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女孩半夜不回家,父亲对她拳打脚踢,不料被一男子和朋友看到,男子上前阻止,女孩母亲说这是家务事,让他们离开,可小伙不听,继续阻止,父亲和男子吵了起来,男子二话不说,将女孩父亲摔倒了两次,父亲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男子被送上法院,一审判男子故意伤害罪,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但要赔偿父亲1564元医药费。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我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朱某女儿正值叛逆期,她半夜离家,朱某气急,当街对女儿拳打脚踢。
这时,刘某和朋友赵某刚好路过,俩人一看,路边有人殴打女孩,俩人立刻想上前制止。
朱某妻子拦住了二人,说这是家务事,让他俩离开,不要多管闲事。
可俩人看女孩被打,不愿意离开,朱某看见两人不肯走,更是气的火上浇油。
他放下女儿,走过来跟刘某和赵某理论,没说两句,双方吵了起来。
刘某二话不说,直接把朱某放倒,他想控制住朱某,却被朱某妻子拉开了。
可朱某不依不饶,爬起来还想继续,刘某急了,又一次把他摔倒在地。
这下坏事了,朱某摔倒后受伤,经过鉴定,朱某的伤情是轻伤二级。
经过调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刘某,检方建议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刘某9个月有期徒刑。
刘某急了,我明明是见义勇为,怎么可能可能会是犯罪?
辩护人也说了,刘某没有伤害朱某的意思,只是为了阻止他殴打孩子,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责任。
可一审认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刘某赔朱某1564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刘某最初制止朱某殴打女儿,的确是在弘扬正气。
但他后面却连续2次将朱某摔倒,导致了朱某的轻伤二级。
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对朱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制止的边界,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院考虑他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予处罚,只需要赔偿朱某的医药费。
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2026年5月,二审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有人说了,人家教育孩子,而且明确说是自己女儿,还把人家摔了2次,这个明摆着就是故意伤害。
也有人说,二审已经发回重审了,谁给你说殴 打 家庭成员不负法律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 G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的初衷是制止父亲朱某殴打孩子,属于做好事,但后续冲突升级,他两次主动把朱某摔倒,直接摔成了轻伤二级。
因此法院认定,朱某打孩子的行为已经减弱,刘某出手力度明显超标,超出了合理制止范围。
因此,一审认定刘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这条保护有前提,仅限合理救助行为,如果情绪上头就刻意动手伤人,那就不再属于免责范围。
也就说,法律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但绝不允许借救人的名义过 激 伤人。
重审将于8月18日开庭,结果如何,还需法院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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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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