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黑龙江齐齐哈尔铁路系统的女职工,九年前跟同车间男同事起了争执。男同事掏出手机对着女职工拍,女职工气极了伸手去薅他耳朵,鉴定下来,男同事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轻伤二级。案子打到法院,一审判女职工无罪。但检察院抗诉,案子重审,结果改判女职工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8个月。女职工刑满释放后一直申诉,2026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9月下旬黑龙江高院立案再审。
“我就轻轻薅了一下他耳朵,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这个问题,闫秀红翻来覆去问了自己快九年。
2017年10月21日, 她49岁,是个质检员,那天她刚在考勤机前刷完脸,走廊那头忽然传来一声大喊,是比她小13岁的机车保养员宋某在喊人打卡。
大半夜被这么一吼,闫秀红心里不痛快,嘴上就嘟囔了几句。宋某哪肯吃亏,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难听,最后两个人隔着走廊互相吐起了口水。宋某掏出手机,镜头直直对准她,嘴里还嚷着“你别打我啊”。闫秀红火气上头,扑过去抢手机,手指头顺带薅了一下他的左耳。
在她看来,这不过是同事之间一场撕破脸的难堪,吵完就完了。
没想到,宋某的左耳被查出外伤性鼓膜穿孔,法医那边给出的结论是:三个月过去,穿孔没有自己长好,属于轻伤二级。一个治安纠纷,一下子变成了要判刑的案子。
2018年12月,一审法官把全案证据翻来覆去看了个遍,最后判闫秀红无罪。原因很简单:除了宋某自己一口咬定被她打了耳朵,再没有别的证据能证明那一薅足以造成鼓膜穿孔。
那天晚上车间里没有监控,民警赶到后用执法记录仪凑近拍了宋某的左脸和脖子,什么肉眼能看到的伤都没有。最要紧的是证人陈某——他在法庭上说,自己只听见宋某喊了句“别碰我耳朵”,也看见两个人抢手机,但闫秀红到底有没有打宋某的头或耳朵,他没看见。
但检察院不干了,提出抗诉。上级法院把案子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审的结果,让闫秀红整个人都傻了。2019年7月,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改判她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个月。
更让她想不明白的是,重审时证据没多出来,反倒冒出一条对她有利的:宋某在案发前6天,一个人跑去医院急诊科看过耳朵,做的还是西格氏耳镜检查——那种器械就是专门用来看鼓膜有没有充血、穿孔或者钙化的。换句话说,在跟闫秀红动手之前,宋某的左耳就已经进过医院了。
那这个穿孔,到底从哪来的?
闫秀红咽不下这口气,开始申诉。结果就是,一级一级往上递材料,一级一级被驳回。八年里,她一个人写申诉状,一个人跑法院,硬是把案子递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底,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9月22日,黑龙江高院正式立案。
这案子能一路走到最高法,说到底就卡在一个问题上:宋某的鼓膜穿孔,究竟是不是闫秀红那一薅造成的?
医学上,中耳炎、陈旧伤、甚至自己动手,都可能弄出长得差不多的鼓膜穿孔来。这就要求,案发后得及时查、多次查,把穿孔从发生到愈合的整个过程拍下来。如果案发后没马上就医,过了几周才说穿孔没好,那就很难分清是外伤本身没长好,还是中间发了炎,或者有别的情况掺进来。
所以问题不在法医“分不清”,而在于,当被害人案发前几天就看过耳朵,关键证人的话前后对不上,现场又没有录像或照片能还原那一刻,光凭一句“我耳朵被她打穿孔了”,够不够给人定罪?
最高法决定再审,这件事本身就说明,原审的有罪判决在证据上确实有需要重新掂量的地方。这不是在说司法哪里不对,恰恰是纠错机制在往前走。刑事审判最怕“差不多”——差不多的证据凑一凑,差不多的推定做一做,差不多的判决就下来了。再审存在的意义,就是把这些“差不多”按住,一条一条重新过。
这个案子,给我们普通人的提醒其实很简单:别让一时冲动把自己卷进一场说不清道不明的官司里。
但更要紧的是,法律终究得给“说不清”的事,拿出一个说得清的结果来。
信源:
澎湃新闻2026-09-30—— 黑龙江一女职工被控殴打男同事致耳膜穿孔判刑八个月,最高法指令再审
文|木木
编辑|南风意史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