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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对年过七旬的男女,早年曾经相恋,各自丧偶后二人重新取得联系,确定恋爱关系。

上海一对年过七旬的男女,早年曾经相恋,各自丧偶后二人重新取得联系,确定恋爱关系。相处期间,老头对老太太非常好,送了不少东西。后续双方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终止交往。老头就往回要之前送的礼物,老太太不给,老头决定自己拿回来。争执的过程中,老头两次推倒了老太太。造成老太太骨折,构成轻微伤。老头被判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并赔偿老太太19014.30元。

公开判决材料中,男方李某生于1946年,女方陈某生于1949年,两人均为化名。李某在庭审中说,两人年轻时交往过,后来分开并各自成家。

多年后双方配偶都已去世,李某重新联系陈某,希望晚年能够互相作伴,陈某同意后,两人重新确定恋爱关系。

真正出事是在2024年3月14日。当天早上8时许,李某来到陈某住处,想确认两个人还要不要继续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李某觉得陈某态度渐渐冷淡。陈某这次把话说清楚,表示不想继续了。

听到这个答复,李某提出把以前送出的财物还回来,陈某拒绝。李某没有离开,而是进了陈某房间,准备自己拿走相关物品。

陈某跟进去阻止,李某把陈某拉出房间,在客厅将陈某推倒。陈某起身走到屋外呼救,李某也跟了出去。等陈某返回门口时,李某第二次将陈某推倒。

陈某随后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堡镇派出所处理警情,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结果显示,陈某右腕骨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这里容易混淆,轻微伤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公开判决材料记载的也是轻微伤。

到2024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对李某作出治安处罚。陈某已经超过60周岁,按照当时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伤害60周岁以上人员属于较重处罚情形,因此李某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当时也已超过70周岁,依照当时法律规定,拘留决定虽然作出,但没有实际执行,罚款仍然需要缴纳。

事情还没有结束。陈某随后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3041.66元。李某认为陈某系自行倒地,表示自愿承担合理损失的70%。

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冲突经过,认为陈某没有主动实施肢体冲突,李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过,陈某提出的23041.66元并非全部获得支持,法院逐项审核后,最终确定赔偿19014.30元。

至于恋爱期间送出去的财物,分手后能不能要回,也不能只凭一方的想法决定。人民法院公开过一起赠与纠纷,赵某与苏某自2021年1月开始恋爱,赵某陆续转账58393.88元。

分手后,法院将14231.88元认定为恋爱中表达感情的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另有44162元因金额较大,并结合交往目的等情况,判决返还。

这说明,普通礼物、小额转账和带有明确目的的大额给付,法律处理可能不同。李某如果认为某些财物价值较高,可以保留购买凭证、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可一旦选择自行取物,再用推搡处理争执,原来的财物纠纷就会变成人身侵权。

李某和陈某年轻时错过,晚年又重新交往,最后改变事情走向的并不是重新恋爱,而是分手后处理财物和冲突的方式。感情可以结束,财物也可以依法争,但不能靠动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