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良,特产店老板曾某,两次用敌敌畏兑水除虫,导致腊肉腌制品附着敌敌畏,共卖出

芹姐说法 2025-10-23 22:07:40

云南彝良,特产店老板曾某,两次用敌敌畏兑水除虫,导致腊肉腌制品附着敌敌畏,共卖出五百多斤赚了一万多,市监局查封未卖腊肉,检测含敌敌畏,最终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十二万五千、没收违法所得、缓刑期内禁搞食品活动、扣押物交扣押单位处理。 (来源:裁判文书网、极目新闻) 特产店老板曾某的店里,主要卖腊肉腌制品,生意一直不好。 2024年4月,店里虫子多,曾某看着心烦,寻思着得想办法除虫,他跑去买了敌敌畏,回来兑上水,拿着喷壶就往店里喷,墙面、地面、空气里,到处都喷了,店里的腊肉腌制品也都被喷上了。 有人路过问,你这喷的啥呀,味这么大,曾某满不在乎地说,没事,就喷点药除虫,不影响吃。 过了几个月,到8月,店里又生虫了,曾某也没多想,又按之前的方法,买了敌敌畏兑水喷了一遍。 从4月到9月,这期间,他店里附着敌敌畏的猪脚、三鲜肉等腊肉腌制品,卖出去五百多斤,赚了一万多块钱。 9月3号,市监局的人来检查,一进店就闻到刺鼻的味道,开始仔细检查,把好多没卖的腊肉都查封、扣押了,有烟熏腊肉坐墩、小猪脚、保肋等,称了称,重量还不少。 工作人员说,这些腊肉都得拿回去检测,看看有没有问题。 没过几天,检测结果出来了,抽样送检的腌制腊肉样品都检出敌敌畏成分。 曾某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曾某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法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曾某为除虫,两次用敌敌畏兑水喷在挂满腊肉腌制品的店内,导致腊肉附着敌敌畏,并在4月到9月期间卖出五百多斤。 敌敌畏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曾某在生产环节将有毒物质附着于食品上并销售,完全符合该法条中“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 审理认为,曾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食品里掺有毒有害原料,构成犯罪。 这是基于其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违背了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宗旨。 虽然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但这些情节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理的考量因素,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 审理认为,曾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食品里掺有毒有害原料,构成犯罪。 不过,他到案后如实说了情况,还认罪认罚。 最后,判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十二万五千元,已经交了三万,缓刑期内不能搞食品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一万没收,扣押的东西由扣押单位处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曾某为财不顾法,终食恶果,实乃咎由自取。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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