”为由,进行长达6小时的心理劝导,强调“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学生更需社会责任”。在该企业的洗脑下,女儿签署了一份未详细阅读的《自愿献血浆知情同意书》。随后接受体检,被告知“指标合格”,最终被,抽取580毫升原料血浆。结束后,工作人员递给她300元现金和一张“爱心荣誉证书”,称“钱是营养补贴,证书对升学有帮助”。可在回家后的当天晚上,女儿回家后出现头晕、乏力、面色苍白症状,母亲追问下才坦白实情:“他们说我健康,抽血能救人,但我现在站不稳……”面对这位母亲的指控,涉事企业公开做出回应:采浆前已安排体检并签署同意书,580毫升原料血浆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上限(每次≤580毫升)。至于给到你拆的300元,则是“法定的误工补贴”而非交易对价。但该公司未解释为何将宣传员岗位与献血浆强制捆绑,亦未回应“带人有提成”的招聘话术。“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企业,随意欺骗小姑娘。咱们国家才没人再敢献血。”“就算现在献血,以后还不知道有没有血给自己用”。我国网民对于此次事件的激烈探讨,无疑造成了极大的舆论风波。而当地政府也立即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这家企业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血浆站将“认可献血浆”列为宣传员招聘要求,涉嫌强制提供身体资源,已构成就业歧视。这名少女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主张经济赔偿。且《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得明确同意。本案中,工作人员未解释580毫升采浆量对体重45公斤少女的健康风险(占血浆总量13%),反而强调“无害公益”,致李某误判风险。其签署的同意书因重大误解可撤销。而此次案件受害人的血常规报告显示,她的血红蛋白降至85g/L(正常值115-150)。诊断结果已经为轻度贫血,这无疑等同于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诚然抽取血浆580毫升对于平常人来说,确实是正常数值。但涉事企业通过洗脑等方式诱骗少女献血浆,且没有明确透露健康风险。已经构成了违法事实。法律不会纵容以爱之名的伤害,更不容忍以青春为名的剥削。当监管利剑刺破灰色产业链时,此案将成为重塑行业规则的里程碑。因为每一滴血浆,都该流淌在自愿与尊严的河床上。参考资料:《女孩去打暑假工被血站抽血浆?当地回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临夏市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

中国甘肃网6月16日讯 据民族日报报道(记者马玉兴)为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融入百姓生活,5月以来,临夏市各镇、街道相继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系列宣传活动。活动中,网格员和司法干警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