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出差住酒店,刚洗完澡还没来得及穿衣服,就听到一陌生男人对着房门狂踹,把门暴 力踹开后,对方直接闯进房间,可在和男子四目相对时,又火速离开了。男子彻底懵了,报警一查才知道,踹门男是怀疑前女友和别人开 房,这才挨个踹门找人。他觉得,男子固然有错,但酒店管理上也有很大问题。
据极目新闻报道,7月21号,尤先生和4位同事来出差,为节省开支,几人订了间家庭套房。
里面有个大卧室和个小卧室,5个人挤挤倒也热闹。
晚上10点多,2个同事说出去买夜宵,尤先生和另外两人留在房间。
他洗了个热水澡,正擦着身子哼小曲呢,突然听见走廊传来"咚"的一声闷响。
当时尤先生还以为是同事回来了,没太在意。可紧接着第二声巨响炸开时,他赶紧从厕所跑出来,眼睁睁看着门框裂开条大口子,木屑簌簌往下掉。
尤先生衣服都没穿好,吓得直接冲进里屋,他心想,这不会是遇上抢劫了吧?
接着,门就被哐当一声踹开,一个看上去30来岁的男人闯了进来,还扯着嗓子喊:姓x的呢?给我滚出来!
那架势,像要把房间翻个底朝天似的。
在和尤先生四目相对的瞬间,那男人愣了下,嘴里嘟囔着"走错了",转身就跑了。
等尤先生裹着浴巾追到门口,走廊里早没了人影,就剩地上散落的门框木条,好好的房门彻底报废了。
尤先生给记者看手机里的现场照,门板歪歪斜斜挂着,地上全是碎木头。
事后,他越想越不对劲,这人是怎么上来的?酒店连房号都不核实吗?
经过调查后,男子的动机也水落石出。
那晚尤先生洗澡时哼着歌,声音透过门缝传了出去。踹门的男子后来交代,他怀疑前女友和"姓孙的"在这家酒店开房,情绪激动下偷偷溜进大堂,挨个扒着房门听动静。
听到尤先生他们的说话声像熟人,脑子一热就踹门了。
尤先生认为,归根结底,是酒店管理太差了。
按正规流程,访客得在前台登记身份证才能拿房卡上楼,可这陌生人不仅没登记,还能准确找到楼层房间号。
事发后尤先生立刻报了警。
在派出所里,涉事男子一个劲儿道歉,说自己是"被感情冲昏了头"。
8月3号下午,记者来到涉事酒店。大堂里挂着"星级服务"的牌子,可当问起这事,前台小姑娘支支吾吾,说我们刚来的,领导电话不方便给。
记者拨通酒店负责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这起闹剧虽然和解,但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住酒店图的就是个安心,可要是连房门都能被陌生人踹开,谁还敢放心住?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起事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陌生男子未经允许强行踹开尤先生等人入住的酒店房门,并闯入房间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变相情形。
虽然酒店客房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住宅”,但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旅客租用的客房具有临时居住属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侵入。
男子以“寻找前女友”为由,通过扒门听声、暴力踹门的方式闯入他人房间,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入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要件。
即使男子事后声称“走错门”,但其行为已对尤先生等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并导致房门损坏,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罚款。
如果酒店未履行访客登记义务,导致男子轻易进入客房区域,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总结来说,男子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拘留及罚款;酒店若存在管理疏漏,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没有严格落实访客登记制度,导致陌生男子未经核实身份即可进入客房区域,最终引发踹门事件,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酒店需对访客进行登记、查验身份证件,并限制非住客进入客房楼层。本案中,男子未登记即上楼,说明酒店存在管理漏洞。
男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酒店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尤先生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三方达成和解,酒店和闯门男子共同赔偿尤先生6000元。
目前,当地警方已对该酒店展开安全检查。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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