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件法律实务要点全解析

上头期不迷惑 1周前 (03-12) 阅读数 0 #推荐
管辖权问题1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是涉外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法律适用问题

离婚问题: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即在中国法院起诉,就适用中国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判定是否准许离婚。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证据问题

若在中国法院起诉,涉及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应该进行公证和认证。例如,国外形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亲子关系证明等都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送达问题

送达程序较为复杂,包括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实践中,外交送达是常见方式,但如果被告所在国家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送达过程通常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且送达成功率较低,加上文书翻译等前期工作,会大大拉长案件审理时间。

财产分割问题

境外财产处理:财产分割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无共同居所地时适用国籍国法律。国内法院一般不承认海外财产判决,若双方能提供明确的财产证明材料和分割意见,中国法院可以对境外财产一并处理,但通常较为复杂。为避免纠纷,建议提前做财产公证,或通过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执行问题:跨境财产分割判决的执行依赖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复杂且耗时长。

子女抚养权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判决通常优先适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经济能力、文化背景等综合判定。由于涉外探视权执行难,建议对探视时间、接送方式等细节进行书面约定。

程序时间问题1

涉外婚姻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国外一方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整个案件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外相关手续的办理速度,国内通常一个月足够,若国外手续顺利,三个月内可解决。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一审下来至少八个月以上。

公证认证问题

涉及涉外的委托书、境外形成的证据等通常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以及中国使领馆认证,缺一无效。例如,国外一方委托国内律师的授权书,就需要经过这样的双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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