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刘女士和林某离婚后,女儿查账发现,林某和刘女士的表妹白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生了一个女儿,林某还给白某转账380多万,不仅负担她的生活费,还资助她买房。刘女士气愤之下起诉白某,要求她返还全部款项。然而,表妹却说,这事刘女士早就知道了,自己和林某在一起,还是刘女士撮合的。 据红星新闻、浪涨新闻报道,林某和刘女士结婚多年,二人育有两个女儿。 刘女士和林某在海南打拼,挣下了丰厚的家产。 后来,刘女士亲姨妈家的表妹白某投奔过来,在林某的公司任职。 可刘女士没想到,接纳表妹,竟然是引狼入室。 原来,白某来后,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竟然和林某混在了一起。 刘女士深受打击,多次和林某吵架并提出离婚,但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刘女士最后并没有离。 刘女士深知,林某赚钱能力出众,自己就算离婚,也不一定能找到比他更好的,自己如果走了,正好给了白某上位的机会。 于是,刘女士要求林某辞退白某,并和她断绝关系。 谁知,关系没断了,白某却说她怀孕了。十月怀胎,白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心心。 心心出生后,刘女士心灰意冷,再次向林某提出了离婚。 但是,林某并不愿意离婚,为了挽回妻子的心,2002年,林某叫来了丈母娘和白某的母亲,在她们的见证下,和白某断绝了关系。 刘女士为了两个年幼的女儿,再次原谅了林某。 转眼就是20年过去,刘女士和林某的感情还是走到了尽头。2022年,刘女士和林某离婚了。 2023年,刘女士和林某的女儿查账时发现,林某在2010年到2022年的12月期间,竟然一直在给白某转账,先后转了380多万。 2024年11月,刘女士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后,将白某和林某起诉了。 刘女士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林某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白某转账 380 多万,该款项属于林某和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侵犯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林某与白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白某,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刘女士要求确认林某的赠予行为无效,并要求白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80万余元。 但是,白某却说,自己和林某在一起,就是刘女士撮合的。 白某还说,自己和林某断绝关系后,林某给自己钱,刘女士从始至终都知道这回事。 而且,林某给自己钱,不是为了维系和自己的关系,而是给她和女儿的生活开销。 所以,林某给自己钱,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对此,刘女士并不认可,如果白某和林某是自己撮合的,自己用得着再三闹离婚吗? 林某自己也承认,他给女儿的生活费,是另外支付的,给白某的这些钱,确实属于他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审认为,白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白某确实是刘女士介绍给林某认识的,刘女士还告诉白某,说林某很喜欢她。 后来,白某生下女儿心心,心心的户籍监护人也写的是刘女士的名字。 并且,两人聊天记录显示,刘女士在知道林某定期向白某支付生活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给她养老费的情况下,还劝白某要像一家人一样。 一审认为,刘女士明知林某给白某钱却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默许,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诉求。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刘女士的诉求到底有无依据? 刘女士为了维护婚姻和家庭,对林某有情人一事有所容忍,但容忍丈夫出轨,并不等同于允许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应当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林某给白某转账 380 多万,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不能仅凭刘女士未明确提出异议就认定为默许。 刘女士得知林某和白某的事后,曾多次和林某吵架并提出离婚,表明她对林某与白某的关系是不满和反对的。 而且,林某自己也承认给白某的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专门给女儿的生活费。 因此,刘女士的诉请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一审仅依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就认定刘女士默许林某的赠与行为,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林某在二审答辩中表示,当初是刘女士提出离婚,他才和白某断绝联系的,刘女士对这段关系一直持不赞成态度。 现在,他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恳请二审确认自己的赠予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确认自己的赠予无效。 目前,本案即将迎来二审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