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爷瞒着4个子女,把和去世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子里80%的房产份额,偷偷转给了再婚妻子,自己只留了20%,子女们得知后闹翻了天,觉得肯定是二婚妻子连哄带骗让父亲这么做的,对方根本不把他们几个继承人看在眼里!可再婚妻子却觉得,自己尽心尽力照顾丈夫20年,多分点房产怎么了?四兄妹不顾情面,直接在父亲去世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判决亮了。 老张名下的那套老房子,墙皮上还留着孩子们小时候画的涂鸦,阳台晾晒架是亡妻当年亲手装的 ,对四位子女来说,这不仅是房产,更是母亲留下的最后念想。 可母亲去世后,家人没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房子仍登记在老张名下,这份 “拖延”,成了后来矛盾的导火索。 老张再婚后,和新妻子刘女士悄悄办了房产变更登记:原本全归老张的房子,变成他占 20%、刘女士占 80%。 消息传到子女耳中,全家瞬间炸了锅,他们怎么也想不通,母亲留下的份额,怎么突然成了继母的 “大头”? 其实从法律上看,这套房子的性质很明确:它是老张和亡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属于她的 50% 份额,该由老张和四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占 10%),也就是说,未变更前,老张实际占 60%,子女共占 40%。 而老张和刘女士的变更登记,绕开了子女这四位 “隐性共有人”,这就触及了法律的关键边界。 《民法典》第 209 条虽规定 “不动产登记即生效”,但这不是 “万能挡箭牌”。 比如子女若能拿出证据,证明变更登记时父亲是在昏迷、被胁迫的状态下签的字,或是继母和父亲串通,隐瞒了 “房子有子女继承权” 的事实,法院就可能认定登记无效,把房子份额恢复到合法状态。 具体要找哪些证据?比如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当年的申请材料,看有没有子女的签字同意书。 查父亲当时的病历,看是否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甚至可以找邻居作证,证明那段时间父亲身体不好,常被继母 “看管”。 反过来,刘女士也不是没理由,如果她能拿出装修合同、物业费缴费记录,证明婚后出钱翻新了房子。 或是有邻居、护工作证,说她常年照顾老张的饮食起居,法院可能会考虑她的付出,判她获得一定补偿 , 但这和直接占 80% 是两回事,补偿通常是金钱,而非大幅分割房产份额。 老张未经四子女同意,擅自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给现任妻子刘女士,明显侵犯子女合法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定,两人该行为构成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对子女来说,维权得按步骤来。 第一步先去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当年变更登记的全部材料,看有没有漏洞,比如签名是不是伪造的、申请理由是不是 “赠与” 却没附赠与协议。 第二步把这些材料、母亲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都整理好,固定成证据。 第三步可以找律师写起诉状,向法院申请确认变更登记无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子被继母偷偷卖掉。 当然,诉讼不是唯一出路。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或者不想把家庭关系闹到无法挽回,子女也可以和继母协商:比如认可继母的部分付出,给她一笔补偿,让她把房产份额恢复到合理比例。 或是约定父亲去世后,房子按法定继承分割,继母在世时可继续居住。 说到底,房产登记虽有法律效力,但绝不是 “错了也不能改”。 对老张的子女来说,关键是抓紧时间找证据,既用法律维护母亲留下的遗产,也尽量给这个已经有裂痕的家庭,留一点沟通的余地 。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最终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信息来源: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