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区三楼住户水管反水,造成漏水,物业三次通知二楼住户,让其前来处理,结果住户人在国外,心存侥幸心理,结果4个月后回家,家里被水泡得一片狼藉,损失53万,二楼住户一怒之下把三楼住户,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了。
三楼住户作为发现问题的保修方,对损坏水管道无过错,无需要承担责任。
二楼住户,因为在四个月前物业已经3次通知,而自己不重视,有直接责任,所以必须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因为这个回水管道是物业维修后造成了堵塞,也需要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要求的时候,手续齐全,流程没有问题,不需要承担赔偿。
最后这53万的损失,物业公司承担27.8万元,其余归二楼住户负责。
这二楼住户的遭遇,说起来真的是半分委屈半分活该。
四个月前他还在国外的时候,就接到了物业的通知,说三楼住户家水管反水漏了,大概率会渗到他家,让他赶紧回来开门处理。
他当时想着不就是点漏水吗,哪有那么巧就漏到自己家,来回机票还得花不少钱,索性就拖着没当回事,想着等自己回国再说。
谁知道这一拖就拖出了大麻烦。等他四个月后落地回家,开门的瞬间人都傻了:家里的地板泡得发涨翘了边,木质家具底部全是霉斑,靠墙放的电子设备进了水直接开不了机,连墙面的乳胶漆都泡得起皮脱落,整个房子潮得发臭,连下脚的地方都没有。
他找人算了算损失,杂七杂八加起来居然有53万,当场气就上来了,直接把三楼住户、物业还有买了家财险的保险公司全告上了法庭,觉得责任全在别人身上。
等法院一查,责任划分得明明白白。
最先发现反水的三楼住户根本没过错,人家一看到管道堵了冒水,第一时间就联系了物业报修,总不能要求人家砸开二楼的门去处理吧?
至于保险公司,合同里明明白白写了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不赔,人家当然不用担责任。
最后责任就落到了两家头上:一个是物业,后来查出来这次管道反水,就是之前物业维修的时候没处理好,导致回水管道堵了才漏的水,这属于物业的工作失误,该赔。
另一个就是二楼住户自己,明明四个月前就接到了通知,明明知道有漏水的风险,自己心存侥幸不回来处理,硬生生把小漏泡成了大灾,这损失他自己当然得担着。最后算下来,物业赔27.8万,剩下的二十多万全得他自己掏腰包。
说穿了这事就是两头都有问题:物业修管道的时候不上心,留下了隐患,后面通知了住户也没想着采取点临时措施止损,真等出了事赔几十万,也算是买了个大教训。
而二楼住户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心疼那点机票钱和时间,结果赔进去几十万,房子还得重新装修,到头来亏得更多。
邻里之间遇到这种事,真的不能存侥幸心理,也不能凡事都等着别人担责任。
该配合处理的就得及时配合,该上心的流程也不能偷懒,不然真等损失落下来,再怎么后悔都没用。
对物业来说更是如此,业主交物业费就是买的服务,修管道的时候多上点心,遇到风险的时候多做点预案,也不至于最后赔这么多钱,还砸了自己的口碑。
这事搁谁看都得叹一句“真没必要”,说白了就是两方都没把小风险当回事。
先唠物业的问题,业主交着物业费,本来就是买你做公共设施维护的,修个管道都能留堵塞的隐患,这明显是干活不上心。
后来明知道漏水大概率要泡二楼的家,也没想着联系社区做个见证,先开门做个临时止损,就干等着业主从国外回来,最后赔出去小三十万,完全是懒出来的代价。
再看这二楼业主,说冤也真不冤。
物业都把电话打到国外了,明说可能漏到你家,但凡上点心,要么找亲戚朋友拿个钥匙开门看看,哪怕花点钱托物业先处理下漏点,也不至于最后自己扛二十多万损失。
总抱着“坏事轮不到我”的侥幸,心疼那几千块机票钱,最后亏的是几十倍,这账怎么算都亏到姥姥家了。
其实邻里之间、物业和业主之间,好多矛盾本来都能掐灭在苗头里,就怕两边都等、都推、都觉得“我没必要担这个责”,结果小事拖大,大家都吃亏。
遇到事别先想着躲,先把损失降到最低,之后再掰扯责任是谁的,这才是最实在的做法,不然最后就算闹到法院,该你承担的部分一分也少不了,吃亏的还是自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次案件中,物业维修失误是漏水主因,但二楼业主明知风险却放任损失扩大,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双方按比例担责,既追究了物业的失职责任,也未支持业主转嫁自身疏忽损失的诉求,符合过错与责任匹配的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