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已婚驾校女教练与男子长期保持暧昧关系,一日其丈夫在驾校考场撞见二人,上前理论时被妻子和同事拉住,男子与丈夫发生肢体冲突,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男子上诉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被害人有过错、应认定自首,二审法院这么判。
龚某把正当防卫作为上诉理由时,争议不在张某有没有先冲动,而在龚某挥拳时,现实危险是否还存在。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刘某酒后与骑车的于海明发生冲突,随后从车内取出砍刀连续攻击,于海明夺刀后反击。
由于刘某仍有争抢砍刀并继续攻击的动作,办案机关认定危险尚未解除。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19日将该案列为第47号指导性案例。
这个细节放到天津案件里,差别很具体。参考案件记载,张某与龚某争执后,张某因薛婷介入发生肢体动作,随后薛婷从后方控制张某,同事迟某又拉住张某手臂。
等龚某继续击打张某面部时,张某已经受到两人限制。法院审查的重点因此变成,张某当时是否还能继续实施现实侵害。张某若已无法反抗,龚某再连续出拳,就难以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前提。张某最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龚某提出张某有过错,也不能只看谁先骂人、谁先动手。2015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翁某某故意伤害案涉及长期家暴背景下的防卫认定。
翁某某与胡某为夫妻,胡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胡某持拖把、衣架追打翁某某,翁某某持水果刀防卫,冲突中致胡某死亡。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认定翁某某防卫过当,胡某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报警、救治、如实供述、谅解等情节,判处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例说明:严重持续性家暴的不法侵害,和单纯婚外情现场言语争执,法律评价存在明显区别。
两个案件摆在一起,被害人过错就不是情绪判断。司法机关要看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冲突发生、升级产生实质作用。长期家暴、持续追打,与婚姻矛盾现场的言语冲突,法律评价并不相同。
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也要求结合案件起因、冲突升级责任、凶器和暴力强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自首问题同样卡在细节。龚某2025年9月23日接到警方电话后到案,本身并不能完成自首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要求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最高检公开研究也长期讨论电话通知到案问题,关键不是有没有走进派出所,而是到案后是否及时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龚某最初否认殴打,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承认拳击张某面部,因此电话到案与如实供述之间存在明显时间差。后来供述主要罪行,可以评价为坦白,但与自首并不是一回事。
龚某还质疑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一审刑期存在差距。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通常应当审查处理,但量刑建议并不替代法院裁判。
2020年11月,两高三部发布相关规范,明确量刑建议应说明依据,法院认为建议明显不当时可以依法处理。法院仍要把伤情、行为方式、前科情况、认罪阶段以及赔偿谅解等因素放在一起判断。
二审审查后,没有把张某现场的冲动直接认定为足以减轻龚某责任的被害人过错,也没有接受正当防卫和自首意见。
龚某在张某受到控制后继续击打面部,仍被评价为故意伤害。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信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