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71岁大爷历经三段婚姻,最让他警醒的是第三段,婚后仅两年,妻子刚落户广州就提离婚,并索要他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尽管大爷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仍判他分出5%的房产份额给对方。这场官司像一记重锤,大爷的子女基本在海外,只有小女儿在广州生活不易,连房子都没有。他猛然意识到,自己辛苦打拼的家底,未来可能因子女分散或女儿婚姻状况而旁落。于是,大爷写下遗嘱,将唯一的房产留给小女儿一人继承,且明确不作为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大爷感慨:“婚姻的现实我尝够了,不是不相信女婿,但也不想房子给别人。” 据金羊网8月7日报道,71岁的郑伯(化名)人生轨迹如同他布满皱纹的双手,曲折而深刻。 年轻时,他是厂里的技术骨干,与第一任妻子相濡以沫,育有两个儿子,那段时光平凡却温馨,直到病魔无情地带走了妻子。 中年时,孤独促使他开始了第二段婚姻,可惜性格问题最终让两人和平分手,没有子女。 步入晚年,渴望陪伴的他遇见了第三任妻子王女士。 这段被寄予晚年慰藉的“黄昏恋”,却成了郑伯财产安全的深刻教训,两人登记结婚时,郑伯已在拥有了一套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这是他安身立命的根本。 婚后,王女士将户口迁入广州,然而,就在落户手续办妥尚不足一月之际,王女士突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坚决要求分割郑伯这套婚前房产。 “那是我的房子啊!认识她之前就买好的!”郑伯在庭审中反复强调,困惑又愤怒。 然而,经过漫长而煎熬的三次诉讼拉锯,法院最终判决,郑伯需将房产产权的5%份额分割给王女士。 郑伯有些困惑,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定就雷打不动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郑伯的房子在结婚登记前已由其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其所有权本身,毋庸置疑属于郑伯个人。 但是,法院判决郑伯给予王女士5%的房产份额,其法律依据更可能指向的是对王女士的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而非直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尽管房产是郑伯个人财产,但王女士在短暂的婚姻存续期内,可能对房屋的维护、家庭生活有微薄贡献,法院或许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郑伯作为经济条件更好的一方,需给予适当帮助。 这场耗时耗力、伤财更伤心的离婚官司,如同一盆冷水浇醒了郑伯。 郑伯看着两个儿子在国外定居,只有小女儿李梅在广州成家,李梅生活不易,刚有了孩子,却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郑伯的三婚经历告诉他,婚姻很现实,遂决定写下遗嘱,将房子明确只由小女儿李梅继承。 郑伯强调:“我不是不相信我的女婿,但世事难料。我绝不愿看到自己辛苦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房子,未来因为各种原因,被分走不属于我女儿的部分。这房子,必须完完整整地留给她,这是她安身立命的基础!” 那么,郑伯指定由小女儿李梅继承的遗嘱是否能如其所愿呢?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郑伯作为房产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郑伯采用遗嘱处分的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所立遗嘱若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在其去世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郑伯特别担忧女儿未来可能的婚变风险,通过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李梅个人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这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不属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李梅日后离婚,该房产也无需被分割,切实保障了李梅及其孩子的权益。 但需注意的是,遗嘱继承并不能完全排除配偶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若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则相关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郑伯在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遗愿得以顺利实现。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