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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甥带5人上门,对舅舅进行围殴,舅妈激愤之下,拿起一瓶强腐蚀性液体,直接

上海,一外甥带5人上门,对舅舅进行围殴,舅妈激愤之下,拿起一瓶强腐蚀性液体,直接泼向一男子,男子当即痛苦惨叫,连滚带爬逃跑,事后男子全身20%被烧伤,造成10级伤残,舅妈也被刑拘,可舅妈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2次判决亮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子昂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 年 7 月的傍晚,上海浦东新区一栋自建小楼里,饭菜的香气还飘在屋内,施女士一家四口刚围坐到餐桌旁,平静的日常就被一声剧烈的踹门声击碎。 铁门被强行踹开后,外甥蔡某带着五名陌生男子径直闯入,原本温馨的居家场景,瞬间被紧张与暴力笼罩。 这场冲突的根源,是家中老宅的拆迁款分配问题,施女士的丈夫与姐姐此前就两百余万元补偿款的归属多次争执,即便经过基层调解,矛盾也只是暂时搁置,并未真正化解。 一行人闯入后没有任何沟通,直接对施女士的丈夫实施围殴,施女士上前阻拦时也遭到殴打,鼻梁骨折、面部多处受伤,家中的老人和孩子也被控制住,无法脱身。 屋内空间狭小,外来人员人数占优,殴打行为持续发生,家人的安全处在紧迫的危险中。 施女士在慌乱与激愤中,随手抓起身边装有强腐蚀性液体的容器,朝着正在实施侵害的男子泼去,液体接触皮肤后迅速造成损伤,被泼中的男子当场发出痛苦的叫喊,随即连滚带爬地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该男子全身约 20% 面积烧伤,构成十级伤残,施女士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施女士的行为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受伤男子并未就此结束,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女士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女士使用腐蚀性液体防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防卫过当,判令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施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家人遭受非法侵入与暴力殴打时的自保行为,坚持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核查。 法院查明,蔡某纠集多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本身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同行人员虽未直接实施殴打,但参与控制施女士家人,属于共同不法侵害。 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持续性与暴力性,施女士身处家中,面对多人围殴与家人受困的紧急局面,没有时间与条件选择更缓和的防卫手段,其随手取用身边物品反击,是出于保护自身与家人安全的本能,防卫意图纯粹,没有报复或挑拨的主观故意。 法院同时认定,施女士在侵害人逃离后立即停止行为,防卫行为的强度与手段,均与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相适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一审判决未能完整考量侵害行为的整体性与紧迫性,适用法律存在偏差。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受伤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认定施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发生在家庭住宅内的防卫案件,历经两次审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二审判决立足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 充分尊重公民在住宅安宁与人身安全遭受紧迫侵害时的防卫权利,清晰界定了非法侵入与共同侵害的责任边界,也为同类涉家庭防卫、邻里冲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