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 36 岁的离异房产女销售打顺风车拼车,认识了 23 岁的退伍小伙。得知对方是拆迁户、名下房产价值千万,女销售展开热烈追求,小伙没恋爱经验,误以为遇上知心人了,两人十个月后闪婚。婚后,女销售以女儿上好学校为由,哄着小伙把房产 99% 的份额过户到自己名下。谁知,共同生活仅半年,女销售便搬离并起诉离婚。婚离干净了,她转身拿着房产证起诉小伙,要求分走近千万元房款。小伙事后认为当初过户是出于对方关于孩子入学的承诺,双方就此产生巨大财产争议。法院这样判决。
2006年,曹某当时约11岁,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案涉房屋属于安置所得,最初登记在曹某和父母三人名下,并长期作为家庭主要住房。诉讼中,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9752920元。
2018年3月,1982年出生的赵某与1995年出生的曹某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生活;曹某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相识约一个月后双方确定关系,2019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仍分别住在父母家,也没有共同子女。
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订赠与合同,把各自持有的房屋产权明确赠与曹某个人。4天后的7月17日,曹某又把房屋登记为赵某占99%、曹某占1%。赵某支付119371.43元过户税费。曹某后来在诉讼中称,赵某为女儿入学和迁户口提出希望拥有房屋份额,办理登记时曹某未经慎重考虑,同意了99%。
直到2019年底,两人才在外租房共同居住,2020年6月已经分居,实际共同生活约半年。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予支持。2022年2月,赵某再次起诉,双方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两次离婚程序均未处理这套房屋。
2022年12月,赵某依据不动产权证上的99%份额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房屋。争议由此集中到一个问题,登记99%,离婚后是否就必然取得99%的房屋利益?
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向赵某支付50万元折价款。赵某上诉后,案件又遇到新的法律节点。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第五条明确,夫妻一方把个人房屋转到配偶名下,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家庭贡献和房屋价格等因素处理,并非只看登记比例。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同时考虑曹某已经完成产权处分,赵某确实支付了11万余元税费,因此确定50万元补偿。
2026年9月1日,这起案件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6-07-2-015-001。最高法2025年公布的另一案例也提供了参照。崔某某与陈某某婚姻持续十余年,价值600万元的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最终房屋仍归原产权人,另一方获得120万元补偿。两案放在一起可以看到,婚姻时间、财产来源和家庭贡献都会影响处理结果。
曹某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并不是简单比较谁得谁失。房产登记当然重要,但家庭财产纠纷不能只做比例计算。法院还会审查房屋从哪里来、夫妻共同生活多久、是否有共同子女、双方对家庭作出什么贡献。99%的登记份额最终没有直接转化为99%的房屋价值,原因就在这些具体事实之中。
信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