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方家庭因拿不出10万元彩礼,便把家中仅有的住房当作彩礼送给女方,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没料到,双方才结婚7个月,女方就吵着要离婚,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眼见婚姻无法继续维持,男方无奈之下也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赠送的房屋,法院这样判了。 结婚本是件喜事,可小崔和小秦的婚姻从一开始就被彩礼问题所困扰。 2019年1月,小崔和小秦原本打算在当月29日举办婚礼。 然而,崔家一直拿不出秦家索要的10万彩礼现金。 没办法,婚礼前一天,小崔跟小秦商量,说要把父母居住的唯一房子送给她当作彩礼。 小秦同意了,到了2月初,这套房子顺利过户到了她的名下。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人新婚没多久,小两口就产生矛盾,最后干脆分居了。 当年8月,小秦觉得自己和小崔实在过不下去了,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当时觉得两人的婚姻还没到破裂的程度,便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两人又僵持了一段时间。 直到2021年2月,小秦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小崔心想,这可不行啊,媳妇没了,房子还在对方名下。 于是,他干脆和父母一起把小秦告上法庭,称那套房子是当作彩礼送给她的,现在要求她归还。 有网友说,结婚半年就要离婚,女方这显然是想骗婚!小崔绝不能当冤大头! 确实,男方当初为了凑彩礼,把父母唯一的房子都过户给女方,这诚意相当足了。 想必当时小崔也是想着好好过日子才这么做的。 结果刚结婚不久就闹成这样,最后离了婚,房子还在女方名下,换作谁心里都会不痛快。 那么,小崔能要回房子吗? 首先,房屋是否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在本案中,小崔因无力支付10万元现金彩礼,将父母的房屋过户给小秦,从目的上看,是为了促成婚姻,符合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特征,应认定该房屋属于彩礼范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小秦与小崔结婚后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符合上述法条中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所以小崔及其父母有权要求小秦返还房屋。 但小秦毕竟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定的投入或者预期,并且为了缔结婚姻她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等。 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法院判决由小秦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小崔一家,但小崔需向小秦支付50000元。 总的来说,婚姻不是儿戏,能不能一起过日子,应该在婚前花些时间去考察和思考。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闪婚”,到最后发现不合适,不仅伤钱伤感情,最终还要用数倍的麻烦来偿还,实在是害人害己。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注:图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