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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7岁大爷盯上了那辆半新山地车,眼见四下无人,他摸出工具“咔嚓”剪断车锁,

北京,67岁大爷盯上了那辆半新山地车,眼见四下无人,他摸出工具“咔嚓”剪断车锁,刚推车拐进小巷,就被巡逻民警拦下。面对民警质询,大爷先发制人,梗着脖子嚷道:“你还了不得了你!”民警当即解释:“你别了不得了,我是派出所民警。”大爷也不虚,义正言辞道:“你民警不民警不碍事,那是我捡来的,我不是上你家偷的,是不是啊”。民警继续发问:“这锁是你后加上的?”大爷拍胸脯道:“那可不!”“这车是我捡的!锁上怕人偷,你们倒把我好心当驴肝肺!”看到监控后,大爷瞬间泄了气,扯着民警衣袖告饶:“兄弟,饶了老头子吧...六十多岁的人了,不演了。”   据悉,67岁崔大爷(化名)在社区公园溜达时,注意到一棵老槐树下锁着一辆半新的山地自行车。   在附近徘徊了约二十分钟也没见人来,他嘀咕着“这谁这么粗心”,便用自带的工具剪断了车锁,推着车准备离开。   刚走到巷口,巡逻民警李警官(化名)便拦住了他。   “大爷,这车挺精神,您的?”李警官目光敏锐。   崔大爷脖子一梗:“咋了?你还了不得了你!我溜达碍着谁了?”   “大爷您别了不得了,我是派出所民警,请配合工作。”李警官亮明证件。   “民警不民警不碍事!”崔大爷声音陡然拔高,引得几个路人侧目,“这车是我捡来的!又不是上你家偷的,是不是啊?我怕别人骑走糟蹋了,好心锁上还成罪过了? 你们这是把我好意当驴肝肺!”他越说越激动,花白的胡须微微颤抖。   李警官冷静追问:“您意思是,这锁是您自己后上的?”   “那可不!”崔大爷理直气壮,“怕丢了呗!”   然而到了派出所,面对监控录像里清晰显示他剪锁推车的画面,崔大爷像泄了气的皮球,颓然瘫坐在椅子上,对着年轻的李警官低声下气:“警官兄弟...我...我不演了。饶了我这老头子行不?六十多岁的人了,黄土埋半截,还能有啥新鲜的...”   他双手局促地搓着衣角,与街头的强硬判若两人。   有人说,崔大爷也没什么坏心思,可能真以为是没有人的山地车,顺手就想拿走,也没啥损失,不至于违法犯罪。   那么,崔大爷取得山地自行车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被定性为“拾得遗失物”的善意行为,还是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在北京地区为2000元。   崔大爷自称“捡来的”、“怕丢了锁上”,试图将行为定性为拾得遗失物后的“善意保管”。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此提出了有力反驳。   本案中,自行车本来就是上锁的,这说明自行车压根不是遗失物,而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这个“上锁”的行为,是向外界发出的一个极其明确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信号:“这辆车有主人。”   车主只是临时离开,如去洗手间,时间短暂且有明确返回意图。自行车锁在原地,处于一个相对特定的位置,车主对其的占有并未中断。崔大爷看到车锁着,就应该意识到这车有主且主人会回来。   崔大爷的行为是典型的“窃取”,远超“临时保管”。崔大爷不是看到一辆没锁的车,或者一辆倒在路边看起来被遗弃的车。他是主动使用工具破坏了车主设置的、用于保护其财产权的锁具。这个行为本身就直接、粗暴地侵犯了车主对自行车的占有和控制权,强行打破了法律所保护的那个“占有状态”。这绝不是“捡拾”遗失物应有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怕别人骑走”的临时保管,最合理且合法的做法是什么?是留在原地,或者报警或联系物业寻找失主。然而,崔大爷选择了将车推离发现地点,并加装上自己的锁具。   这一系列动作清晰地表明,崔大爷的目的不是暂时看管,等待主人回来,而是要排除原车主对财物的占有,将自行车完全置于自己的独立控制之下,明显属于非法占有。   因此,崔大爷的行为已经属于盗窃行为,如山地车市场价达到2000元以上价值,则可以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车辆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无法追究刑责,但崔大爷的行为至少属于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崔大爷面对民警的质询,始终不认罚,态度比较恶劣,主观恶性强,虽及时发现,未导致财产损失,不构成情节较重,但也可以在5天至10天之间处行政拘留,并最高罚款500元。   有人说,崔大爷年龄比较大,是不是可以免予处罚呢?   答案当然是,不能。   在法律上,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只有70周岁以上的,才可以免予拘留处罚,也不是可以免予所有处罚。何况崔大爷才67岁呢,未达免责标准。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