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52岁女子赖某因对镇长吴某不满,在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辱骂视频,如“狼心狗肺用这么脏的水给人吃!”等,浏览量高达1.8万次。吴某报警后,赖某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赖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提建议、批评,行使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赖某多次公然辱骂吴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赖某的行为对吴某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了不良影响,其主张吴某应忍受、包容其违法行为,于法无据。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公民可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但需依规依法处理。赖某若需反映情况,应依法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不能以反映情况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警方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况,认定赖某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决定对赖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赖某的全部诉请。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不能以辱骂他人的违法方式维权,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