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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父母怕结婚后女儿受委屈,悄悄公证将295万赠与女儿,明确只归女儿个人,跟女

上海,父母怕结婚后女儿受委屈,悄悄公证将295万赠与女儿,明确只归女儿个人,跟女婿没关系。谁知没多久,夫妻俩真的离婚了。女婿心里特别不平衡,觉得女方家一直防着自己,执意要平分这笔钱。他找各种理由,表示这笔钱是婚内到账,又怀疑这是他们的卖房款,可惜都没有证据。好在,公证手续齐全,法院最终这样判。

真正进入法院视野后,295万元并不是周某1和周某2之间唯一需要处理的财产。2024年5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

周某1提出分割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理财、公积金、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等财产,最初暂计价值达到2000万元。后来列出的项目还包括海南三亚、江苏南京的不动产,两辆机动车,以及多家银行和证券账户。

公开判决显示,周某1和周某2并不是刚结婚不久就发生纠纷。双方早在1993年1月18日已经登记结婚,婚姻持续近30年。

周某1于2023年4月25日提起离婚诉讼,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在同年11月9日生效。由于当时没有处理全部财产,才有了2024年的离婚后财产诉讼。

争议转到295万元时,时间要往前推到2021年9月29日。当天,周某1父母与周某1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明确295万元归周某1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1父亲随后将295万元转入周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相关款项又进入周某1名下招商银行账户。

这笔钱后来并未一直留在账户。周某 1 陆续使用部分赠款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扣除缴纳的保险保费之后,法院查明账户当中仍有 55 万元,可以确认属于该笔父母赠与款项。

进入财产诉讼后,周某2提出异议,认为赠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过去几年后,很难确认账户余额是否仍来自当年的295万元。周某2还主张295万元可能源自夫妻共有房屋的出售款。

双方争议由此落在证据上。周某1一方有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有父亲实际转款的银行记录,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后的流向也能继续核对。周某2关于卖房款来源的主张,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

同一个案件里,法院对企业年金的处理正好形成对照。周某2自2024年5月开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截至2025年2月已经领取291000元。

法院对已经实际领取的部分进行处理,判令周某2向周某1支付145500元,尚未领取的部分待实际取得后再行分割。可见,婚内财产并不是只看钱在谁名下,也不是只看到账时间,而要核对财产来源和法律性质。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确认,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95万元没有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由赠与款购买的两份人寿保险也归周某1个人所有。处理周某1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时,法院还先扣除了能够追溯到赠与款的55万元,再对其余部分依法计算。

这起案件真正关键的并非只有公证两个字。赠与对象写得清楚,合同和实际转款能够对应,银行流水能继续追踪,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也能核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才使295万元及后续转化财产的性质得到确认。婚内到账不等于当然共有,对资金来源提出怀疑,也需要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