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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怀疑前女友跟自己哥们在宾馆开房,他崩溃了,凌晨4点,他潜入宾馆,

浙江杭州,一男子怀疑前女友跟自己哥们在宾馆开房,他崩溃了,凌晨4点,他潜入宾馆,扒着房间门一间一间地听,他听到有个男子正在洗澡唱歌,跟哥们的声音很像,他气血上涌,强行踹门闯入,他和一丝不挂的男子四目相对后,突然撒腿就跑,这下事闹大了。

8月3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7月21日,尤先生和4个同事一起去杭州出差,他们定了一间家庭套房。

凌晨4点左右,5个人入住酒店分好床位后,2个同事负责去便利店买宵夜冲击,另外2个同事躺床上边刷手机边休息,而尤先生是个爱干净的人,他进入浴室冲凉。

尤先生冲凉有个习惯,那就是边唱歌边洗澡,他喜欢唱歌,而且这样洗澡也不觉得乏味了。

可当尤先生洗完,正在擦身上的水迹,还没来得及穿衣服时,突然,门外传来剧烈的踹门声。

第一声踹门声响起,尤先生理以为是买夜宵的同事回来了,他心里纳闷,同事不敲门反而踹门,这也太野蛮了吧。

尤先生一丝不挂,当然不会跑去开门,另外2个休息的同事也没来得及跑去开门时,随着第二次踹门声,门框已经出现了裂缝。

尤先生这才感觉到不对劲,门外的人气势汹汹,来者不善,肯定不是同事,他出于本能,赶紧往房间里跑,而此时,有个陌生男人已经破门而入,此人怒发冲冠,咆哮如雷:“姓孙的……”。

陌生男子和浑身上下不着寸缕的尤先生四目相对,男子立马呆若木鸡,随后,缓过神来的他撒腿就跑,留下尤先生和同事面面相觑。

原来,30岁左右的陌生男子,怀疑前女友和他的一个朋友关系不正常,他也不知道在哪里查到了蛛丝马迹,认为女友和哥们在宾馆开房,怒气冲冲来抓现行。

男子潜入酒店,酒店那么多房间,他不知道他们在哪个房间,这难不住他。他趴在门上挨个听动静。

正巧,尤先生唱歌的声音,和男子朋友的嗓音很像,就气急败坏的破门而入,把刚洗完澡的看光光,才发现自己踹错了门,找错了人,于是男子逃之夭夭。

尤先生很气愤,是谁提供了房间号?为什么陌生人可以不用登记,就直接上楼进入客房区域?

最终,男子被找到,酒店和男子赔偿尤先生6000元。

有人认为,这男人无理取闹,前女友与你毫无关系,有必要去抓现场吗?这只是赔钱就能了事的问题吗?

男子因怀疑前女友而情绪失控,非法侵入他人客房,不仅践踏了法律底线,更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无论出于何种缘由,暴力闯入他人私密空间的行为都绝不可取,法律对公民私生活安宁的保护不容侵犯。

酒店管理亦存在疏漏,为侵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处理感情纠纷需理性克制,冲动与暴力只会带来法律制裁与社会谴责。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酒店客房虽非长期住所,但入住期间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临时私密空间”,闯入行为破坏了他人的私生活安宁与空间安全。

男子未履行登记手续,通过踹门方式强行侵入尤先生居住的房间,已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客观行为要件。

男子因怀疑前女友在酒店与他人开房,采取踹门方式闯入客房,具有直接故意和明确的不法目的,主观恶性明显。即使误认房间,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尤先生处于全裸状态,属于“私密活动”范畴,男子闯入后目睹其裸体,构成对隐私权的直接侵害。即使未公开传播,侵入私密空间并窥视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酒店和男子共同赔偿尤先生6000元,符合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本案男子行为已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故优先适用刑法。

如果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核实访客身份、未及时阻止侵入,可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与男子共同赔偿,可能基于其管理失职。

本案男子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侵害,需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

虽本案以赔偿和解告终,但从法律性质看,男子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三年以下刑期或拘役,而民事赔偿已体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大家应引以为戒,非法侵入他人私密空间的法律后果严重,情绪冲动下的暴力行为不可取。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