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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黑龙江齐齐哈尔铁路系统的女职工闫秀红,九年前跟同车间男同事宋某起

“冲动是魔鬼!”黑龙江齐齐哈尔铁路系统的女职工闫秀红,九年前跟同车间男同事宋某起了争执。宋某掏出手机对着闫秀红拍,闫气极了伸手去薅他耳朵,把宋某左耳薅伤。

一场车间争执,最终变成8个月牢狱之灾;一份案发前6天的耳镜检查记录,又让这起旧案重新回到公众视线。

黑龙江齐齐哈尔铁路系统女职工闫秀红,和男同事宋某曾因考勤等问题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宋某拿出手机拍摄,闫秀红情绪激动,伸手去抢手机并拉扯对方耳朵。宋某事后被查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闫秀红一直否认自己击打过宋某耳部,她的说法是,当时只是想把手机抢过来,并没有打伤对方。案子第一次审理时,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宋某的耳伤就是闫秀红造成,遂判决闫秀红无罪。

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后,结果发生变化:闫秀红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同一件事,一审无罪,重审获刑,两份结论完全相反的判决,也成了这起案件最刺眼的地方。

真正让案件卡住的,是宋某在冲突发生前6天去过医院急诊,并接受了耳镜检查,闫秀红申诉时始终强调,宋某在事发前就出现过耳部不适,不能排除其左耳鼓膜原本已经存在问题。

更麻烦的是,这次耳镜检查虽然有就诊记录,却没有留下明确的书面诊断结论。医生当时到底看到了什么,宋某的耳膜是否完好,检查和后来鉴定出的穿孔之间有没有联系,都没有被一份清晰结论彻底说透。

这就形成了案件的核心疑问:宋某的鼓膜穿孔,究竟是冲突中造成的,还是此前就已经存在?

如果只是看事后的伤情鉴定,宋某确实有客观伤情。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有没有伤”,还要证明“这是谁造成的”,更要排除其他合理可能,伤情鉴定证明的是结果,却不一定自动证明伤情形成的全部原因。

证据上的疑点还不止一个,案件中一名关键证人的几次证言前后并不完全一致,有时说看见闫秀红动手,有时又表示自己没有看清具体经过。证人究竟看到了什么,能否证明闫秀红击打了宋某左耳,需要在审理中逐项核对。

对此,网友也没有形成一边倒的看法。

有人认为,案发前6天的耳镜记录足以说明旧伤可能存在。既然这个疑问始终没有排除,证据链就没有闭合,一审无罪判决不该轻易被推翻,不能因为后来查出了鼓膜穿孔,就顺着结果倒推伤情一定来自那次争执。

也有人认为,宋某坚持称当时检查后医生说耳朵没有问题,耳镜记录本身并不能证明他存在旧伤。现场还有人目击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宋某的伤情鉴定也是真实存在的,一次事前检查,不能直接否定冲突致伤的可能性,最终还得看完整证据。

这两种观点的分歧,恰恰说明案件不能靠情绪处理,闫秀红可能确实拉扯过宋某,也可能确实造成了某种不适,但从一般冲突升级到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伤害结果与她的行为之间存在确定联系。

轻微争执和刑事犯罪之间,往往只隔着一份伤情鉴定。但那把“尺子”不仅要量出伤势轻重,还要尽量说明伤是在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形成的,时间一旦对不上,因果关系就不能被一句“发生过冲突”带过。

闫秀红服刑结束后没有停止申诉,她一直递交材料,试图说明案发前的耳镜检查、证人证言变化以及伤情形成时间等问题。一个普通铁路女职工,面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坚持申诉整整9年,这条路有多难,不用多解释。

2026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闫秀红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9月下旬,黑龙江高院正式立案再审。

最高法启动再审,并不等于已经认定闫秀红无罪,更不是提前替任何一方下结论。再审要重新审查耳镜记录、伤情鉴定、现场证言以及双方陈述,看看这些证据能不能真正还原当时发生了什么。

但再审本身已经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小案也不能粗审,旧案也不能因为时间久就不查。刑期只有8个月,不代表证据审查可以少走一步;案件发生在普通车间,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接受一个无法解释的结果。

“疑罪从无”不是纵容打架,也不是否认受伤者的权益,而是在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不把一个人送进监狱。真正的公平,不是判得快,而是每一个关键疑点都能被回答。

信源:扬子晚报 2026-09-30 09:15 女职工被控殴打男同事致耳膜穿孔判刑8个月,最高法指令再审这起9年前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