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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女子主动提出到武汉游玩,男子于是为女子购买机

湖北武汉,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女子主动提出到武汉游玩,男子于是为女子购买机票。在共同游玩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女子提出要求男子给付 3 万元,理由是期间男子多次触碰自己身体;双方就该笔 3 万元的诉求发生激烈争执,随后小张选择报警,警方并未对男子作出处罚。女子返回福建之后,向男方住所地海南海口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3000 元。

争议到了法院,问题就不再是双方各说各话那么简单。张某解释,酒吧内小张站上凳子看表演,张某担心小张跌落才伸手搀扶;

小张则认为腰部、臀部被碰触,已经构成骚扰。公安机关此前没有就相关行为处罚张某,但民事诉讼是否成立,仍要由法院结合证据另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把违背对方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方式实施的性骚扰纳入民事责任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又要求考察过错、权益受损和损害结果。由此看,一次接触究竟是扶助、偶然碰撞还是违背意愿的骚扰,不能脱离当时环境单独判断,接触部位、持续时间、双方互动和事后反应都会进入证据审查。

这种案件里,聊天记录、现场监控、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双方事后的沟通都很重要。主张受到骚扰的一方需要说明接触发生在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发生,并证明行为具有违背意愿的性质。被诉一方提出正常搀扶、意外接触等解释,也要接受相关证据的检验。

另一个争议是,小张提出赔偿后报警,是否就属于敲诈。2024年的苏某案提供了完全不同的样本。

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又带着事先准备的蟑螂进入北京市多家餐馆,把蟑螂投入饭菜,再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相要挟,要求免单或者赔偿。五次行为中有四次取得钱款,共1663元。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商家反映后检查后厨、查看监控并排查投诉数据,发现苏某在多家餐馆使用相似方式索赔,随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查明苏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里真正决定性质的,并不是苏某说了要举报,而是苏某事先制造虚假食品问题,再借虚假事实向商家索财。

放回武汉这场纠纷,索赔和报警本身不能自动等同于敲诈,关键仍是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有没有利用虚假事由进行要挟。

小张最终没有拿出足以证明张某实施性骚扰的证据,法院没有支持3000元赔偿及公开道歉请求。事情最后落到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上,双方说法可以完全相反,但法院能够采信的,只能是经得起核实的事实和证据。

评论列表

小老虎
小老虎 2
2026-10-06 19:59
话都说不清,小张和张某来回猜测
树大招财
树大招财 2
2026-10-06 18:39
新型仙人跳。
短笛
短笛 2
2026-10-07 02:25
母老虎屁股碰不得,四岁男孩都能被诬告性骚扰呢[抠鼻]
用户10xxx97
用户10xxx97 1
2026-10-07 05:47
机票都给买了,没睡上不要紧。碰一下还要告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