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相亲认识女子十多天,就支付35万元彩礼与其领证结婚了。婚后二人因

香橙国际说 2024-06-01 16:07:26

福建福州,一男子相亲认识女子十多天,就支付35万元彩礼与其领证结婚了。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分隔两地。可结婚两年后,女子却以男子未能同房、隐瞒身体疾病为由起诉离婚。男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部分彩礼,但女子却说一分钱都不会返还。

(来源:福建第一帮帮团、九派新闻)

两年前,陈先生相亲认识李女士(均为化名)后,对其一见钟情。随后二人在仅认识十来天的情况下,登记结婚,为此陈先生举债支付了35万元彩礼。

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导致长期分居、结婚两年时间,二人生活在一起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可没想到的是,近日陈先生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说,妻子李女士要与其离婚,理由是两人结婚两年时间,陈先生未能履行丈夫义务与其同房。即陈先生婚前故意隐瞒身体疾病,具有重大过错。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陈先生立即到医院检查身体。检查过后,医生说陈先生身体没问题,只是心理有问题。随后陈先生又找出妻子李女士的聊天记录。

陈先生与李女士的聊天记录显示,李女士曾在聊天记录中提到:“我也有点不喜欢男人、男人接触我,我心里会排斥、加上原本我也没有打算离婚的!”

见李女士态度如此坚决,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李女士返还部分彩礼,可李女士却明确表示拒绝。

陈先生还想挽救一下这段婚姻,于是找到岳父李大爷(化名)。李大爷表示,曾听女儿说,陈先生要想吃药物治疗身体。陈先生表示那是医生的建议,但其同时承认还未与妻子同房主要原因是心理有问题,可两人仅生活在一起不到一个月,不能证明什么。

虽然李大爷自称现在联系不上女儿,但其承诺会劝说女儿不要离婚,同时也承认彩礼一分不退不合理。

对于这个事情,网友们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登记结婚两年时间,还想退彩礼,不太现实,法院也不会支持;

也有人认为,不管是身体原因还是心理原因,陈先生未能履行丈夫义务是事实,李女士要求离婚是合理的,但彩礼一分都不退,那肯定说不过去。

还有网友认为,李女士自己也亲口承认“不喜欢男人、抗拒男人”。难道她就没有一点过错么?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大家应当先要明确一点,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简而言之,原则上,女方不能以结婚为借口,向男方索要钱财。

但如果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男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女方彩礼,法律不表示反对,但应当要有“规矩”。

其次,以前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主张离婚的,女方一般无需返还彩礼。

但现在不一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今年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上述《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只要属于上述情形时,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法院不会同意全额返还,需综合判断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二人登记结婚两年时间,但二人均承认生活在一起不到一个月且也未同房,因此陈先生主张返还部分彩礼的诉求,一般会获得支持。

再次,上述《规定》第4条同时还明确指出,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简而言之,即便当时给钱的男方父母、收钱的是女方父母,但只要给付的钱财是彩礼性质。男方父母可以是共同原告、女方父母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最后,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以主张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

这里所述的过错行为,不仅包括婚内出轨、同时还包括其他一切违法或侵害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现在的争议就在于,李女士认为陈先生隐瞒身体疾病导致未能与其同房,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过错行为;但陈先生也主张李女士“不喜欢男人、抗拒男人”,也存在问题,因此,陈先生主张双方都有过错。

可有网友认为,李女士承认原本没有打算结婚且也承认不喜欢男人、抗拒男人。那她为什么当时又要结婚呢?难道是为了35万彩礼?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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