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去娱乐,没想到碰着恶心事!”陕西西安,一男子带妻子孩子去汤泉洗浴,洗完澡后,三人在电玩室休息,男子睡醒后出去溜达,返回时发现,一20岁陌生男子在妻子跟前,男子问他干啥,那人也不回答,之后妻子告诉男子,她刚才被陌生男子给“猥亵”了,男子去调监控,工作人员拒绝,妻子报警:他碰我脚,我踹他一下,他又碰一下!1月31日晚上9点多点,刘先生带着老婆孩子,兴冲冲来到一家汤泉店洗浴。他们花了1200元买的套票,本来就想全家放松下,洗个澡再舒舒服服的休息一晚上。俩个人带着孩子,一家三口洗的特别的舒服,他们洗完之后,一看表已经快凌晨1点。三口人穿好了衣服,他们去餐厅垫了垫肚子,之后他们商量,打算找个房间休息。可是这时才发现,客人极多,休息室全部被占用,他们三口无处休息。刘先生一家兜兜转转,最后来到了2楼电玩室。那地方有30多的平米,就是用木板搭了个30厘米高的台子,台子上连枕头被子都没有。电玩室里装有三个电视,客人如果累了,就可以躺着休息。当天晚上,在这里休息的有五六个人,刘先生洗的累了,躺下就睡了过去。妻子孩子挨着他睡下,不大一会就进入了梦乡。刘先生一觉醒来发现已经凌晨5时50分,他睡意全消,起身就到大厅里溜达。谁知道7点多时,电话响了,是妻子要他赶快回去。刘先生听着妻子似乎非常的着急,他两步并作一步,迅速赶回了电玩室里。他回去后发现有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在妻子身边,刘先生问他干啥,那男子也不回答,问他咋了,他还是啥都不说。不大一会,刘先生孩子醒了,三口人起身回到了大厅,妻子这才说出了实情。妻子说刚才那个20多岁的男子“猥亵”她了。原来,6点50分左右,老婆正迷迷糊糊的似醒非醒,她突然感觉似乎有人故意碰她的脚。一开始她以为是谁不小心碰到,她下意识的还蹬了对方一下,没想到对方又碰了一次。妻子瞬间就完全醒了,那种故意触碰让她浑身发麻,瞬间心里恶心到了,她又害怕对方动粗,赶忙忍着给刘先生电话。没想到刘先生回来,那人还待着不走,刘先生问他,他还啥也不说。妻子怕起冲突,惊到自己的孩子,这才等到了大厅时才告诉了丈夫。刘先生顿时火冒三丈,扭头回去就质问男子,男子当时还没离开,刘先生一问,他说自己可能用腿碰了一下。刘先生拉着他要去调监控,可前台工作人员直接拒绝,说不能看监控。刘先生气的满脸通红,无奈之下,妻子报了警。很快民警来到了现场,了之后才调出监控,顺利把人控制住。可让刘先生寒心的是,从报警做笔录到后来离开店里,该洗浴店无任何人解释道歉。妻子一直在哭,可见被男子吓的不轻,她一想到当时的场景就浑身发抖。警方以“猥亵”立案。刘先生实在气不过联系记者求助,记者到洗浴店一看,店里宾客须知上写着凌晨2:00-6:00过夜加收30元,还要登记身份证。但刘先生买的套票没有过夜费,因此在店里并没有登记。当记者进去时,工作人员说他们店里不接受记者采访,如果想了解,请去派出所问。刘先生花钱购买服务,结果妻子被“猥亵”,店家连句抱歉都没有,这让刘先生实在想不通,妻子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店里一点同情心都没有?有人认为,碰一下脚就叫“猥亵”?那在这么逼仄的地方睡五六个人,又不分男女,又没有被子盖着,有时候翻个身都会触碰到手脚或者其他部位,这叫“猥亵”?小题大做!但也有人说,这男子就是不怀好意,报警当然是有必要的,再说还有视频,说不定那人都干了什么。“猥亵”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并侵犯了其x自主权或x羞耻心,而非仅仅依据身体接触的部位。在特定情境下违背他人意愿的身体接触,同样会构成“猥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陌生男子在对方已用脚蹬开示警后再次故意触碰,排除了无意触碰的可能,符合主观故意,已经涉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亵”,因此警方的立案处理没任何问题。洗浴店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管理休息区域、保障监控可用并配合调查、及时处置纠纷等。洗浴店未按宾客须知登记身份证、未收取过夜费却允许客人过夜,刘先生要求调取监控时工作人员拒绝,事后也未道歉,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洗浴店应对刘先生妻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对此,你怎么看?(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