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王女士夫妇刚签完一年合同、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租金搬进新家没几天,房东上门修电器时发现她已怀孕37周即将足月,竟以“借死不借生”的风俗为由要求一周内搬走。经社区调解房东虽同意续租,却拿出一份补充协议禁止她在屋内生产、坐月子、留宿月嫂,还要求预产期前30天提供月子中心订单。可如果房东一开始就忌讳孕妇,为什么签合同前不说清楚呢?
江苏南京,一对刚租下房子待产的夫妻,入住没几天,就因为女方怀孕,被房东要求一周之内搬走,依据只是民间流传的 “借死不借生” 风俗。事情经过社区调解之后,房东不再强硬赶人,却抛出一份约束重重的补充告知书,租客无法接受,整件租房纠纷最终走向另外一种结局。
事情要回溯到 2026 年 7 月,王女士和丈夫打算找一处稳定住房待产,通过中介相中了一套房屋。
双方谈妥之后,签下一年期的租赁合同,夫妻俩足额缴纳押金,同时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租金,约定 8 月 1 日正式搬进这套房子居住。
签合同的全过程,房东和中介都没有提过,房屋不适合孕妇居住,也没有写入任何和怀孕、生产相关的限制条款。夫妻俩原本计划安安稳稳在这里度过孕期,没有预料到矛盾来得十分突然。
可就在入住仅仅数日之后,房东上门处理房屋维修事宜。上门过程当中,房东得知王女士已经怀孕的情况。
得知租客怀孕之后,房东当场提出要求,让王女士一家必须在一周时间内从这套房子搬出去。房东给出的解释,是当地有 “借死不借生” 的民间忌讳,不愿意让租客在自家房屋里面生产坐月子。
王女士一方并不认可这个说法。租赁合同白纸黑字还在有效期内,按时交租,自身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再加上已经临近孕晚期,短时间内仓促搬家,现实层面压力很大,租客直接拒绝了房东限期搬离的要求。
双方各持立场,私下协商完全谈不拢,矛盾持续升级。王女士选择向属地社区求助,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希望能够继续履行这份租房合同,正常住到租期结束。
然而经过社区调解之后,事情出现第一次转折。房东放弃了一周之内强制搬离的要求,口头同意王女士可以继续在房子里居住。
可与此同时,房东单方面出具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给到王女士夫妇。这份文书里面写了多项硬性约束条件。
里面写明,租赁周期之内,不允许在这套房屋内生产、坐月子,不可以留宿月嫂以及月子护理人员。房屋内部也不能摆放月子医疗设备、产后康复器械类物品。
除此之外还附加要求,王女士需要在预产期前三十天,主动向房东报备待产、月子休养地点,还要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者其他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面对这份新增的告知书,王女士和丈夫感到十分意外。原本以为调解之后纠纷就此解决,没想到又多出一堆全新限制。夫妻俩认为,这些条款属于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不愿意签字确认这份补充告知书。
双方再度陷入僵持状态。主租赁合同已经生效,这份补充告知书是房东事后单方面拟定出来的,租客拥有拒绝签署的权利。
当地媒体就此事件咨询律师。律师公开的解读显示,现行法律当中,没有任何条文禁止公民在出租房屋内怀孕、生产、坐月子。怀孕生育属于普通人正常家庭生活范畴。
房东在原有合同之外,额外增加租客的义务,限制租客正常使用房屋,这样的要求本身没有法律支撑。如果房东执意以此为理由强行清退租客,属于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按照法律层面的解读,租客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主张退还全部押金以及还没有使用的剩余租金,同时可以向房东追责,索要对应的违约赔偿、搬家产生的相关损失。
可就在法律意见明晰之后,事情迎来第二次转折。王女士考量自身身体状况,不想继续陷入无休止的租房拉扯当中,没有选择继续留在这套房屋内僵持。
她没有逼迫房东必须完整履行一年租期,而是决定主动另外寻找住处,另行安排孕期居住问题。
经过进一步沟通协商,房东这边最终认可自身存在违约,同意向王女士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租客搬家产生的相关费用。
到目前为止,王女士已经完成搬家,找到了新的居住房屋。双方之间这起租房纠纷,以租客主动退租、房东赔付违约金与搬家费的方式处理完毕。
整件事件在网络传播之后,也引出不少讨论。一部分网友表示,民间风俗属于个人情感忌讳,内心有所顾虑可以理解。但房屋租赁依靠契约约束,个人忌讳不能直接推翻已经生效的租房合同。
也有另外一部分声音认为,房屋属于房东私人财产,房东心里有过不去的忌讳,不愿意接纳产妇入住,这种想法也应当被适度体谅。
律师也提到,如果房东本身对这类情况存在忌讳,合理的做法应当放在签订租房合同之前,提前把相关要求明确告知租客,双方达成一致之后,再把约定写进正式租赁合同当中。不能等到租客入住之后,才临时提出限制条件。
信息来源:龙头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