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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44岁女主播与人连麦直播时,裸露腹部向粉丝展示其售卖的减肥产品效果后,整
内蒙古,44岁女主播与人连麦直播时,裸露腹部向粉丝展示其售卖的减肥产品效果后,整理衣服时,不慎露出胸部,结果被一名男粉丝录屏并发到一微信群中,事后一名男子进行转发,结果被行政拘留7日,又被女主播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认为女主播的直播行为本就具有公开性,且内容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二连浩特市法院)据悉,44岁女子包某系一名女主播。2024年12月19日晚上11点许,在一直播平台与人连麦时,裸露腹部,向粉丝展示其所售卖的减肥产品效果。结果,展示完后,在整理衣服时,不慎露出胸部。男子包某1恰巧正在观看包某的直播,看到这一幕后,眼疾手快进行了录屏。随后还将视频发到几个微信群里,最终导致多人转发,其中一个人就是男子富某。随后不久,包某发现自己的不雅视频被多人转发后,便选择报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警方查明前述事实后,便以散布他人隐私为由,对包某1、富某均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包某随后认为包某1、富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痛苦,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分别将包某1、富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面对包某的控诉,包某1没有出庭也没有进行答辩。而富某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辩称包某行为是在快手直播披露不雅视频,本身具有公开性,该行为违反直播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己只是把别人转发的内容再次转发,没有侵害包某的隐私权,同时包某也不能证明自身精神受到损害。法院怎么判?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虽然包某1未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院认为,包某1和富某未经包某同意将含有包某隐私的照片、视频通过微信发送至涵盖多人的微信群内,均侵犯了包某1的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包某要求包某1、富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某1、富某在直播平台上发布包某的个人隐私照片、贬低包某的人格、毁损包某的名誉,使得包某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包某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包某要求包某1、富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同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认为结合包某1、富某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包某1、富某各赔偿包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为宜。最终分别判决包某1、富某删除包某的私密照片视频,向包某赔礼道歉,并各向包某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最高院: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羁押的,能否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那么,当事人被羁押的,能否公告送达?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送达人正处于羁押...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召开
去年11月,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落户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全省首个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研究的学术机构,一年来,专委会聚焦虚假诉讼等民事检察热点问题,有力推动了陕西乃至全国民事检察理论与实践...
重庆,男子开着新买的车上高速,谁知跑着跑着,车顶突然飞走了。男子被吓了一跳,连忙
重庆,男子开着新买的车上高速,谁知跑着跑着,车顶突然飞走了。男子被吓了一跳,连忙联系销售方,可销售人员却让男子自己想办法回来。事后查明原因的是卡扣松动,可4s店却一口咬定,并非质量问题,车辆交付前已经做了PDL检测,交付后的情况无法掌握。(来源:第一眼新闻)据悉,男子黄某在当地4s店买了一辆新车,平时都是在市区行驶,好不容易等到了假期,黄某便开着车上了高速。结果没想到,车辆正常行驶当中,车顶却突然飞走了。这样的一幕可是把黄某吓了一跳,幸亏当时后排没有坐人,如果做人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黄某立即联系销售人员,可销售人员却让黄某自己想办法把车开回来。等黄某把车送到4s店做检查时,发现车辆之所以突然飞速,是因为卡扣松动。4s店负责人表示,在车辆正式交付之前,已经做了pdl检测,至于交付之后的使用情况,我们也无法进行掌握。另外4s店负责人一口咬定,这并非质量问题。黄某无法接受,联系到记者将此事进行曝光。在记者的协调之下,自恋,同意对环保的车辆进行维修,并对有漆面破损的地方重新补漆。经过修复之后,环保的车辆并不存在漏水的情况。不过黄某对于4s店的处理方式并不满意,向对方提出了换车的诉求。可4s店负责人并不同意,称如果黄某不放心的话,可以开着车再上高速上跑一圈,油费算他们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首先来说,黄某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4s店换车,黄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如果车辆因为质量问题出现的车身开裂,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相关的证明要求4s店换车。不过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顶突然飞走,是否是由于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据4s店负责人表示,在车辆正式交付之前,已经做了相关的检测,确保无误后才将车辆交付到消费者的手中。而车顶之所以飞走的原因,是因为卡扣的松动。对于交付之后,黄某是否存在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情况4s店是无法进行掌控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黄某的诉求是换车的话,那么环保必须要举证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否则的话,他的诉求很难被支持。事情发生之后,4s店对环保的车辆进行维修,并做了相关的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黄某的车辆并不会存在漏水的情况。这件事经过曝光之后,有眼尖的网友发现,黄某的车顶是属于卡扣式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飞走一定是卡扣没有扣紧,而作为车主的黄某,自然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少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