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 44 岁独居男子病重昏迷,在 ICU 治疗半个月未苏醒。男子母亲无力承担医疗费,希望查询并支取儿子存款用于救治,却被告知她并非男子监护人,没有处置权限。
母亲先后向居委会、派出所求助,多次奔走,基层工作人员表示很少遇到同类情况,暂时没有处理方案,母亲无奈求助媒体。
事情很快出现了新的进展。2026年6月26日,毛先生72岁的母亲来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此时,毛先生已经因突发疾病接受手术,术后第三天又因多脏器感染衰竭进入ICU,持续昏迷。
此前治疗费用已经达到14万元左右,而且毛先生多年没有缴纳社保,相关费用需要自费承担。老人最急着解决的,不是继承,也不是分配财产,而是取得一个能够代表毛先生处理财产和医疗事务的合法身份。
法院受理后没有直接凭母子关系作出认定,而是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毛先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并不复杂。成年人平时拥有独立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亲属关系不能自动替代本人授权。
可一旦成年人因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需要依法确认行为能力状态,再确定谁来履行监护职责。这个程序多了一道确认,也同时保护了毛先生的治疗需要和个人财产安全。
就在鉴定推进期间,一个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也能说明为什么提前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结果。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杨某没有子女,配偶去世后主要由配偶的侄子卢某照顾。
杨某意识清楚时,已经和卢某签订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卢某负责财产管理、养老和就医。
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出现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和意识障碍。法院结合医院诊断、鉴定意见、居委会意见以及此前的意定监护协议,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担任监护人。
毛先生此前没有做过这样的安排,所以只能在突发昏迷后补上司法确认程序。鉴定结果出来后,毛先生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6年7月3日下午,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当庭判决毛先生母亲担任监护人。
至此,老人获得了依法查询和管理毛先生财产的资格,相关资金可以用于毛先生本人救治。如需进一步处分其他财产,也必须以维护毛先生本人利益为前提,所得款项不能被监护人随意挪作别用。
这起案件之后,虹口区又把类似问题进一步细化。2026年9月1日,虹口区正式发布《虹口区居委会办理指定监护及紧急临时监护软法指引》等文件,回应居民突发失能后谁来处理紧急事项的问题。
指引把紧急医疗和重大财产处分分开处理。遇到居民突然失去意识、又暂时没有合适监护人时,居委会可依法启动临时监护。
处理紧急医疗救助签字、办理入院等必要事项;但涉及处分房产、提取大额存款,未经法院特别授权不能直接办理。
从6月26日申请立案,到7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再到9月1日虹口区形成更具体的基层操作指引,毛先生的经历后来已经不只是一个家庭如何筹措医疗费的问题。
成年人独居、突发失能、无法表达真实意思时,医疗救治、监护资格和财产管理需要同时衔接。对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意定监护也并非老年人才需要考虑的安排。
提前明确可信任的监护人,可以在真正失去表达能力时减少临时寻找代理人的困难,同时让个人财产继续按照本人利益被管理和使用。
信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