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告,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和托运含锂电池物品目录》。详情如下: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
《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和托运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和托运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本通告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有轨电车。我市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公示《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和托运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并依法承担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乘客应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运营企业应当拒绝其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日
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和托运含锂电池物品目录
1.电动代步工具,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残疾人本人使用的电动轮椅除外)。
2.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或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如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