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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元的葱引发的猝死案,家属索赔38万,法院判了 江苏南通一家超市的门口,

2.9元的葱引发的猝死案,家属索赔38万,法院判了 江苏南通一家超市的门口,67岁的谷某某突然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 前一分钟,他还在和超市的防损员争执。 起因,是他上衣口袋里,一把没付款的小葱,标价2块9。 事发当天下午,谷某某推着购物车进了超市。 在蔬菜区,他挑了一把小葱,顺手塞进了上衣口袋。之后又在货架上拿了几样商品,一起放进了购物车。 到了结账台,收银员扫完购物车里所有商品的条码,谷某某付了钱,拿着小票,推着车往门口走。 口袋里的那把葱,从头到尾没拿出来,也没付款。 超市门口的防损员李某某,盯着监控画面,把这一切都看在了眼里。 等谷某某走过安检门,李某某上前拦住了他。 “老先生,你是不是有东西没结账?” 谷某某一开始没承认,说自己所有东西都付过钱了,还掏出购物小票给李某某看。 李某某指着他的上衣口袋,说监控拍得很清楚,他把一把葱放进去了。 谷某某这才从口袋里掏出了那把葱,没说话。 李某某说,按照超市的规定,这种情况要去办公室处理。谷某某不愿意去,两个人就在超市门口争执了起来。 超市的监控,全程录下了这一切。 从李某某上前拦人,到双方发生争执,全程4分37秒。没有肢体推搡,没有辱骂性语言,李某某只是反复要求谷某某配合处理未付款的商品。 就在争执的过程中,谷某某突然身子一软,倒在了地上,没了意识。 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报了警。 十几分钟后,120赶到现场,经过全力抢救,确认谷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后续的尸检报告显示,谷某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他生前患有重度冠心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狭窄程度超过90%,随时有猝死风险,情绪激动是本次猝死的诱发因素。 老人离世后,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他们把超市,还有当时拦人的防损员李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法庭上,家属方提出,超市员工没有执法权,非法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当众与老人争执,导致老人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猝死,超市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超市方提交了完整的监控录像、120呼叫记录、报警记录作为证据。 超市的代理律师辩称,防损员李某某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超市的防损职责。全程没有辱骂、没有肢体接触、没有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只是要求其配合处理未付款的商品,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律师同时提出,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严重的心脏疾病。从拦人到老人倒地,只有不到5分钟,超市的正常履职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老人倒地后,超市第一时间采取了急救措施,尽到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核心围绕两个关键点展开:一是超市的防损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二是超市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存在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看超市的行为。超市作为经营主体,对店内商品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发现疑似未付款带走商品的行为,上前阻拦、核实情况,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监控录像可以证实,防损员的全程行为,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再看因果关系。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该案中,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重度冠心病引发的心源性猝死。 即便情绪激动是诱发因素,超市的正常履职行为,也并非必然导致老人情绪激动的直接原因。不能因为老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就要求超市放弃自身的合法权利,连正常的核实、阻拦行为都不能实施。 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谷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超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