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喊捉贼!”重庆渝中,两男子入住酒店,深夜手机双双被盗。报警后,其中一男子为证清白,撬开行李箱让警方检查,结果却是在贼喊捉贼,反常举动引民警注意,经查罪魁祸首竟然就是他!
·案例·:第1眼新闻·
男子李某于朋友罗某二人是工友,认识多年的二人常年在一起打工,眼看就要·了,二人想着反正也没啥活,不如收拾好行李早点回家·。
事发前,二人从上班的地方收拾好行李,来到车站时已经天色已晚,由于没有合适的车票,二人决定在附近找一家小旅馆住一晚,第二天再坐合适的车次出发。
二人经过询问之后,找到一家价格比较合适,而且环境也还不错的小旅馆,办理好入住之后,晚上二人出去吃了一碗面,就回到宾馆躺下了,李某在玩了一会手机后,困意来袭准备睡觉,于是就将手机放在床头充电。
由于白天赶了一天的路,李某躺下之后很快就进入了深度睡眠,而此时罗某却并没有困意,他看到好友李某已经睡熟之后,自己没事干就边刷手机边要点根烟抽。
但罗某却发现烟已经抽完了,于是他准备拿着手机准备下楼买烟,而此时由于罗某一年到头,并未挣到太多钱,在看到李某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时,突然心生贪念。
看到好友李某已经打上呼噜睡得很香,他悄悄的将李某的手机拔下之后,带着自己的手机下楼了,但由于天色已晚不好出手。
罗某将两个手机关机后,将手机放在了一楼隐蔽的电表箱内,打算次日找机会拿走卖掉,一切做好后,罗某若无其事的回到了房间躺下睡觉。
次日一早,李某睡醒后发现床头的手机不见了,于是就把正在睡觉的罗某叫醒,而此时罗某也声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二人在屋内找了一番之后,并未找到手机的踪影。
于是二人来到宾馆的前台,要求查看监控,看看是否半夜有人进入房间内,但是经过宾馆老板调取监控后,发现一整晚二人的房间内并未进入第三人。
李某因为手机内有钱,而且也有重要信息,他特别着急,在找不到手机的时候,无奈之下,他只好借用前台的电话报了警。
辖区民警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在询问时,罗某为了自证清白,声称要打开自己的行李箱让民警检查,可是当民警想要查看行李箱时,罗某又声称忘记了密码。
可是为了自证清白,罗某使用撬棍暴力将行李箱撬开,但是整个过程很淡定,只有李某因丢了手机显得很焦虑,这一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认为既然房内通过监控显示,并没有进入第三人,那么罗某与李某之间必定有一个人在说谎。
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真相,民警只好将罗某、李某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最终罗某在民警的询问下心态崩了,承认了自己盗窃李某手机,并藏于一楼电表箱内的犯罪事实。
目前盗窃手机的罗某,被辖区警方依法采取刑事拘留,而李某的手机也被民警成功追回,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罗某见财起意的行为,涉嫌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罗某工作一年未赚到太多的钱,在看到李某的手机在床头充电时,突然见财起意,想要将李某的手机盗走卖掉换钱,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受损人李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取得的利益
2、罗某偷盗好友手机的行为,涉嫌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罗某见财起意将李某的手机偷走,虽然一部手机价值千元,可能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由于事后李某丢失的手机,成功被警方追回,并未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
可即便如此,罗某的行为依然已经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罗某是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罗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明知偷走好友的手机是犯法的行为,见财起意不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被警方识破,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所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