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已婚男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生,展开猛烈的追求,女子看到男子财力丰厚,最终也是答应下来,二人也有了亲密的接触。可男子心意转变很快,后来又不喜欢女子了,就提出了分手。分手同时,男子整理账目,说恋爱期间花费了12万让女子还钱,女子很愤懑,一分钱不还。男子更绝,联合老婆起诉要回钱财,最后的判定也下来了。
据扬子晚报,10月3日报道称,女子庭审的时候抗辩,其并不知道男子已婚,完全就是被欺骗感情了。那么,这件事可应该怎么论呢。
一男子王某46岁,家住广西天峨县,做了点小生意,经常要去外地出差跑业务。
来到广东中山出差,跟客户在会所应酬,也就在这里,认识了一个年轻女子罗某,24岁,罗某在这家会所做服务员。
因为偶尔的接触,王某竟然就看上了罗某,罗某长相甜美,更难能可贵的是她的年轻,王某就对罗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追求罗某,王某的惯用伎俩就是,花钱、花言巧语。
一段时间之后,罗某也就沦陷了,愿意跟王某发展不正当的关系,二人也就这样,正式展开恋爱。
就在恋爱期间,这段时光还是非常美妙的,王某经常背着妻子金女士,跟罗某外出约会、逛街、开房。
为了维系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王某也是一掷千金,比较大方,心甘情愿的给罗某花钱。
要说罗某比王某要年轻22岁,还能图他老吗,也就是图他有钱,也就这样一直跟着王某后面,逛街的时候,王某还给她买金银首饰、购物消费等。
王某这个人,也是很爱玩的人,可玩腻了,他也就这样了,对于跟罗某的感情也是如此,玩腻了,他就想要分手了,直接就想要把罗某给甩了。
提到分手,王某又开始算账,毕竟是生意人,他这么一核算,恋爱期间,给罗某花费了12万元。
“如果就这么分手了,钱也要不回来了,就很不划算啊。”王某这么想,就准备找罗某要钱,把恋爱期间的开销还回来。
罗某不答应,她拒绝还钱,随后拒绝沟通、删除联系方式、拉黑账户、逃避协商,不返还任何的财物。
王某可不答应,把这件事告诉了妻子金女士。
离谱的事,王某跟妻子两个人,联合起来,准备上诉,要求罗某返还这些钱款。
面对上诉,罗某提出了两点抗辩:
第一点、她不知道王某已婚,王某自己表示,未婚、单身,所以欺骗了自己的感情。
第二点、她没有跟王某发生不正当的关系,王某虽然经常约她出去开房,但是她都没有跟他接触。
这两点的抗辩,在法律面前,在原配妻子维权面前,苍白无力。
介入审定之后,相关部门做出了如下判定:
第一、从王某跟罗某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开房记录来看,证明两个人存在特殊的男女关系,就是发展的婚外恋情。
第二、王某给罗某很多特殊含义的转账,包含5笔520元、一笔99元、一笔2023元、一笔999元、两笔888元共计7497元),其中1000元以上的金额共计68773元。
第三、王某给罗某购买了金银首饰,一条价值4741元的金项链,一只价值11828元的金手镯,二枚价值5684元的金戒指。
第四、结合其他的转款,旅游开销,约会消费等,合计12万开销。这些都是婚内转账,侵犯了原配妻子的财产。
最后判定,被告罗某依法返还金女士6万元,返还其他金银首饰,可折价返还26100元。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应该返还财产。
男子处分的钱款,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男方在婚内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基于婚外恋爱追求目的无偿赠与给第三者,这类赠与违背了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无效上诉之后,受赠人基于不当得利,原配妻子有权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收取的现金,不打收条,也没有证据,这个怎么追回?
《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有所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举证不足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纯现金的案件存在风险,钱有没有到第三者的手里,完全取决于证据,如女子一口否认,没有间接证据,直接败诉,女子不需要返还,无法追回。(信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