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陕西汉中,51岁货车司机去砂石场拉货,测试升降车厢时,意外碰到10千伏高压线,触

陕西汉中,51岁货车司机去砂石场拉货,测试升降车厢时,意外碰到10千伏高压线,触电身亡,司机侄子:现场没有警示标识,供电和中转场都要担责。但中转场负责人却说:是司机私自进入场地,自己没责任。供电部门表示:线路高度符合规定。三方因为赔偿各执一词,陷入争论中… 51岁的货车司机陈某,开着大货车跨省来陕西汉中镇巴县拉砂石。 3月12日中午,他联系上砂石中转场负责人周某某后,就往场地赶,想着赶紧装完货回去。 谁知道这沙石场地就建在10千伏高压线底下,连个围墙、大门都没有,电线杆上也没贴任何“高压危险”的警示标识。 陈某到了后,已经是下午2点10分左右,他先测试了下车厢升降,结果降车厢的时候,“砰”的一下,车厢直接碰到了高压线,火花冒得老高。 当时在场的人发现情况不妙,眼疾手快,赶紧跑过去救他,有人一边做急救,一边打电话叫救护车。 可遗憾的是,陈某还是没挺过来,当场没了气息。 陈某的侄子得知后,立马从外省赶到事发地,叔叔突然离去,他悲痛欲绝,发誓要查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警方已经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认为陈某可能是下车检查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带电的车厢,遭了意外。 可事情到这还没完,事故责任到底咋分?双方吵翻了。 中转场负责人周某某说,自己没责任,陈某是“私自开车进场地”的,他没主动叫人来拉货,还说自己还没到地方,是陈某自己来装砂石的,却做了卸车的动作,这个举动很奇怪。 但陈某的侄子不认可,说叔叔提前跟周某某通了三次电话,有记录为证,之前也常来这拉货,明显是买卖关系。 更关键的是,侄子认为,高压线底下建场地,周某某连个警示都没有设置,他得承担责任。 但是,供电部门说场地是在10千伏高压线下面,不过,距离地面有6米多高,符合规定。 可家属觉得这规定太离谱,认为供电和场地都该担责。 目前,这事三方还在协商中…… 陈某才51岁,突然意外离去,撇下了一家老小,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 但是事情的发生既有外因也有内因,作为当事人自己也是疏于观察,没有很好的避险,导致 这样一起伤害了自己的严重事故。 事故背后,既有客观因素,也暴露出司机对于安全常识的缺失。很多人不知道车辆靠轮胎绝缘,待在车里反而安全,一旦下车接触地面,就会面临跨步电压的致命危险。如果懂得单脚跳离危险区域,悲剧本可能避免。 有人说,这种情况我在现场目睹两次,我同事有惊无险运气好,车厢碰到高压线瞬间,发动机熄火了,启动没有反应。轮胎不停闪高压电弧,他开门直接跳下车跑了平安无事。如果选择手抓驾驶室扶手,脚踩台阶或者轮胎钢圈慢慢下车,马上被高压电吸住电死。 也有人说,这是没有常识的结果,在车上不会触电的,因为轮胎不导电,肯定是下来了,又不懂跨步电压的厉害,要是单腿跳就没事了。不下车不会电死,我也顶过电线,顶的冒火,又把大箱落下来了,啥事没有。 51岁司机突然离世,家属肯定悲痛万分。中转场负责人称自己没责任,可场地在高压线下,没警示标识,这实在说不过去。 就算司机操作有不当,也不能完全撇清自身责任。 供电部门说电线杆高度符合规定,可没警示标识也有疏忽。 《民法典》第1240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在这类涉及高压线等危险设施的事故里,法律对经营者责任有明确规定。高压线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周边环境安全,设置警示标识等。 若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经营者大概率要担责。 不过要是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或者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经营者责任可减轻或免除。 就像这起货车触电事故,中转场在高压线下,若没警示标识,经营者难脱干系,但司机操作是否合规也会影响责任认定。 最后想说,大家都不容易,但生命至上,不能因怕担责就忽视安全。希望各方能好好协商,给家属一个合理交代,也让类似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