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安徽广德一名男子走在路上随手捡了条手链,看着轻飘飘的像个不值钱的装饰货,自己也用不上,转身就扔回了路边,结果没过多久民警就找上了门,说那是失主花 2532 元买的足金转运珠,现在东西被他扔没了,要求全额赔偿。
男子当场就懵了,直呼自己冤枉:一没偷二没抢,也没想着占为己有,捡了不想要扔掉难道也不行?失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法院最后判下来,男子崩溃了!
在很多人的常识里,捡到东西要么占为己有,要么不想要就随手扔掉,天经地义,怎么还能让赔钱?又不是偷的抢的,凭什么要担责任?
杜某当初也是这么想的。事发那天他正常走路,在路边看见一条细细的手链,弯腰捡起来掂了掂、看了两眼,觉得就是个普通的装饰小玩意儿,款式也不好看,拿着还累赘,随手就又丢回了路边草丛里,整个过程也就十几秒,他转头就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根本没往心里去。
直到失主沈某报了警,民警通过监控锁定了他,杜某才知道自己随手一扔惹了麻烦,原来这条手链是沈某 2025 年 6 月花 2532 元买的足金转运珠,2 月 27 日在酒店门口弄丢了,直到 3 月 1 日才发现,赶紧报了警。
沈某手里有购物发票、佩戴照片,证据清清楚楚,说自己丢东西就够闹心了,捡到的人不还就算了,还给扔了,让她彻底找不回来,必须赔偿。
杜某却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他根本不知道是真金的,就是看着像假货才扔的,又没贪这点东西,凭什么要自己赔?
两人各说各的理,协商不成沈某直接起诉到了法院,杜某心里不服气,开庭都没去,可法院的判决直接给他上了一课。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之前,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杜某捡到手链后既不联系失主,也不交公安,随手丢弃导致财物彻底灭失,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 2532 元。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不是什么特例,《民法典》里写得明明白白,第 314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 316 条补充,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从你弯腰捡起别人东西的那一刻起,你就成了临时保管人,不管你想不想占为己有,都得看好了,弄丢了扔了,就得赔。
这里头有个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人觉得 “我没占为己有,我不贪心,就不该担责”。其实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占为己有是侵占他人财产,随手丢弃是损毁他人财产,本质上都是在处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甚至丢弃比占有更彻底,直接让失主永远失去了找回的可能。不能因为自己没捞到好处,就觉得自己没过错。
还有人说,照这么说那以后谁还敢捡东西?还真没人逼你捡,法律从来没要求路人必须捡遗失物,你完全可以假装没看见走过去,原地不动让东西留在那儿等失主自己回来找,一点责任都没有。
但只要你伸手捡了,就得承担对应的保管义务,觉得不值钱、不想担责任,最省事的做法就是别碰。要是已经捡了,又不想麻烦找失主,多跑几步送到附近派出所,也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件事:不是自己的东西,别随便碰,碰了就要负责,路上的东西,要么不捡,捡了就妥善处理,要么还给人家,要么交警察,千万别凭着自己的判断随手乱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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