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未婚先孕,男友却因犯罪被关进看守所,她不敢告诉家人,又没有收入,生下一女婴后,将她送人,收了4.8万“感谢费”不料,法院认为女子非法获利出卖亲生女儿,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她5年有期徒刑,收养人、介绍人均被判刑,女子和收养人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颠覆了。 樊某未婚先孕,她根本不敢告知家人,又毫无经济来源,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变大,她一点收入没有,抚养孩子的压力如巨石般压在她心头,她无奈之下萌生了送养孩子的想法。 原来,樊某在2014 年与秦某某恋爱不久后就同居了,日子平淡却也温馨。 2017 年 2 月樊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又惊喜又忧心,惊喜的是她做妈妈了,忧心的是她还没结婚不知道怎么和家里人交代。 同年 9 月,发生了一件让樊某措手不及的事,男友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进了看守所。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身怀有孕的樊某陷入了困境。 樊某的朋友洪某知晓后,就把这事告诉了黄某,因为黄某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已经打算收养一个孩子,可是一直没有合适的机会。 黄某听闻激动不已,主她动联系樊某,还提出愿意给樊某6、7万元“感谢费”。 原来,黄某和丈夫曾两次做试 管都失败了,他们十分希望能收养一个孩子。 2017 年 11 月,樊某怀着忐忑的心情到看守所与秦某某商议送养孩子,可秦某某说啥都不同意。 同年 12 月 25 日,樊某终于生下了一个女婴。 黄某因为想收养孩子,便亲自前往照料樊某,还垫付了 5000 元医药费。 12 月 30 日,樊某又一次的问了男友秦某某,同不同意将孩子送人? 秦某某无奈表示自己无力抚养,让她自己决定吧。 2018 年 1 月 2 日,樊某与黄某签订了送养协议,对于探望权等事宜在在协议里进行了约定。 当天,黄某夫妇怀着激动的心情,给樊某 43000 元,还给了洪某 2000 元,随后,两口子抱着着女婴回家精心抚养。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平息,可2019年12月,某法院一纸判决让樊某等人傻了眼。 法院一审认定,樊某出卖亲生女儿,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收养孩子的黄某,介绍的洪某也都分别被判刑。 一时间,樊某、黄某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她们提出上诉。 2020年6月,法院二审的判决迎来了新的转机。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樊某因未婚先孕、男友被羁押、无经济来源,主观上无“出卖孩子牟利”的故意,而是因无力抚养被迫送养。 第一,樊某主动考察了黄某的收养意愿,也知道黄某婚后无子、多次试管失败的经历。 第二,樊某也了解了黄某的经济能力,黄某亦主动垫付医药费。 第三,双方并签订协议明确探望权,樊某未主动索取高额费用,也就是说,黄某虽然提出支付“感谢费”,但樊某未讨价还价。 二审法院认为,樊某收取的4.8万元属于收养方黄某主动给予的补偿,未超出合理范围,综合全案情节不构成“非法获利”。 本案中,樊某的行为更像“帮孩子找养父母”:她因自身困境被迫送养,黄某夫妇因无子主动求养,双方基于情感需求达成协议,费用仅覆盖实际支出,无牟利目的。因此,法院认定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樊某、黄某、洪某无罪。 那么,民间送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被送养。 1、樊某未婚先孕,男友被羁押,无经济来源,且不敢告知家人,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 她主动寻求合法收养家庭,目的是为孩子找到稳定的抚养环境,而非通过卖孩子牟利。 2、黄某夫妇符合法定条件 黄某夫妇婚后多年无子,两次试管失败,收养意愿强烈。 他们主动照料樊某生产,垫付医药费,并签订送养协议明确探望权,体现对孩子的关爱。 无证据表明黄某夫妇存在虐待、遗弃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 3、樊某未主动索取高额费用,而是黄某夫妇基于感激主动提出支付“感谢费”; 4.8万元中包含5000元医药费,剩余部分未明显超出合理补偿范围(如孕期检查、生产费用); 樊某无讨价还价行为,未将孩子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4、虽未登记,但未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 民间送养行为若未通过民政部门登记,属于程序瑕疵,但不直接构成犯罪。 所以,黄某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有人说,确实不能算拐卖,父母都这个样子,小孩不送人将来不是被遗弃就是进福利院,找户人家收养对双方来说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你觉得收养对方孩子给感谢费算“买卖”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