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为买一块地,和对方签协议买对方公司股权,先付100万定金。后发现地归属有争议、对方及公司欠债被追,没拿到地也没办成股权交易,他起诉要双倍返还定金200万,法院没同意,判对方退100万定金、额外赔40万和利息。 素材:中国法院网2025-10-21报道 2021年初,福建的王某某一直想入手新罗区一块闲置土地——他跑了好几趟现场,觉得地块位置、面积都合心意,心里早盼着能顺利拿下这块地。 可王某某一打听才知道,这块地没登记在个人名下,而是落在张某某控股的“某某公司”名下——想拿地,就得先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得从张某某手里买下公司股权。 他没直接认识张某某,辗转找到熟人周某某:“听说你和张某某熟,能不能帮我搭个线,我想聊聊买他公司股权、拿那块地的事。” 周某某和两人都算熟,觉得这是件双赢的事,当天就给张某某打了电话。 彼时张某某正犯愁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手头拮据,早就想过把公司(连带着名下的地)转出去盘活资金。一听说有人愿意接手,他立马应下:“让王某某过来谈,咱们约个地方细聊。” 两人见面后直奔正题。王某某明确说“我就是冲那块地来的,买你公司股权没问题,但得确保地能顺利归我用”,张某某拍着胸脯打包票“地肯定干净,公司股权也没纠纷,你放心”。 最终双方谈妥:王某某以400万元的价格,买下张某某持有的“某某公司”对应地块权益的股权;为表诚意,王某某先付10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300万元分期付。 谈拢的当天,两人就签了《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某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某转了100万,备注里写着“股权交易定金”。 签完协议,王某某心里松了口气,觉得地很快就能到手;张某某拿着这笔钱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也松了口气,双方都以为这是笔顺顺利利的买卖。 可到了协议约定的股权过户、土地交接阶段,王某某心里的石头一下沉了底。 他专门查了地块和相关主体的情况,发现这块地存在权属争议,且“某某公司”及张某某名下有多起被执行案件——这和张某某当初“没纠纷”的说法完全不符,股权过户、土地交付根本没法顺利推进。 “这哪是‘没纠纷’?地和公司都有问题,我这钱要是接着付,不光拿不到地,连已付的100万都要打水漂!” 王某某急得找张某某要说法,张某某却支支吾吾,要么说“问题很快能解决”,要么说“不影响交易”,压根给不出准话。 王某某越想越慌:生意人哪能做亏本买卖,当初是张某某隐瞒这些关键情况,自己才签的协议。 他当即跟张某某摊牌:“协议没法履行了,你要么把地和公司的问题解决好,要么退钱。 你故意隐瞒情况骗我签协议,得按定金双倍赔我200万!”张某某一听要赔200万,当场翻脸:“定金退你可以,双倍绝对不行,明明是你自己不想买了!” 双方吵了好几次都没谈拢,2025年3月21日,王某某干脆拿着协议、转账记录和查到的证据,把张某某告到了法院——诉求很明确:解除《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让张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万。 可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结果却和王某某想的不一样。法官查了协议原文,发现上面只写了“王某某支付100万元作为定金”,没约定“张某某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 结合地块争议、被执行案件等事实,法官认定张某某确实违约,但因为协议没写“定金罚则”(违约要双倍赔定金的规则),这100万不能按“能双倍赔的定金”算,只能算“提前付的股权交易预付款”。 最终法院判: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某退还王某某100万预付款,同时赔偿王某某为维权产生的40万元相关费用,再加上100万预付款的对应利息——王某某拿到的钱比当初付的100万多,但没拿到他想要的200万双倍定金赔偿。 为此,有人觉得不合理!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适用定金罚则需要具备主合同合法有效、存在违约行为、主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 虽然王某某支付的款项在转账备注中写着“股权交易定金”,但协议中只写了“王某某支付100万元作为定金”,未明确约定“若张某某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等定金罚则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该100万不能按“能双倍赔的定金”算,只能算“提前付的股权交易预付款”,并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某退还王某某100万预付款,同时赔偿王某某为这事花的律师费、查档费等40万元以及100万预付款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福建,男子为买一块地,和对方签协议买对方公司股权,先付100万定金。后发现地归属
芹姐说法
2025-10-23 10:07:35
0
阅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