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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行驶证日期被改过,出事后保险公司拒赔

在浙江,从事网络主播的罗女士通过朋友购入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为确保行车保障,她随后花费三万多元为车辆购置了保险。不久后

在浙江,从事网络主播的罗女士通过朋友购入了一辆二手法拉利跑车。为确保行车保障,她随后花费三万多元为车辆购置了保险。不久后的一天,她驾驶这辆跑车驶上高速公路。当时天降小雨,路面湿滑,在一个弯道处,罗女士操作不慎导致车辆失控,猛烈撞向路边护栏。

事故造成车辆一侧严重损毁,所幸罗女士本人仅受惊吓,身体并无大碍。惊魂甫定后,她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联系了投保的保险公司。经定损,被撞坏的护栏赔偿很快处理完毕,但车辆本身的维修费用却高达上百万元。

就在罗女士等待保险理赔时,情况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对事故进行后续核查时提出异议,指出罗女士投保时提交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其注册登记日期与车辆档案中的实际日期存在不一致——复印件上的日期被提前了约一年。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罗女士可能涉嫌使用虚假材料投保,甚至质疑该起事故的真实性,表示将考虑以“诈保”为由报警处理。

这一说法让罗女士大为震惊。她回忆,当初购车后是通过中间人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了额外的代办费。自己将相关证件材料交给对方后,并未细究后续过程。为了弄清原委,罗女士在媒体协助下联系到了当时的几位经办人。链条中的一名代办刘某表示,自己只是将罗女士的行驶证复印件转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办理,否认擅自篡改证件信息。而业务员张某则称,自己仅依据收到的复印件内容录入系统,未与原证进行核对。

事件的核心矛盾由此凸显:一份关键信息被修改的行驶证复印件,究竟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罗女士坚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投保意愿真实,事故也属意外。她认为,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负有审核材料的义务,既然当时未能发现瑕疵并出具了保单,合同即告成立,事故发生后理应依约理赔。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合同的成立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罗女士作为投保人,其投保意图明确。若证件信息的篡改确系中间环节的代办人员所为,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受理时未履行审慎核对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以“材料不实”为由单方拒赔,在法律上可能难以获得完全支持。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在承担理赔责任后,可依法向存在过错的具体经办人员或代办方追偿。若查实代办人员存在故意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其本人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事件也折射出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潜藏的风险。对于投保人而言,选择正规渠道、亲自参与关键流程、仔细核对保单信息至关重要;对于保险机构,加强前端核保流程的严谨性与对合作方、业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样是防控风险、维护公司信誉与客户权益的根本。一场本可通过保险化解的意外损失,因流程中的瑕疵演变为复杂的纠纷,无疑给各方都带来了深刻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