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亏了就报复!女子中介买了套二手房,拿到钥匙进门一股恶臭,发现吊顶床垫下塞满死鸡,原来是房主嫌卖亏了。
安徽合肥,5月11日,杨女士通过中介签下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屋内家电全部留下。
可交易还没走完,原房东就擅自拆走了家电。杨女士依据合同拒绝办理交房,对方这才不情愿把家电送回来。
但梁子已经结下,原房东私下认为房子卖亏了,自己装修、家电投入不少,怨气无处发泄。
7月初,杨女士拿到钥匙。推开门的瞬间,一股刺鼻的腐臭味扑面而来。通风多日臭味不散,更诡异的是客厅吊顶缝隙不断渗出暗红色血水,屋内苍蝇乱飞。
她找人撬开吊顶夹层,里面塞满腐烂发臭的死鸡。顺着气味排查全屋,吊灯空腔、主卧床垫底部、橱柜夹缝里,全藏着变质死鸡。
杨女士报警后,民警完整取证。可原房东始终拒接电话,上门也闭门不见,全盘否认。
中介明确表态:“如果觉得亏了可以不卖,卖了还做这种事挺不理解的。”
(一)民事侵权:污染他人财产,必须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房东在吊顶、床垫、吊灯等隐蔽处藏入腐烂死鸡,导致全屋软装与建材被严重污染,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全屋深度清洁消杀费、被污染建材更换费、房屋无法居住期间的租金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违约责任:先拆家电,后藏死鸡,双重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家电全留”,原房东擅自拆走——这是赤裸裸的违约。藏匿死鸡污染房屋,致使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同样构成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
(三)行政违法:明知污染拒不处理,警方可介入。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直接规定“藏死鸡”,但故意在他人房屋内放置腐烂物造成污染、拒不处理,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原房东在警方联系后拒不承认、拒绝沟通,这种态度本身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四)契约精神:签了字就得认。
中介的话一针见血:“如果觉得亏了可以不卖,卖了还做这种事挺不理解的。”
房子卖了、合同签了、户过了,房子就不再属于原房东。因为“觉得卖亏了”就藏死鸡报复,损害的不仅是买家的居住权益,更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
如果每个卖房的人事后觉得“卖亏了”都可以用这种下作手段报复,那二手房交易的规矩,还剩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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