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次在图书馆自习室内的短暂接触,让福建男子尤某被认定“猥亵他人”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他坚称自己与对方早已认识,行为只是“交友示好”,并未使用任何暴力、威胁手段。一审法院曾撤销处罚,认定公安机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但二审、再审却相继改判,维持了拘留决定。尤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质疑二审程序违法,并指出将刑法“违背妇女意志”概念套用于行政处罚,属于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本文基于公开司法文书,还原这起引发法律界讨论的“摸腿案”全过程。
1. 事件还原:自习室内的一次“触碰”
2022年7月13日下午,福州市鼓楼区省少儿图书馆一层24小时自习室内,尤某与柳某相遇。据公安机关调查,尤某坐在柳某右侧座位,期间先用手触摸柳某右手臂,询问其毛孔粗糙原因,柳某回应系蚊虫叮咬。随后,尤某又用手触摸柳某露在外侧的大腿,柳某当场质问“干嘛”并挪动位置,后向图书馆保安求助并报警。
当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东街派出所出警,对尤某、柳某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
2. 行政处罚:拘留十日,认定“猥亵陌生女子”
2022年7月14日,鼓楼公安分局作出鼓公(东街)行罚决字0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尤某“在公共场所为满足个人性冲动对陌生女子柳某采取抚摸其手臂、大腿的方式进行猥亵”,且尤某曾于2010年因使用伪造证件被行政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决定对尤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3. 尤某的核心抗辩:双方认识,行为不构成猥亵
尤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在诉状中提出两点核心抗辩:
其一,双方并非“陌生人”。 尤某称,他与柳某于2022年3月在省少儿图书馆互相添加微信,有过聊天记录,案发当天双方还打了招呼、有交流,属于认识关系,公安机关认定“陌生女子”与事实不符。
其二,行为不构成“猥亵”。 尤某认为,其触碰手臂、大腿的行为是“传达暧昧之情”,是对男女朋友关系界定不清而“一时冲动”,并非出于性满足目的,主观上不具有猥亵故意。他还指出,在派出所制作的笔录系在“弱势群体没有办法情况下”签字,违背其真实意愿。
4. 一审法院:撤销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2022年,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尤某主张,撤销了鼓楼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一审法院认定两处关键问题:
事实认定不清。 法院指出,在案证据证实尤某与柳某互为微信好友,有过聊天,柳某在调查笔录中亦陈述“在少图有偶遇过他两三次,我最多就是跟他点个头……”,当日双方遇见时还打了招呼,不符合“陌生”所指的“事先不知道、没有听说或没有看见过”的关系,故处罚决定认定“对陌生女子实施猥亵”属事实不清。
程序违法。 法院查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但向尤某宣告并送达时间却为2022年7月13日,且未按规定将处罚情况通知尤某家属,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后,鼓楼公安分局及柳某均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二审逆转:维持处罚,认定“是否认识不影响猥亵成立”
2023年5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尤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与一审截然相反:
关于事实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双方是否相识,尤某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意志对异性进行不当碰触,且碰触部位涉及裸露的大腿,其行为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尤某与柳某是否“认识”,不影响猥亵行为的认定。
关于程序问题。 二审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的解释:尤某于7月13日被传唤,询问持续至7月14日凌晨0时15分,其在凌晨时段签署文书时将日期误写为13日;关于未通知家属,公安机关称尤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我不想通知我的家属”并拒绝提供联系方式。尤某对此强烈反驳,称公安机关“压根就没有让我打电话通知家属”,所谓“拒绝通知”系公安机关胡编乱造。
关于证据问题。 尤某指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供的视频资料只有短短的一分多钟,证据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原告不予认可。
6. 再审申请被驳:高院重申“认识与否不影响定性”
尤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福建高院作出(2023)闽行申77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福建高院在裁定中进一步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猥亵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真实意志实施了猥亵行为,至于双方是否认识,不影响猥亵行为的认定。公安机关取得的尤某陈述、柳某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证实尤某违背柳某意志,故意触摸其手臂及大腿敏感部位。尤某主张其行为系“交友”意图不构成猥亵的理由不能成立。
7. 尤某提出的程序异议:二审违法、陈述申辩权被剥夺
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尤某提出了多项程序异议,直指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询问笔录制作人员问题。 尤某称,在东街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时,仅有一名民警在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
陈述、申辩权利未保障。 尤某称,民警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仅指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名处说“在这里签名,写上不陈述、不申辩”,实质上剥夺了其陈述、申辩权。
送达程序问题。 尤某称,其于7月13日签字,但纸质处罚决定书是一周后自行到派出所领取的,公安机关未主动送达。
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尤某指出,2023年4月27日二审网络视频开庭前,法院未通知其提交证据,二审过程中压根就没有提交过任何新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二审开庭时审判长未出庭,公安机关经办民警也未出庭。
对于上述程序异议,福建省高院在再审裁定中仅以“二审依法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安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未予采纳。
8. 核心法律争议:用刑法“违背妇女意志”套用行政处罚
尤某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了一项核心法律质疑: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概念,错误地套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尤某指出,“违背妇女意志”是刑法中强奸罪的主观要件,通常需要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而在本案中,其在自习室内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胁迫行为,仅仅是短暂的触碰。二审、再审法院将刑事处罚的认定标准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用刑事处罚代替行政处罚”,超越了法律范畴。
尤某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猥亵”与刑法中的“猥亵犯罪”应有不同认定标准,不能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生搬硬套至行政违法认定中。这一法律适用错误,直接导致其被错误处罚。
9. 同类案件对比:另案曾因“触碰”被撤销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尤某在再审申请书中附上了另一份司法判例——(2020)闽0302行初126号行政判决书。在该案中,方某因“触碰”女子右大腿外侧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方某的动作系“短促的伸缩手”,认定为“触碰”而非“抠摸、搂抱”等猥亵行为特征,最终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了行政处罚。
该判例在尤某案中未能被二审及再审法院采纳。尤某认为,两案行为性质高度相似,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司法裁判标准存在不一致。
结语
从一审撤销到二审改判,再到再审驳回,尤某案完整走过了行政诉讼的三级审查程序。本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猥亵”认定,是否应当参照刑法“违背妇女意志”且需暴力、胁迫手段的标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二审举证权等程序权利如何得到切实保障?
尤某坚持认为,其在自习室内没有使用任何暴力、威胁、胁迫手段,二审、再审法院用刑法概念替代行政处罚认定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目前,尤某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的最终走向,或将对类似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2023)闽行申776号裁定,简直是现代版岳飞之莫须有重演,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年秦桧对岳飞说:我说你犯什么罪,你就犯什么罪,大宋的法律由我秦桧来写,你岳飞只是一枚棋子,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天下大乱。(2023)闽行申776号裁定,还要让历史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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