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迟到,又突遭车祸,这两个场景叠加在一起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经贵港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何某入职贵港市某合作社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实习期为1个月,每天上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2时,14时至18时。工作期间,合作社没有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2年12月3日7时30分许,何某驾车行驶至临近上班地点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医嘱全休3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随后,何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合作社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作社认为,何某早上上班时间是7时30分至12时,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7时30分左右,此时应为何某上班时间,但其却未到达工作地点,不应认定为上下班过程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何某在合作社工作期间,上午上班时间为7时30分至12时。事故当天系何某的工作日,何某从家中出发前往合作社上班,于7时30分在临近上班地点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路段属于何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事故发生时间虽已到上班时间,但事故路段离合作社的距离不远,该时间属于何某前往合作社的合理时间。对于合作社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何某符合上述规定的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在受理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港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合作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贵港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时间范围,应包括正常通勤时间及其必要延伸。因个人原因导致迟到(如未及时起床、交通选择不当等)导致迟到,需判断延误是否超出合理限度。二是合理时间判断,即使职工上班迟到,只要行进路线符合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常规路线,或基于生活必需的其他合理路线,认可是为上下班途中。三是行动目的关联性,行程需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如迟到系因处理私人事务(如购物、访友等)导致的,可能中断上下班行为的连续性,进而否定其工伤属性。但若迟到仅为通勤过程中的时间偏差,未改变行为目的,则不影响认定。
劳动者在通勤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获取责任认定书,保留导航轨迹、交通票据、就医记录等,证明通勤关联性。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用人单位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应及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丧失权益。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若逾期未申请导致的工伤待遇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记者:梁家俊通讯员黎丹霞黄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