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病不是借口和理由!”江西庐山,一女子端起火锅汤泼向邻桌女子,把锅扔在地上就跑。被泼女子惊声尖叫。警方:曾有精神病史,与被泼女子不认识!
·案例·:今日关注·
夜色暗沉了下来,夏露看了看时间,扭动了一下酸胀的脖子。终于把手里的报表规整好了。看来这段时间不用再加班了。
想到此,夏露的心情不免轻松起来,脚步都变了轻快起来。看得出来,她想快点走出公司的大楼,去感受自由的空气。
连车都没开,直接留在了公司的停车场,沿着路边往回走。这份报表太重要了,最近一直在忙着报表的事,根本没有时间逛街。
心情不错,就想沿街逛逛,她还想碰碰运气,如果有好看的东西就买下来。
看到一家精品店不错,她准备进去看看,正好给孩子买点礼物。还没推门进去,突然闻到了一股火锅味,瞬间激起了她的味蕾。
本来已经在公司吃了晚饭,可火锅的香味真的是太诱人了,立马觉得肚子有些饿了,不由自主走向了火锅店。买礼物的时候早已经抛在了脑后。
这家火锅店是这条街的老店了,木质的桌子,配上复古的装修,给人一种很复古又很有情调的感觉。
一进门,就看到不少客人已经在享用美味了。看着其他桌上沸腾起来的火锅汤底,忍不住吞咽了一下口水。
服务员看到夏露进门,急忙迎了过来,给她找了一个空位。背后的桌子是一家三口,旁边桌的客人快要吃完了,环顾一周,夏露对这个位置很满意。
接过服务员给她的菜单看了起来,虽然只有她一个人,但她也想美美的搓一顿火锅,犒劳一下自己。
很快,就点好菜了,服务员接过菜单就去给她准备了。不得不说,这家店上餐真的是太快了,她刚拿出手机,服务员已经端着菜品和锅底过来了。
拿起小碗给自己调了一碗蘸料,鲜香麻辣的锅底,再配上独特的蘸料,一口下去,嘴巴和胃都得到了极大的满足。
她在大快朵颐享用火锅的时候,从外面进来一个女子。直接走向她旁边的桌子。夏露没有在意,毕竟旁边桌子的客人刚刚吃完,服务员正在收拾着。
还以为女子是要坐在她旁边的桌子吃饭,可女子的目的并不是吃饭,而是来侵害大家的。
女子趁着服务员擦桌子的空档,端起桌上的锅底,直接泼在了夏露的脸上。滚烫的火锅汤底全部泼在了她的脸上,顺势滑在了衣服上。
突如其来的伤害,脸上传来的刺痛,夏露疼的惊叫起来。捂着脸朝外面跑去。
夏露后面桌子的客人也遭殃了,身上和头上也被撒上热汤。泼汤女子做完这一切,将锅甩在地上,快步走出了火锅店。
服务员见状,急忙跑出去寻求帮助,并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了现场。通过监控确定了女子。
调查后得知,泼汤女子和夏露根本不认识,该女子曾经有精神病史,精神状况貌似不太正常,已经被送往医院。
这件事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很多人都在质疑,女子精神不正常,家属就这么放心让她一个人出来吗?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女子曾有精神病史,对于她的精神状况,家属应该有足够的了解。女子想出门时,应该有人陪同,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有家属陪同,既能保护女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避免女子在精神异常时,给他人带来损害。
2、女子的行为已经伤害到夏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女子无缘无故将火锅汤底泼向夏露,已经给夏露带来伤害。何况女子还是将火锅汤底泼在了夏露的脸上,给她带来的伤害是无法预估的。女子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3、对于夏露的赔偿,女子和家属都躲不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女子能够独自出现在火锅店,可以看出女子的精神问题是间歇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给夏露造成了伤害,其监护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女子名下有财产,可以先用女子的财产进行赔偿,如果女子没有财产,应当有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女子对夏露造成的伤害严重,女子还要面临相应的处罚。·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