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二婚丈夫在一起37年,双方和前任都生有子女,原子女跟随前任生活,两人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一直以来都是各管各的钱,费用AA。晚年女子身体频繁出现状况,女子丈夫认为:妻子和前夫生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应该分摊医疗费用。可老太的子女却说:母亲跟继父共同生活多年,继父一家应当照顾母亲。女子去世后,男子说自己年岁已高,无力操办后事,男子子女也不闻不问,女子娘家人和子女气势汹汹的赶到男子家,要求男子先处理后事,再分遗产,双方发生冲突报警,结局让人意外。
7月7日,环球网报道了一起再婚37年的老夫妻,因一方离世,引发家庭矛盾的案例,引发大家对家庭责任和遗产继承的诸多深入思考。
1988年,冯女士跟小自己7岁的张先生登记结婚,在这之前,两人都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且各自跟前任都生有子女。
婚后,夫妻二人经济上互不干涉,一直保持着AA制的生活模式,日子过的也算平稳。
2025年,冯女士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多次住院治疗,双方的矛盾也出来了。
冯女士入院治疗后,张先生认为自己和妻子经济独立,妻子和前夫生的子女,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应当分摊一部分费用。
当张先生把这个想法告诉冯女士的子女时,却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
冯女士的子女表示:母亲离婚后,并未跟他们居住生活,而是一直跟继父在一起,夫妻之间本就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继父及其家人理应照顾母亲,母亲住院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继父来出。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分歧由此产生。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2025年6月24日,冯女士因病去世。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矛盾进一步激化。
79岁的张先生,本就身体虚弱,又因妻子的离世悲伤过度,无力操办后事。
张先生的子女跟继母本就没什么感情,对老人的身后事也是不闻不问,这就导致冯女士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无人处置。
这一场景,实在是令人心酸。
当天晚上,冯女士的娘家人及其子女风风火火地赶到张先生家,他们愤怒不已,要求张先生出面处理丧事,并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冯女士的娘家人和子女态度十分坚决,认为当务之急是先办丧事,让冯女士入土为安,财产分配的问题可以之后再谈。
可张先生及其家人却有着不同的想法,他们觉得双方多年来经济独立,各管各的钱,如今冯女士离世,他们没有义务承担全部费用。
双方争执不休,从言语冲突,发展为了肢体推搡,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有人说:这两个家庭,但凡有个明白人,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丑事,在一起37年,即使是仇人也变为亲人了。
冯女士和张先生共同生活了37年,这份感情应该是深厚的,在冯女士生病和离世后,张先生和冯女士的子女本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妥善处理后事。可双方却因为经济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消除。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都应当在父母年老、患病等需要赡养的情况下,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即使冯女士未跟子女居住生活,但是其子女仍负有赡养她的法定义务。
2、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在经济上相互供养,在生活上相互扶助。
尽管冯女士和张先生婚后经济独立,但是到了晚年,冯女士患病,需要花钱看病时,张先生对妻子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3、哪些人对冯女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呢?
《民法典》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张先生作为冯女士的配偶,冯女士的子女作为她的亲生子女,在冯女士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冯女士的遗产。
最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冯女士的子女负责操办老人身后事,张先生一次性给对方40000元,对方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信源:环球网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