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采购人能否废标”“废标后供应商如何维权” 是高频争议点。我们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核心法规,从合法边界、行使规则、救济路径三方面展开深度解读,为招投标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一、采购人是否可以废标?
1.原则: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违法改变结果
87号令第70条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这是核心原则。
2.例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改变中标结果”(包括废标)
法律依据的变化:87号令删除了原18号令关于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专属条款。这意味着,认定中标无效或改变中标结果(包括废标)的权力不再专属于财政部门。
采购人的定标权与复核权:采购人拥有最终的定标权。在定标过程中或定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发现评标过程或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例如评审错误、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后认为原结果确实存在问题,采购人有权不接受该结果,并可能导致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或废标。
因质疑成立导致的废标:最常见的情形是,其他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质疑成立,且该问题足以影响中标结果(例如中标供应商资格不符、存在串标行为、评分计算错误导致排序改变等)。此时,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也有责任根据质疑处理结果决定废标或改变中标结果(如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定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重大问题:虽然87号令第70条禁止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违法改变结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极短时间内(通常理解为非常短暂,且未造成供应商信赖利益的重大损失)发现足以导致中标无效的重大违法违规事实(如中标人伪造资质文件被查实),采购人理论上应有权紧急叫停并宣布中标无效(废标)。但这属于极其特殊且需极其慎重处理的情形,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则极易引发法律风险。实践中,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严格审查。
3.关键限制与违法风险
“违法改变”: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包括废标)必须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如前述的质疑成立、复核发现问题、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证据等)。不能是出于主观偏好、地方保护等非法目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旦中标通知书正式发出,合同即告成立(《民法典》相关规定)。此时采购人再单方面无合法理由废标,性质就转变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或单方面解除已成立的合同,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法废标的后果:如您所述,采购人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合法理由(或采用非法手段)发布废标公告,属于违法行为。中标供应商有权通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采购人将面临被财政部门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

结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废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以下情形:
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定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通过复核程序发现评标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因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该质疑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极其谨慎适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极短时间内发现足以导致中标无效的重大、确凿的违法违规事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废标。无合法理由废标即构成违法。
二、采购人废标后,相关供应商正确的救济途径
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废标决定作出的时间点(是否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废标的原因:
1.废标决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作出:
(1)受影响供应商(通常是原中标候选人):
质疑:供应商认为该废标决定侵犯自身权益(如认为废标理由不成立、程序违法),应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财政部门为被告)。

2.废标决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作出(即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1)原中标供应商:
情况一:未签订合同:
质疑 & 投诉:供应商可以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其违法改变中标结果(废标)的行为。对质疑答复不满或未答复,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1条第(二)项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里财政部门认定的是采购人后来的废标行为违法,从而恢复原中标结果的有效性,或者责令重新采购(如果原结果已无法恢复)。
民事诉讼(违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意味着合同成立。采购人无合法理由废标(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供应商可以选择不经过质疑投诉程序,直接以采购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如投标成本、预期利润损失等)。这是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情况二: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质疑 & 投诉:供应商仍可尝试质疑投诉,但此时合同已生效,财政部门处理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1条第(三)、(四)项。如果查实采购人废标(实为单方解约)无合法依据,财政部门可能会撤销该解约行为(如果可能且必要),或认定采购人行为违法,但合同履行问题更依赖于司法解决。
民事诉讼(违约):这是最主要的救济途径。供应商应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采购人单方解除已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无约定或法定理由(《民法典》第563条),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采购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等违约责任。
总结:供应商救济途径的核心要点:
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针对政府采购程序性问题),除非已签订合同且选择直接诉讼。
财政部门(投诉)主要负责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可以撤销违法决定、责令重新采购、确认行为违法等。
法院(诉讼)是最终的救济渠道。供应商可以选择:
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采购人违法废标(尤其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构成违约的行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已签合同后的废标,民事诉讼(违约赔偿)是最直接有效的维权手段。

法律依据核心条款回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68条:评标报告送达及采购人定标时限、规则(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
第70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31条:财政部门对成立投诉事项的处理(区分采购不同阶段:未定标、已定标未签合同、已签合同未履行、已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成立:要约(招标)与承诺(投标)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违约责任: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第563条,法定解除权的情形(采购人违法废标通常不符合这些情形)。
建议:
供应商在遭遇废标时,应仔细分析废标决定作出的时间点(是否发出中标通知书)、废标公告中陈述的理由、以及自身所处的阶段(是否已签合同),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选择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途径(质疑/投诉 或 直接民事诉讼),并注意各项程序的法定时限。保留好招投标全过程文件、中标通知书(如已发出)、合同(如已签订)、废标公告、沟通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