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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肖某某、黄某某,不准离婚

12月19日, 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离婚案例:一对夫妻均同意离婚,但双方都不同意抚养确诊孤独症的女儿,最终法院

12月19日, 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离婚案例:一对夫妻均同意离婚,但双方都不同意抚养确诊孤独症的女儿,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身心存在障碍、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被告肖某某于201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25年3月,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双方2016年生育一儿,2018年生育一女,儿子就读小学二年级,女儿因确诊孤独症,至今还在读幼儿园,且需要有人陪伴及陪同进行康复治疗。经询问,原告黄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都表示仅同意抚养儿子,不同意抚养女儿。

裁判结果

判决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法官说法

婚姻的自由,不能以未成年人权益的沦陷为代价。本案中,虽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却出现了令人痛心的局面:双方均拒绝抚养患有孤独症的女儿。考虑到女儿所患的孤独症需要父母的陪伴及陪同治疗,如未能在妥善处理其抚养问题之前准许双方离婚,无疑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故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为督促双方切实履行职责,法院还给双方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特别强调双方即使感情不和,也应先行处理好子女抚养安排,切实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近日,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了解欣欣的生活和康复情况。欣欣如今已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定期接受专业的康复训练,爸爸妈妈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会和欣欣视频通话,每个月还会约定好时间回家陪伴欣欣。欣欣也渐渐学会了表达简单的需求,脸上笑容也变多了。那份曾险些丢失的亲情,在法律的唤醒与责任的回归中,重新找到了联结的方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6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农家女》

监制/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