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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聂女士带孩子开车去外地,途经洛阳服务区的时候,出了件让人膈应到骨子里的

河南郑州,聂女士带孩子开车去外地,途经洛阳服务区的时候,出了件让人膈应到骨子里的事。孩子急着上厕所,一路小跑就冲了进去,兜里还揣着过年亲戚给的1255元压岁钱红包,聂女士想提醒孩子把钱放车里,都没赶上。 事情发生在2月22日,当时,也就几分钟的功夫,孩子上完厕所出来,一摸口袋脸都白了。红包没了,那可是他攒着想买玩具、交学费的压岁钱,当场带着哭腔拉着聂女士的手,一遍遍地说钱丢了。 聂女士看着孩子着急的样子,心里也揪得慌。母子俩沿着停车的地方到厕所的小路,来来回回找了好几遍,草丛里、地面缝隙都瞅遍了,连红包的影子都没见着。 就在两人快要绝望的时候,聂女士突然想起,车上装了行车记录仪,说不定能拍到点什么。她赶紧回到车上,点开记录仪回放,一幕让她火冒三丈的画面出现了。 画面里,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看着年纪得有四十多岁,路过那片区域时,瞥见了地上的红包。他没有第一时间捡起来喊人,反而先抬脚踩了上去,左右张望了一圈,确认没人注意自己,才赶紧弯腰把红包捡起来,塞进口袋,快步离开了现场。 那动作,娴熟得让人怀疑他不是第一次这么做。聂女士越看越气,孩子的压岁钱,都是长辈的心意,这男子看着人模狗样的,咋就干出这么没底线的事? 她当即就报了警,把行车记录仪里的画面交给了民警,也发了网上,希望网友们能帮忙留意这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帮忙找回孩子的压岁钱。 有人说,捡来的钱不算偷,男子顶多是道德不好。可真的是这样吗?这男子踩红包、趁人不备捡走的行为,仅仅是没道德那么简单吗?他的行为,到底触没触犯法律?孩子的压岁钱,还能找回来吗? 第一,男子的行为涉嫌侵占遗忘物,违反了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里要注意,孩子的红包掉在服务区地面,属于遗忘物,不是无主物。男子明明看到了红包,知道这是别人丢的,没有通知权利人,也没有交给服务区工作人员或民警,反而趁没人捡走,明显违反了这条规定,必须返还红包里的1255元。 可能有人会说,我捡了东西不还,顶多被说几句,还能有啥后果?还真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男子如果把捡来的1255元花光了,无法返还,聂女士可以起诉他,要求他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肯定会支持聂女士,因为男子主观上就是故意捡走不返还,存在过错。 第二,男子的行为暂不构成盗窃罪,但已触碰法律红线。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男子是捡走遗忘物,不是秘密窃取孩子身上的红包,所以不构成盗窃,不用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他没事,民事责任跑不了,必须返还钱款,要是拒不返还,聂女士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补充一点,服务区属于公共场所,男子的行为不仅违法,更失德。孩子的压岁钱,承载的是长辈的心意,他趁孩子着急、没人注意,偷偷捡走,换位思考一下,要是他自己的孩子丢了压岁钱,急得直哭,他能不心疼吗? 不管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这男子都该主动站出来,把钱还给孩子,给孩子道个歉。别因为这一千多块钱,丢了自己的人品,还得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你们觉得这男子该全额返还孩子的压岁钱吗?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做么?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也帮忙转发,希望能让那名男子看到,早日归还孩子的压岁钱。

评论列表

夜~寂寞如雪
夜~寂寞如雪 1
2026-02-25 02:49
这是真的嘛?我大陕西怎么会有这种道德缺失之辈?我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