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发现家里有陌生男子的牙刷,他怀疑妻子出轨,悄悄翻看停车场视频,果然有一男子跟妻子去他们度假屋过了一夜,为了抓到证据,男子想到了一个妙招,他远程控制家里的扫地机器人,终于拍摄到妻子跟一男子相拥在一起,甚至裸身走动。男子气得拿着视频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妻子和那情人赔偿男子50新台币,万万没想到,事后妻子不服,反告男子侵犯她的隐私权,起诉到法院,结局让人始料不及。
2021年,阿哲和小芸步入婚姻,二人平日里居住在新北,每到周末和节假日,就会去到桃园的度假屋休闲小住。
刚结婚那两年,夫妻俩日子过得和和美美,度假屋留下过不少两人开心相处的回忆,谁也没想到,这座用来放松的房子,最后会变成撕破婚姻的战场。
变故发生在2023年下半年。一次收拾桃园度假屋的时候,阿哲在卫生间,看见了一支不属于家里的男士牙刷。
他一开始还怀疑是不是自己放错,反复确认之后,这支牙刷既不是自己的,也不是妻子的私人物品,一股不安涌上心头。
从那之后,阿哲心里就埋下了怀疑的种子,他开始悄悄留意身边的蛛丝马迹。
后来翻看停车场的公共监控,画面让阿哲心里凉了半截,监控清清楚楚记录下,妻子和一名陌生男子一同回到度假屋,两人在这里过夜。
种种线索摆到眼前,阿哲心里已经猜到大概,可手里没有实打实的证据,光凭牙刷和停车场监控,没办法坐实妻子出轨的事实。
心里的猜忌日夜折磨着阿哲,他一心想要拿到能够证明妻子背叛婚姻的证据,思来想去,他盯上了度假屋里那台带摄像功能的扫地机器人。
这台设备平时用来打扫屋子,配套的手机APP可以远程操控,还能开启录像。就算人不在桃园,只要点开手机,就能远程启动机器,拍下屋内的画面。
之后趁着妻子带着外人待在度假屋的时候,阿哲在异地远程唤醒扫地机器人,悄悄打开了录像功能。
机器在房间里移动,摄像头完整记录下屋内发生的一切,视频拍到妻子和陌生男子亲密拥抱,甚至更换衣物、裸身走动的画面。
拿到这段录像,阿哲心里又愤怒又难受,他保存好视频,把妻子和这名陌生男子一起告上法院,想要为自己被伤害的婚姻讨个说法。
民事庭审当中,阿哲拿出扫地机器人录制的视频作为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影像虽然取证的方式存在争议,但是内容可以证实妻子确实存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最后判决妻子和这名陌生男子,连带向阿哲赔偿50万新台币。
拿到胜诉结果,阿哲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输掉民事官司的小芸,没有就此接受判决,反过来提起刑事诉讼,告丈夫故意偷拍,侵害自己的隐私权。
小芸提出,丈夫私自远程操控设备偷录自己的私密画面,自己完全不知道设备正在录像,属于恶意偷拍。
案件进入刑事审判,法庭的看法和民事案件完全不一样。
法官审理指出,扫地机器人的录像功能需要手动在APP点开,设备虽然会提示正在录像,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妻子知晓机器正在录制视频。
就算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份义务也不能成为随意偷录对方私密影像的理由。夫妻一方不能靠着怀疑对方出轨,就在私密空间,偷偷拍摄另一方的性隐私画面。
法院明确,隐私权的保护优先级要高于配偶权。婚姻里面想要取证确实很难,但取证必须选用对个人隐私伤害最小的合法手段,不能仅凭内心怀疑,就私自录制他人的私密活动。
阿哲为搜集出轨证据,刻意录下妻子裸露的私密影像,已经构成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最终被法院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可以缴纳罚金来替代牢狱服刑。
同一个视频,在民事官司里面帮阿哲拿到赔偿,可在刑事层面,却让他自己踩了法律红线。
在这里,我想说,哪怕是处理婚姻当中的背叛纠纷,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收集证据,追求真相的前提,是不能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
台湾《刑法》第319条之1第1项,条文内容是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照相、录影、电磁记录或其他科技方法摄录其性影像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丈夫没提前跟妻子说好,远程操控扫地机器人录下妻子裸露、亲密的画面,就算房子是他自己的,也属于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所以刑事上被判5个月,还可以交钱代替坐牢,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也不能直接用这种偷拍私密影像的手段取证。
台湾《民法》第184条第1项,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妻子和第三者的外遇行为,故意破坏别人婚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丈夫拿视频当证据,民事官司胜诉。
法院判两人连带赔50万新台币,这里要注意,同一个视频民事可以拿来证明受害,可取证手段本身违法,照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智慧生活报—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