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河南商丘,男子因交通事故去世,3个亲妹妹没有通知男子的女儿,也没有告诉父母,不仅偷偷把男子的后事给办了,还分掉了男子的全部遗产。男子的女儿知道后,不愿意了,遂向3个姑姑讨说法。谁料,男子的二妹竟然拿出一份遗嘱,称都是男子的意愿。(来源:小莉帮忙7月23报道)
据悉,女子蔡某的父母早年因感情不和离婚。而后,年幼的蔡某便和妹妹就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多年过去了,蔡某和妹妹均已经成家立业,虽然与父亲的感情并不是亲密无间,但还算过得去,逢年过节还是会回老家看望父亲和自己的爷爷奶奶。
谁料,不久前,蔡某再次回家时,却被小姑告知,自己的父亲已经因为车祸去世。
蔡某懵了,哪成想追问之下得知3个姑姑不仅没有将父亲的死讯告诉给自己姐妹,也没有告诉给自己的爷爷奶奶,还将自己父亲的遗产全部分了。
原来,小姑如今将此事告诉给蔡某,是觉得良心不安。
蔡某随后和妹妹又分别找另外2个姑姑了解情况,其中蔡某的大姑也坦然承认错误,愿意把钱退还,并表示是二妹不让说,想着哥哥有钱,大家把钱一分,一家能分个几十万。
但是蔡某的二姑却拿出一份带有蔡某父亲签字的遗嘱,坚称是蔡某父亲不让告诉蔡某姐妹,将蔡某父亲的遗产分走,也是遵照蔡某父亲的意愿。
看到遗嘱上父亲将大部分的遗产全部给了自己的二姑,蔡某姐妹想不通,自己父亲上有老下有小,为何偏偏将大部分的遗产给了二姑,没有给父母、子女留一分钱,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蔡某的爷爷更是气得不行,直言恨蔡某的二姑,觉得蔡某的二姑心怀诡计、有阴谋、有计划。
对此,蔡某的二姑表示,是因为自己在蔡某父亲临终前照顾得比较多,并表示蔡某父亲在立遗嘱时有律师在场。
为了核实遗嘱的真实性,蔡某要求二姑提供律师的联系方式,但却遭到拒绝。
据悉,目前,蔡某姐妹已经自己的二姑告上法庭。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觉得离谱!还有人直言这不是人能干的事情!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在我国民间风俗中,当亲人去世后,最后留在死者身边的亲属,或者最先发现其死亡的亲属,均应及时通知其他亲属,其他亲属便会赶赴进行遗体告别或参加祭奠活动。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蔡某的二姑在蔡某的父亲去世后,理应当通知蔡某姐妹、爷爷奶奶参加遗体告别、祭奠。
虽然蔡某的二姑称是遵照蔡某父亲的意愿,但是蔡某父亲与蔡某姐妹以及蔡某的爷爷奶奶关系并不存在恶化的情况,蔡某二姑的说辞明显不合常理,就算真的是蔡某父亲的意愿,蔡某二姑也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其次,《民法典》第1122条及第1133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蔡某的父亲可以立遗嘱将遗产分给蔡某的姑姑,不给蔡某姐妹、蔡某爷爷奶奶一分。
但是同样一个人最亲近的往往是父母子女,蔡某父亲与蔡某姐妹以及蔡某的爷爷奶奶关系并不存在恶化的情况,将遗产全部给蔡某的姑姑们,同样难以令人置信。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网传涉案遗嘱的图片显示签名与正文的书写形状明显不同,如果蔡某的二姑主张涉案遗嘱是蔡某父亲自书的遗嘱,蔡某乙方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定遗嘱的真伪。
如果蔡某的二姑主张涉案遗嘱是他人代写遗嘱,除了要求蔡某的父亲签字外,还要求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字。
具体到本案,虽然蔡某的二姑称有律师在场见证,但是并没有律师的签字,很显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属于无效遗嘱。
也就是说,蔡某的二姑为了钱与一家人闹成这样,不仅伤害了与家人的亲情,到最后很可能也保不住到手的钱。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