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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外汇局罚单统计(附典型案例)

2025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发布外汇违规罚单412张,罚没金额合计约4.52亿元,罚单数量与罚没金额同比均有较大增长。

(注:本文统计数据来源于“成方智汇”网站,统计口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罚单披露日期,统计区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25年上半年外汇违规处罚整体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共发布外汇违规行政处罚案例412个,相较于2024年上半年的369个,同比增长11.65%;2025年上半年罚没金额合计约4.52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的2.67亿元,同比增长69%。

一、月度统计

按罚单披露日期进行月度统计,二季度罚单数量明显高于一季度,其中4月和6月的罚单数量最多,分别为91个、97个,2月和3月的罚没金额最大,分别为1.32亿元、1.15亿元。

二、按被处罚对象统计

外汇违规罚单中的外汇市场主体可分为银行、非银企业、个人。

2025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发布的罚单中,71个罚单的被罚对象为银行,累计罚没3225.38万元;111张罚单被罚主体为非银企业,累计罚没20368.59万元;230张罚单被罚主体为个人,累计罚没21609.04万元。

三、按地区统计

2025年上半年外汇违规罚单中,江苏外汇局开出的罚单数量最多,共65例,处罚金额最大,合计14240.49万元。其次为广东、北京和深圳,分别开出罚单45例、35例、26例。

四、按处罚依据统计

2025年上半年外汇违规罚单,处罚依据主要集中在《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其中,第四十五条涉及案例205个,占比接近50%,其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涉及的案例较多。

大额罚单分析

2025年上半年,外汇局公布的罚单中罚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罚单共有9张,主要为企业罚单和个人罚单。

其中,全年最大的罚单开给了上海的企业—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违反规定汇入资金被罚没6758.92万元。

第二大的罚单开给了个人—山东崔**,因非法买卖外汇被罚3073.12万元。

第三大的罚单开给了个人—河北王**,罚没金额2473.78万元,违法事实为非法买卖外汇。

此外,分析这9条大额罚单的被罚理由发现,非法买卖外汇、违反规定汇入资金、非法套、非法结汇汇仍是监管大力打击的对象。

(注:个别案例2024年被处罚,2025年才在外汇局官网公开发布)

银行被罚原因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2025年上半年外汇违规重仓区主要集中于以下七类:

注:因为部分案例是一案多罚,但外汇局披露的罚单的罚款并未分开说明,因此统计每类处罚案件的累计罚没金额会重复计算,数据结果仅供参考。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34个)

筛选关键词:审查、审核、收结汇、收付汇、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经常项目付汇、售付汇、收汇

34个罚单,累计罚没2225.94万元

2012年货物贸易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改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管理方式。依法对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方面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银行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对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如下:

二、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17个)

筛选关键词: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违反规定办理售汇、结售汇、结汇、售汇

17个罚单,累计罚没1104.92万元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展业,可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证审查、客户声明等确认结售汇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违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案例详情如下:

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16个)

筛选关键词: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16个罚单,累计罚没861.99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也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案例详情如下: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个)

筛选关键词: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3个罚单,累计罚没305.86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案例详情如下

五、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3个)

筛选关键词: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3个罚单,累计罚没646.69万元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业务场景类型有多种,较为复杂,常见处罚原因包括: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21办理原则第1点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6.9审核原则第二项第1点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二款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一条“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注意事项1(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案例详情如下: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3例)

筛选关键词: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

3例罚单,累计罚没309.36万元

银行的社会责任除了要将展业三原则用到极致外,还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各种数据,包含结售汇、综合头寸、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个人外币现钞存取等,除此之外银行还应妥善保存相关材料,方便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案例详情如下:

七、违规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4条)

筛选关键词:资本金结汇

4个罚单,累计罚没199.27万元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使用其外汇资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案例详情如下:

此外,银行外汇违规原因还有违规办理个人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超限额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未按规定通过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委贷资金管理、境外个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未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账户等。

案例详情如下:

企业被罚原因分析

2025年上半年,非银企业的外汇处罚案例共计111个,罚没金额合计20368.59万元。其中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111家受罚对象均为一般性企业。

☆一般性企业被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7类:

此外,一般性企业外汇违规原因还有:非法套汇;违反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等。案例详情见文末附表。

个人被罚原因分析

2025年上半年,个人的处罚案例共计230条,合计罚没金额21609万元。

个人被罚的原因种类与企业类似,但个人被罚原因更加集中于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这类。

具体违规原因包括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逃汇、非法套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等。

其中,193条罚单是关于“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占比超八成。单条罚单罚没金额从几千到几千万不等,合计罚没19572万元。非法买卖外汇作为个人违规处罚重灾区,超千万的大额罚单有4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企业罚单详情

一、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二、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

三、非法结汇

四、违规汇入

五、逃汇

六、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八、其他

(转自:智汇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