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27日电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久科技、*ST恒久或公司)27日晚公告,公司财务造假被罚款800万元,董事长余荣清等同时被罚,余荣清还因市场禁入辞职。
具体看,2025年6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
江苏证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责任人方面,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
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2019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3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期定期报告。
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
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余荣清作为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知悉闽保信息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余荣清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林章威作为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林章威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ST恒久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7日收到公司董事长余荣清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收到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已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其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董事长的补选工作。
公告显示,余荣清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7年5月16日。余荣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公告披露日,余荣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42.05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2%;余荣清持有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88%股权,其通过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82%。
此外,*ST恒久27日晚还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1号)。
据上述警示函,兰山英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成员,朱雪珍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潘晓珍作为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议并签署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
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兰山英、朱雪珍、潘晓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洪涛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官网介绍,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专业研制、生产及销售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及多功能信息一体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中最为核心的光电转换及成像器件——激光光导鼓。
业绩方面,2025年一季度,公司营收3955.95万元,同比增长18.13%;归母净利润亏损473.49万元,同比减亏17.20%。二级市场上,*ST恒久27日收涨0.95%报4.26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