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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都新茶饮HR争议,明确试用期社保法定要求 近日,成都某新茶饮品牌HR与求职

从成都新茶饮HR争议,明确试用期社保法定要求 近日,成都某新茶饮品牌HR与求职者的聊天截图引发网络争议,起因是求职者咨询试用期五险一金缴纳相关问题,遭到涉事HR过激回应。该事件虽已妥善处理,但由此关联的试用期社保缴纳问题,需结合权威法律规定,客观陈述其法定要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可分割部分,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阶段,因此,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可规避。 无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是否协商一致,均不能免除该法定义务,即便双方签订“试用期暂不缴纳社保”“自愿放弃社保”等相关协议,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次事件中,求职者咨询社保缴纳问题,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了解,并无不当。 针对该争议,涉事新茶饮品牌官方已作出回应,称事件系沟通误会,当事HR已向求职者诚恳致歉并获得谅解,事件已妥善解决,后续将加强内部员工培训,规范用工相关沟通流程。 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将面临补缴社保费用、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