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江苏南充,一陌生人持刀闯入女子家中,索要钱财。抢走700元后,威胁女子:报警捅死你全家!
·案例·:潇湘晨报·
自从那件事发生之后,晓君一听见敲门声,就觉得莫名恐慌,不敢靠近大门一步。更不敢随意开门。
晓君到底经历了什么呢?为何会给她留下这么严重的心理创伤呢?
晓君心情平复之后,在网上发布了一则内容,短时间内就炸了锅。好多人都担惊受怕。大白天都敢这样做,真的太可怕了!
据晓君表述:她住在当地一小区内,在上午9点多的时候,突然听到一个敲门声。
一般来敲门的,基本上都是熟人。晓君没有问是谁,也没有提前从猫眼看向外面,嘴里喊着:等会,就打开了门。
没曾想,打开门之后,看到门口站着一个陌生人,陌生的面孔从来没有见过。晓君刚准备开口问:你找谁。谁知,刚张开嘴,话还没有说出来,对方直接拿出了刀。
晓君急忙去扯门把手,想把门关住。可没想到,对方预判了她的动作,一只手就把门扯开了。另一只手直接跟上,把刀抵在了晓君的胸口。
对方步步紧逼,晓君只能被迫往后退着。直到退回屋内,对方一转手,就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威胁晓君:快!给我拿钱!
刀都架到脖子上了,晓君吓得瑟瑟发抖,腿脚软的已经站不稳了。从来没有想到,电视剧里的情节,会真真切切发生在自己身上。
已经慌了神,晓君根本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只怕对方对她下手,扑通一下就跪了下来,向对方求情:求求你放了我吧,我是真的没有现金。
对方似乎是奔着钱来的,没有看到钱,把刀死死的架在晓君的脖子上,晓君感觉脖子已经被划伤了,好像还在流血。
一边求饶,一边说着:我微信里还有700多元,都给你!
在对方的胁迫下,晓君拿住了自己的手机,想把全部的钱都给了他,放过自己。晓君一边转账,对方还一边威胁她:别耍花样,一分钱都不要留,否则一刀捅死你。
看着对方凶狠的样子,晓君哪敢不听,颤巍巍的拖着手机,将手机里的700多元,全部给了对方。
拿到了钱,对方的目的似乎是达到了,将刀子收了回来。晓君只能在心里默默祈祷着,对方拿了钱赶紧离开。
对方转身准备要走的时候,晓君真觉得松了一口气。然而,对方像是想到了什么,突然扭头拿着刀子指向她,威胁道:你要是报警了,捅死你全家!
凶狠的放下这些话,拿着钱扬长而去。看对方彻底离开,晓君急忙锁上门,一下子就瘫坐在地上,半天都回不过神。
心情稍稍平复一下,晓君拿出手机报了警。晓君担心周边的邻居也受到伤害,她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在了网上,提醒大家要注意安全,不要随便给陌生人开门。
相关人员联系到晓君,想证实此事,晓君也比较,事情是真的,人也已经被抓。
那么,这件事,站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陌生人被抓,也是咎由自取。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明可以靠双手赚钱,却非要用违法的手段来获取钱财。打工干戈,入室、持刀、抢劫,最后自抢劫了700多元,但性质已经构成严重,多半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靠劳动赚来的钱,花着也安心。违法得来的钱财,别说画得安不安心,也许花的机会都没有,就已经被抓了。
晓君遭遇抢劫后,并没有被威胁住,而是选择了报警,让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也为社会解决了一颗毒瘤。
2、陌生人持刀入室抢劫,已经涉嫌违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陌生人持刀进入晓君家里实施抢劫,性质上已经属于入室抢劫。拿着刀子威胁晓君,晓君疑似还被刀划伤,男子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到案后,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如果男子是入户盗窃700多元,也许只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就行。但他持刀入室抢劫,性质就变了。
3、抢走的700多元,陌生人要归还给晓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00多元算不上多,陌生人完全可以归还给晓君。如果涉案金额高,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严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补偿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